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才看到,说明一下:那个护士,与我们是签了劳动合同的,合同时间是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诊所必须有一个有证护士,否则2018年4月年审过不了关,诊所得关门,每年6月至9月是招有证护士的黄金时间。11月后是秋黄两不接的时候,年后更是无人问津。如走了诊所还开不开,合同有没有效力。合同法是有一条辞职须提前一月提出申请,但并未说提出申请就可无条件走人;还有合同法有一条是提前辞职须给赔偿,是否赔偿须看提前辞职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显然她的辞职是给对方造成了不可诂计的损失,无可非议是要赔偿的。 另我说一下此事实际情况:那位护士她的一个亲戚是南充市纪委干部,给她安排到阆中市人民医院上班。后她亲戚滥用职权叫卫生部门、劳动部门给我施压。卫生部门叫我放人,不放就常来我诊所查;我给卫生部门提出如果明年四月我没有护士能年审换证,我就放,他们无言以对。后又找市劳动局一个队长打电话给我施压,被我堵了回去,我说他们滥用职权,公报私仇,我将向中纪委监查部反应,那个队长话放软。劳动合同纠纷本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定。卫计局有何权干涉,劳动局一个队长哪有这么大的权力,这是谁给他们的权力,是那位纪委干部,是施压,逼他们如此。纪委干部用权给自己亲戚安排工作,又滥用职权,指派他人干涉劳动合同纠纷,这是纪委干部吗?南充党风还廉洁吗?国家规定国家医院招护士,要统一考试,有关系安排了就是,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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