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001|评论: 4

[群众呼声] 李志刚无罪案再次折射司法腐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25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志刚无罪案再次折射司法腐败
----国企联营合作  公安铸成私企老板合同诈骗
法院判决无罪  企业损失过亿  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1989年,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谦的形象。但是时隔23年后,成都市公安局在办理李志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导致私企老板李志刚经营的三家企业完全停止生产营运长达5年之久,各种损失过亿,至今无人问津……。
国企、私企联营合作
2004年8月19日,重庆籍商人李志刚在成都市出资注册了四川佳卓物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志刚、李涛姐弟两人,主要经营煤炭销售、五金交电、电缆电线、建筑材料等业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李志刚认识了四川川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国贸),系四川省属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当时的总经理罗卫平,经过多次沟通,川投国贸认同佳卓公司拥有煤炭经营许可证、并有丰富的市场经营经验等优势,双方开始建立合作关系,先后签订三份合作协议。
第一份协议(合同编号CTIT/JZ07-002)的签订时间为2007年8月30日,协议约定,川投国贸公司负责向佳卓公司提供资金1200万元,合作期限为10个经营周期(自2007年8月30日至2009年9月30日止),每个经营周期为2.5个月,佳卓公司每个经营周期支付川投国贸其投资金额的3%作为利润。双方并约定,当川投国贸公司取得的(税后)可分配利率低于其每个经营周期内投资金额的3%时,佳卓公司从自身资金予以补足。2007年9月3日,川投国贸公司向佳卓公司转款800万元。
第二份协议签订时间为2008年6月11日协议约定的投资额、经营周期以及利润等条款与第一份基本相同,合作期限从2008年6月13 日起到2009年11月30日止。2008年6月13日至2008年9月12日期间,川投国贸公司依据该协议分别以转账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佳卓公司支付合作资金1000万元、400万元。
第三份协议(合同编号CTITJZ09-001)的签订时间为2009年9月25日双方约定,合作期限延至2012年1月1日,支付利润比例调整到每个经营周期3.6%。
2007年8月30日,为了保障川投国贸的利益,佳卓公司、四川省波姬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姬红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是李志刚三姐,公司注册于青神县南城镇竹艺街,主要经营无花果种植、果酒、配制酒的生产销售)、川投国贸公司三方签订《保证协议》,由波姬红公司为佳卓公司向川投国贸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合作期满后应当返还1200万元、支付给川投国贸公司的各经营周期的利润分配以及可能的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担保期限为合作期满后的6个月,即2009年3月15日止;同时,波姬红公司向川投国贸公司提供了波姬红公司资产价值3833.4万元的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为拟收购波姬红公司股东股权的第三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后所出具。
2008年6月11日,佳卓公司向川投国贸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愿意将李志刚持有的江油市贵富建材公司(以下简称贵富公司)33.33%的股权为佳卓公司履行该项合作协议进行担保。
2009年9月25日,川投国贸公司与佳卓公司签订编号为CTIT209-001和CTITJZ09-002的两份《合作协议》后,波姬红公司继续向川投国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几份协议约定了各方的责权利,内容真实,自愿签订。
时至2009年8月,川投国贸公司先后3次向佳卓公司实际投入合作资金2200元。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佳卓公司依照协议支付给川投国贸公司合作利润8305457.01元。
公安、律师、国企铸成私企老板合同诈骗
据佳卓公司相关人员介绍,获得川投国贸公司2200万元投资款后,李志刚尽职尽责带领团队经营业务,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公司大量经营煤炭,同时对外开展5个项目,共计投入资金2500余万元。无奈5.12汶川地震灾害、08年国际金融风暴等不可抗拒因素等的严重影响,导致佳卓公司严重亏损。尽管如此,佳卓公司还是按时支付了川投国际公司合作经营盈利800多万元,返还其应收款200多万元。2010年8月,由于煤炭经营业务持续亏损,佳卓公司停止了煤炭经营业务,及时告知了川投国贸公司,但未继续向川投国贸公司支付合作利润。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尽快返还,佳卓公司将与川投国贸公司合作项下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江油市的粉煤灰项目,同时向川投国贸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从2012年4月起,4年内,按每年不低于300万元归还给川投国贸。
与此同时,李志刚想办法四处找销路和融资,跑新疆、到安徽,一路披星戴月。安徽中盐红四方化工集团等年供煤炭300万吨均已达成意向,四川创业融资公司担保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贷款5000万元已批复即将放款,好消息接连传来,让佳卓公司看到了无限希望。然而,李志刚始料未及,一场牢狱之灾正一步一步逼近。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的向前、李钧律师出具的一份《关于佳卓、波姬红、贵富等公司的调查情况的报告》,送到了川投国贸公司董事长刘晓杨的办公室。律师调查认为:川投国贸公司以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按期保底分红的方式与佳卓公司合作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相关合作协议是无效的;相关担保协议、保函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鉴于2007年底波姬红公司净资产仅有1211647.54元,但在签订担保协议谎称是3833万元,李志刚和波姬红公司存在利用合同诈骗的嫌疑,建议尽快启动刑事程序,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处报案,追究波姬红公司、佳卓公司、李志刚、李涛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过询问司法机关相关人员,由于双方合作协议未到期,立案有一定的困难,需要与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沟通,力争案件立案,达到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国有资产的目的。
晴空一声巨雷。2012年6月7日,李志刚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3日被逮捕。
2013年1月18日,李涛、赵雪李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两人取保候审。
李志刚在刑事羁押期间,四川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挽救李志刚及企业的正常运行,分别于2012年9月10日、2013年2月27日,向川投国贸两次去函:要求佳卓公司所欠债务全部由四川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偿还。同时,抄送给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处、成都市检察院,两单位负责人均没有表示反对。但川投国贸董事长刘晓杨不接受该担保及偿还,也不顾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强烈表示一定要追究李志刚的刑事责任,导致李志刚含冤入狱两年半。
法院判决无罪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二诉字(2013)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刚犯合同诈骗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庭认为:李志刚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李志刚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4年12月16日,被羁押了两年半的李志刚,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成刑字第185号刑事判决无罪。
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2015年8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终字268号裁定书裁定无罪释放。
企业损失过亿
省市两级人民法院给了李志刚公正的判决,出狱后的李志刚如今已是妻离子散,负债累累,病痛一身,全靠母亲微薄的退休养老金过日子。
    佳卓公司员工向记者粗略算了算,董事长李志刚含冤入狱两年半所遭受了的上亿元经济损失。
1、2012年6月10日,川投国贸董事长刘晓杨叫李志刚的四姐赵雪李(川投集团员工,曾经挂名波姬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办公室,以组织的名义叫她拿出诚意来,3天内先汇200万元诚意金到川投国贸公司,让赵雪李发动其他兄弟姊妹四处筹钱(包括向社会借高利贷),并承诺:只要汇入200万元诚意金到川投国贸公司账户上,她就亲自到公安局让侦查人员停止调查并释放李志刚。为了营救兄弟,赵雪李以个人的名义将筹集的高利贷200万元汇进川投国贸公司账户,刘晓杨等就再也没有人出来理会此事。赵雪李至今还背负月息3分的高息,赵雪李至今认为是被刘晓杨设圈套欺骗。
2、2012年6月18日(李志刚刑事拘留期间),川投国贸公司前总经理罗卫平在下午6点左右电话中给赵雪李说公司研究方案下来了,要求马上见面传达会议精神,在李志刚三姐李涛金沙蜀风花园的家里,罗卫军说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只要赵雪李她们兄弟姊妹拿出足够的资产抵押,完全可以让公安局放人。救人心切的她们几兄妹立即发动,共提供了6套房子及2个停车库(时价1200多万元;现值2000多万元),并按罗卫平的要求在房产证的复印件上,写上“我自愿将此房屋为四川佳卓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川投国贸公司负担保连带责任”,房屋产权人均要求添加“待李志刚释放后此承诺自动生效”, 罗卫平坚决不同意。而该承诺,均是在李志刚被羁押期间,为了挽救李志刚及公司经营被迫书写的承诺。但此承诺,却在李志刚无罪释放后,川投国贸以此依据起诉(一审川投国贸败诉),至今其又诉讼至二审,这六套房屋和2个停车库仍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3、波姬红公司在青神县的资产被封存后,经营业务陷入瘫痪。已经进入丰产期的500亩无花果烂在地里,厂房、设备、技术团队等拟投资达5000万的投资,因此打了水漂。
4、佳卓公司、贵富公司投入江油市1800万元,因李志刚被刑事立案,被迫将公司股份33.33%却以低价300万元转让(实收转让费30万元)。事后2013年因政府规划征用土地,该段位置被拆迁,国家拆迁安置补偿就高达近2000万元。
5、在佳卓公司李志刚与川投国贸合作期间,佳卓公司先后支付川投国贸公司利润8305457元。后在得知李志刚无罪释放这一消息后,川投国贸公司很快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志刚支付投资合作资金本息共计2000万元。
6、担保人李涛、赵雪李、李晓平等人6套住房2个车库被查封,仅仅是凭在一个房产证复印件的签名,且没有经过相应的程序就遭法院查封。该承诺均是在李志刚羁押期间,按川投国贸的要求作出的非本人真实意愿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因为李志刚蒙冤入狱,长达5年时间公司停止营运,导致佳卓公司与安徽中盐红四方化工集团、江西丰城电厂二期、四川广安电厂、江油电厂等单位的合作,数千万的投入及应当产生的收益全部化为灰烬。
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李志刚蒙冤入狱一事,尤其是李志刚被羁押期间,四川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担保、偿还债务;6套房子及2个停车库(时价1200多万元;现价2000多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均能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流失。可,时任川投公司的领导者,却不顾国有资产的损失,一味要求追究李志刚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完全受之挥下,这是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现象。此事,曾一度在全省闹得沸沸扬扬,法学界、新闻界自发性开展专题研讨。
民商法专家XX认为李志刚事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采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当事方川投国贸公司只是依约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却按期分红,是名义上的联营构成的合作关系,双方的合作协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无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成刑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波姬红公司等的担保协议、承诺均自始无效;川投国贸公司法律顾问建议在不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下,可通过与相关人员沟通达到立案目的,致实际经营人失去人身自由及公司经营近三年,出狱后瘫痪的状态早已无力挽回经营状态;同时,也是直接造成国有资产不保的主要因素,建议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资深法制记者张小凡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到底是合作还是借贷,同一个案子相同的事实,在不同的诉讼过程中,被认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实属异事。
企业之间的联营合作,诸于我国经济大环境等诸多因素,导致相互间约定的部分条款在合作期间内难以兑现,却遇合作单位川投国贸董事长刘晓杨突然倒戈,采信其单位法律顾问的律师调查情况处理建议意见,通过刑事手段非法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认为铁板定钉的大量证据,导致合作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涉嫌合同诈骗入狱两年半,但被庄严的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释放。
目前佳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无罪释放出狱,健康入狱、出狱一身是病的他,开启了他茫然而漫长的追讨损失之路。   
当记者见到李志刚时,其仍感迷茫。也极力期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川投国贸不服一审判决,能作出维持原判后,再继续追讨之路。同时,因被羁押后,牵连其四姐赵雪李在川投集团的工作被停薪停职,至今没有恢复工作,仅领取生活补贴由当初每月100多元至现在的600多元,李志刚深感无颜以对,表现出无奈之举。
回想该次事件,作为执法者,我国法律三令五申明确执法行为,约束行政干预司法,规范律师依法执业,在当今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李志刚却仍然遭遇蒙冤,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及沉重的经济损失,家庭破裂、企业倒闭、亲人受牵,谁能为这样的损失买单,仍值得世人深思。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7-11-26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7 06:11
典型的官腐。

发表于 2017-12-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孩子平时学得不错,但到考试时总是掉链子,想不明白为什么,想了解到原因吗?
发表于 2017-12-2 17: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