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是苹果在亚洲的主要供应商,这家公司似乎总是与用工问题扯在一起。11月22日,一些高中实习生告诉记者,他们“被迫”天天在郑州的一家富士康工厂组装iPhone X手机,每天工作11个小时。报道称,按照中国法律,这属于“非法使用实习生加班”。在接到记者有关学生抱怨的询问后,苹果和富士康均承认,已发现了实习生加班的情况,并表示正在采取补救措施。但两家公司均称学生们是“自愿工作”的。
富士康员工自杀现象时有发生,这已不是短时期的事,自从前几年发生过几次“连环跳”之后,富士康的大名就已与劳动者心理健康及加班问题联系起来,对此社会各方面已有过多次热议。然而到目前为止,富士康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情况依然存在,这不禁让人发问,难道劳动法在富士康就一直失效下去吗?
不过,这样的发问在目前语境下实在有些尴尬与无力,因为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不只是富士康一家企业,而实际上大部分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对于企业来说,效率永远排在第一位,而安排劳动者加班无疑就是提高效率的最廉价方法。而对于企业员工来说,既然来到了企业,在加班这个问题上就只能听从企业的安排,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哪位员工表示不愿意加班,那么自然会有小鞋等着你。
不过对于大部分员工来说,一两次小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如果表示不愿意加班就可能连穿小鞋的机会都没有,而找个借口直接换人。因为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企业不发愁找不到人,只要发一个招聘广告,企业门前就会水泄不通。而企业的每一次招聘,都会对现有员工构成客观上的心理暗示和某种“幸运”的压力。因为与打破头都想进入企业的那些应聘者来说,现有员工能够有机会被违法安排加班,也是一种不幸中的“幸运”。
因此可以说,就业难的大背景是劳动法在一些企业失效的重要原因。然而这却不是唯一原因,因为社会还有另外一个大背景,那就是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表现在对劳动法的不断细密与充实上。而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明确而恒定的,它不应受到就业难等情况的挤压和困扰而偏废自己。劳动法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任何情况下都要按着法定的准则行事,并准时足量发生效力,否则它就会变成想捏成什么样就捏成什么样的橡皮泥。
然而一些劳动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会情不自禁地考量到当地就业情况,和企业对当地税收的贡献,因而执法也就成了进退两难的事,但这实际上就是对劳动法的实质性偏废。因此也就导致了更大面积的法不责众,接踵而来就是剪不断理还乱的长期积重难返。而面对这种既定局面,再想启动劳动法的时候,一些劳动执法部门又会说出诸如“要靠劳动者自我举报,要靠公开谴责制度”等之类冠冕堂皇的话。这样的说法其实很扯,并且是光着身子的扯。
像富士康这样的企业,违法安排加班已经成了常态,连续多年都出现过“连环跳楼”事件,并且也不止一次地引发社会关注,有人提出这还要靠劳动者自我举报,或要靠公开谴责制度,显然这是在推卸责任,将问题从执行劳动法本身引向了不确定的方面。劳动法就是最确定的准绳,劳动执法部门的职责就是拿起来用。而至于一些“谴责制度”之类的东西,并不是法律,它没有确定的可操作性,有的只是推波助澜,但它首先需要执法部门拿起劳动法舞动起来,“谴责制度”等舆论才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要靠公开谴责制度”这种说法有点离谱,太跨界。
就业难,是一些企业不遵行劳动法的原因,但就业难显然不是一个短期内就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一个长期的环境变化过程,这其中既需要产业结构的宏观调整,也需要一些企业的转型升级,到那时,面包会有的,牛奶会有的,一切都会有的。但是,相关执法部门难道只有到那时才能拿起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吗?对于诸如富士康这样的企业,长期存在违法加班现象,从舆论层面来说已经谴责好多年了,但在现实语境下舆论已经最做了它所能做到的一切,而最终的尴尬应该由谁认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