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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举报老赖勾结贪官转移千万资产涉嫌犯罪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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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老赖勾结贪官转移千万资产涉嫌犯罪的黑幕
被执行人欠款近千万不还,执行人在起诉的同时将被执行人的资产通过法院诉讼保全查封,在查封中,被执行人又将法院查封的资产通过银行贷款近千万,造成了执行人的资产难以执行,被执行人已经构成了犯罪。
四川广元中院,你们怎么去执行的?你们怎么维护法律的尊严、又怎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们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那些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转移了法院查封的资产,构成了犯罪,你们怎么处理的?你们把犯罪案件移交没有?你们对你们的渎职责任负责吗?
如果你们没有依法法律强制措施,你们就构成了犯罪,请你们学习一下刑法399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民转刑申请书
被执行人:陈文尚,男,汉族,1952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君逸宾馆。电话:
被执行人:商安秀,女,汉族,1954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同陈文尚,系陈文尚的妻子。电话:
请  求  事  项
一、请求依法追回被执行人用法院查封房产抵押贷款1010万元。
二、请求根据刑法三百一十三条对被申请人定罪处罚。
事  实  和  理  由
申请人诉青川县复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县林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陈文尚、商安秀、陈诚、陈睿、第三人赵朝龙等案件,生效判决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658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文尚、商安秀(陈文尚之妻)、陈诚(陈文尚之子)、陈睿(陈文尚之子)、还申请人投资款及支付违约金共计6976527.31元。
执行申请人在诉讼时,为防陈文尚、商安秀转移财产,故于2011年5月5日,提供财产担保申请财产保全。四川省广元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以(2011)广民初字13号民事裁定书对陈文尚、商安秀所有的座落于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1-48号第1层(建筑面积286.42平方米),产权证号:03004237;第二层(建筑面积1071.03平方米),产权证号:03004239号;第三层(建筑面积1100.04平方米),产权证号03004240号;第四、五层(建筑面积1157.85平方米),产权证号030041号;1-48付6-12号(建筑面积468.25平方米)产权证号:03004238号予以查封。2011年5月11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1)广民初第13号民事裁定书。有被执行人陈文尚、商安秀签收依据在案为凭。2013年5月2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广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陈文尚、商安秀所有前述不动产继续予以查封。2013年,四川省广元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文尚、商安秀送达了(2012)广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有被执行人陈文尚、商安秀签收依据在案为据。但2013年4月17日,被执行人陈文尚、商安秀将前述查封房产即座落于大足县龙水镇工业园区1-48号第三层(建筑面积1100.04平方米),产权证号030041号抵押去四川省安岳县农村信用社贷款360万元;2013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陈文尚、商安秀将前述查封座落于大足县龙水镇工业园区1-48付6-12号(建筑面积468.25平方米),产权号:03004238号抵押去哈尔滨银行贷款650万元。这两次抵押贷款共计1010万元。从而抗拒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陈文尚、商安秀向执行申请人返还投资等款700余万元的义务。给执行申请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特请求贵法院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支持执行申主人的申请请求。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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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4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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