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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泸州: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 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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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1日,记者从泸州市食安办获悉,《泸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执行。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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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宣传漫画 资料图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分为四级处置

据泸州市食安办有关人士介绍,泸州市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等情况,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等情况,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等情况,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等情况,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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