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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元市水务局回复:宝轮自来水厂收取老小区总表后自来水管网改造费1400元的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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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9日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第九条: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量系统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其间所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计入供水成本。以上两部国法都说:改造费可计入供水成本。
      2003年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物价局发的《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七)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户或户内就地改造。
  1、水表出户改造:指装配计费表前管道,更换水表,安装表箱、阀门,将水表出户装置。
  2、户内就地改造:指就地更换智能水表。
  (八)非住宅建筑应当按不同性质的用水类别进行装表计量,水表出户;对两种以上用水类别混合计量的,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从高适用水价。
  (九)当地政府已列入在三年内实施旧城改建的地段,可不实施“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
  (十)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户改造的工程查勘、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
  (十一)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的规定,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实行户内就地改造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听证会后定标准! 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按相关规定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十四)鼓励采用多种形式的、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的新型计量水表。
     从以上法律法规看,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自来水厂可以收取自来水管网改造费,所以请广元市水务局查询并回复宝轮自来水厂收取老小区总表后自来水管网改造费1400元的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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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2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收费依据 ,请于取消!

发表于 2017-11-12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收费依据,请于取消!

发表于 2017-11-1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收费依据,请于取消!

发表于 2017-11-15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我管理中心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你反映的问题是宝轮分公司受理皂角树小组居民户表改造工程,也是我市在供水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极力推行的一项民生工程,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二、我市城市公共供水水价在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收费文件中,不包括“一户一表”新建和改造成本费用。
三、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关于居民住宅供水户表工程建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规定:“释义”第六条: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城市供水企业依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水表出户改造。第九条:实行水表出户改造的工程查勘、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标准和收费办法执行。目前,我市在供水安装及维修价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要求,决定放开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放开后,由相关企业按《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你反映的皂角树小组居民供水户表改造工程收费,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宝轮分公司是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进行预算和收取。有政策收费依据的,不存在不合理收费。
感谢你们对城市供水企业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广元市城市供排水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5日

发表于 2017-11-1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csgpsglzx123 发表于 2017-11-15 11:54
“楼主”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管理中心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你反映的问题是宝轮分公司受理皂 ...

为了避免由于身份混淆带来的误解和混乱,也为了让政府部门与民众更方便快捷的交流互动,请用单位名义注册账号进行回复,同时申请实名认证(免费)。链接:http://bbs.mala.cn/thread-3477120-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6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向眸 发表于 2017-11-15 13:37
为了避免由于身份混淆带来的误解和混乱,也为了让政府部门与民众更方便快捷的交流互动,请用单位名义注册 ...

这个嘛,估计他们是知道的,也许人家就是以个人的身份,然后用单位的落款在回答网友的问题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6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水务局回复的,到是供排水公司来回答了。回答的还不是国法文件说说的,如果要回答那就国法文件条款进行回答。别用地方法规来说事。难道地方法规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吗???
难道地方法规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吗???
难道地方法规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6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csgpsglzx123 发表于 2017-11-15 11:54
“楼主”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管理中心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你反映的问题是宝轮分公司受理皂 ...

请水务局回复的,到是你供排水公司来回复了。回答的还不是国法文件说说的,如果要回答那就国法文件条款进行回复。别用地方法规来说事。
难道地方法规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吗???
难道地方法规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吗???
难道地方法规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吗???

发表于 2017-11-17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户改造的工程查勘、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

发表于 2017-11-17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九)当地政府已列入在三年内实施旧城改建的地段,可不实施“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


(十)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产改造的工程查勘、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

发表于 2017-11-17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这里的: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只能是供水企业而非我们用水居民,因为用水居民只有一个身份,那就是消费者。代收总表后水费的居民小组同样不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单位,因为总表后的居民小组,他没有收取水费的权利,他是在为水厂代收水费,所收取小区内总表后户表的水费,都交给了供水企业。
《四川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png

发表于 2017-11-1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六)新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七)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产或户内就地改造。
1.水表出户改造:指装配计费表前管道,更换水表,安装表箱、阀门,将水表出产装置。
2.户内就地改造:指就地更换智能水表。
(八)非住宅建筑应当按不同性质的用水类别进行装表计量,水表出产;对两种以上用水类别混合计量的,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从高适用水价。
(九)当地政府已列入在三年内实施旧城改建的地段,可不实施“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
(十)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产改造的工程查勘、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8 05:59
有关部门应该严惩不合理的乱收费行为!

发表于 2017-11-20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csgpsglzx123 发表于 2017-11-15 11:54
“楼主”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管理中心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你反映的问题是宝轮分公司受理皂 ...

你是搞什么的,网名没实名认证,又没盖公章。搞不好是个劳改犯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其间所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计入供水成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2 22:54
很不合理,有关部门该好好查查这种乱收费。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请有关部门严查没有依据的不合理收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3 22:59
没收费依据,取消,取消,强烈要求取消。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9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取消,强烈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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