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由案卷第5页、6页、41页、53页显示:证人撒谎编造偷钱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
第3、由案卷第9页顺数第9行显示:公安机关对所谓受害人(小姐)的第二份询问笔录进行了篡改、添加、变造,证据造假,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4、由案卷第6、15、16页显示:“汤晓莉”、“刘羽”冒充签名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依法属于伪证材料,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
第5、由案卷第90页、100页显示:法院认定“刘琴”的印证名字叫“汤晓莉、刘羽”是公安机关添加出来的,仍然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6、由案卷第19页显示:户口证明表上唯一的载名“刘琴”与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汤晓莉、刘羽”互无关联,仍然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7、由案卷第一个19页和第二个19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的户口证明表是后塞进案卷中的,证实所谓受害人的户口证明造假。
第8、由案卷第110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的勘查照片未呈堂质证认定。
第9、由案卷第19页、100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是造假出来的,没有报案笔录等相关联的证据印证和支撑,制造强奸假案。
第10、由案卷第14页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小姐)的报案笔录被隐瞒,违反证据规则。
第11、由案卷第14页、2页、8页显示:所谓受害人(小姐)隐瞒了卖淫收钱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被采用为公诉指控和定案证据。
第12、由案卷第1页至16页显示: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120、123、124、125条规定的办案程序收集全案证据,蓄意制造强奸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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