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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遇到老唐

我和 中国平安人寿之间的 打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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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心觉得李红英脑筋出了问题,到处在欺诈她还是不觉得欺诈.
主机连接办法得多拍照,总是问啊问的,骂都骂死你了.出口是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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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你抓住郑凯一套成交:不管你在任何城市任何地方我们都提供紧急救援,此时蹦吃一声接到陌生95511电话:当您离开居住地100公里以外遇到意外我们将提供紧急救援.就好像故意谁安排来说给我听的?想想也不是,我可能在线了解少儿险无意中留下过手机号.....但外地那边话术最近还是改良过了,只是绵阳这边还乱整吧.但不管怎样都是坐班制照片后面无处不见的都是 坐班的人影子....没照到他人是因为他已经都在桌子的边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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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5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我给劳动局和法院反复写的,高水租的房大约28个席位在进行电销,好像给劳动局写的还啰嗦些:共6个房间2个厕所1个巨大的阳台,通过电脑和座机的连接,虚构出075595511的显示号码打给全国各省.穷追猛打,反复骚扰,这种座机对应了很多现场上班的座机,武林秘籍本子旁边的座机以及,客户不相信我在深圳咋办呢,他们说你练出了气质就不会怀疑你,只会信你,但我和客户微信聊我手机是绵阳的啊,那你就说你老家的号,来深圳暂时还没换号,买保险真的好,大哥,不充公,不纳税,不被法院所冻结,不被银行所冻结,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能够帮你避债避税,是您资金的好帮手......从该图看他们都是带着耳机麦克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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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5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亲戚说劳动局好像 有问题.....


听劳动局一席话,我备有启发,合同,合同,合同是定案的依据 去复印来,然后我才慢慢研究合同的,当初喊我们签,我只觉得是一本很难懂的天书 ....劳动局很懂法律啊,专业人士了但为什么不坚持追究责任呢,我亲戚认为劳动局应该 处罚,这里面,有问题...............我说他能不能马上补办营业执照呢亲戚说,违法在先,岂能叫补办?..........................

我当时想,授权我乙方在绵阳销售甲方产品,会不会是说:坐在绵阳,去 面对 全国 ?
细读合同条款,发现不是,尤其写的授权你只能在绵阳这个行政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产品,无时无处不在体现出欺诈,我试探性的问了些同事,大部分人合同还保存着,

但也有人说,我保存那东西干什么, 我丢球了....欠薪,他们认为不行去打一架就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2-5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诈就是这样的,你会觉得处处你错了,你自己是有罪的,
然后不晓得怎么才能去告,或是找证据太艰辛........


而阳光保险,人民保险,人家才是真正授权在绵阳,就只在绵阳卖绝不敢卖到外省份.都是分片区.严格进行管理..........

很多合同条款,工作中都处处在教你去违反,不准诱骗客户,但话术都在欺诈,不准在非录音电话的情况下私和客户交流,尽是拉客户参加健步行.赢奖品,都要求私下多多沟通,有一句话我还忘记截图:通知客户快抓紧参加,活动马上要结束了。 他们都是断断续续搞的,根本不敢保留很久的微信,或有的是打开后: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了.
.
是有点写不完,慢慢写嘛,慢慢消化看懂再说,我得把合同拿出来看看多,今天先就这样了,
我的眼睛长期因为 案件受到损害, 已经视力严重模糊了,,,,,,我去他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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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5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啦啦啦啦啦,我喜欢京剧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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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5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丸子的解释,错案终身制,顾名思义,就是说我一辈子都纠缠李红英?
朋友说,错了,是说可以不再请示院长和庭长,法官自己就可以直接判,.................
但是必须【终生负责制】就算退休了也可以追究的,原来是这样啊,我这个法学专家又错了..
我以前晓得【首问责任制】现在又来以个错案终身制,还有什么制,法制 法制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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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6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劳动局手上掌握的东西确实很齐全,书证,物证,人证,各种电子证据,应有尽有,为啥就没说个所以然呢,只说你们分道扬镳. 各走各路啦, 这是当时劳动局要求准备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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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东西只是个纪念品了,仅用于写自传,最开始那监察那女人的谬论你录都没录到音,所以也没必要再去调查她的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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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话术和宏伟的取证,堪称一部鸿篇巨著,李红英骂你太啰嗦,拉拉杂杂的再给我去腾一遍,毛法官喊你精简.所以对现场写大约有28-29个座位,大家带着耳机麦克风通过电脑和座机的连接虚构出【0755 95511】号码统一拨打给全国各地.这个长句子浓缩了现场的连篇累牍的画面.包括以下这些,根本就发不完,外面大房间,然后里面的大房间还有各个房间,等等等等诸如此类。答辩都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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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8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久前给中高法院网上举报,打回给涪城区法院去自查自纠去了,回复竟然说您的举报属于业务范围,不属于违纪违法范围,但我查了,以下情况都属于法官违纪违法行为:


34, 应当调查证据,故意不予收集调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35, 应当鉴定、勘验,保全而故意不采取的,造成不良后果的,针对案件专门性问题我书面写了 鉴定为什么不鉴定,依法的查明事实,这是李红英必须的责任和义务------------

36,  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应当委托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

37.  故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故意喊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串通、指使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40.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诉讼材料的,------这个就不晓得背后是什么样
   
41.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通过质证出,合同欺诈很多条款都是假的

42.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谁知隐瞒没隐瞒,

43.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写一百遍了,判决错误啊,

44.因徇私而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

第45 故意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我、案外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的,

第46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47  故意 拖延办案的,

48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委会决定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

49.私放被羁押人员的,

50.私自办理案件的,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1. 伪造诉讼文书,或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文书的,这个我不清楚了,

52.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 送达的。李红英就没按规定送达,写了的啊,送达晚了近60天, 而当庭既然判了的 话 ,最迟10天就必须送达,次次的催问,都说快了快了,不给我出结果,律师界都在说有内情

第52. 违规,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

53. 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54.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12-8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必须上下衔接住,不然大家又说我没按顺序写了,当时倒认识了劳动局一个聊友他说你们那个男的就懂法三,我说他懂一个锤子他懂. 他并不懂劳动法,很多人都不懂劳动法,不不不聊友说他懂法,你是不是不相信我说的?啥叫待通知金,啥叫补偿金,我说的,你再问一遍试试看,已经讲了,不注意听,老是端个碗来回的晃动,他又问一遍,还搞不懂劳动与劳务,觉得没多大区别,再问试试看,又问一遍,一巴掌给他惨过去,打翻杯子,给我捡起来,太不像话了不捡起来老子今天打你哈,他说的,我真心觉得他不见得懂劳动法虽然他懂点别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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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9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回答错了张姐姐的事儿,以下才是对的:
申诉,没有次数限制,可以一次次次次,因为错案是终身制负责...............................................
申诉,没有主体限制,可以你发起,也可以你的 近亲属发起,或者其他委托人...........................
申诉,没有级别限制,可以对上一级法院也可向其他监督机关以及党委机构...............................
我脑壳都整晕了。我都唱歌了 唱对了的,怎么自己绕糊涂了呢,申诉就是力量,.......................

发表于 2017-12-9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来了,绵阳论坛可以改名上访户论坛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1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朱永明和两个财务会计组建的群,一直维持到劳动局的事情结束为止才解散的,当然,后期,还有电销部的部经理参加进来,这时还没进来.............都是我自学的, 我是自学成才的,我懂得劳动法的 一切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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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5 0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8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和西南政法大学的朋友聊聊再审;也荣幸...就法律的规定而言,并没有限制申请再审的次数,
但已经经过再审的案件,再申请再审,会很难很难,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不会给你受理,还都是个问题,
就诉讼过程而言,再审程序 不是一种必然的必经程序,
它只是针对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纠错,而且是有条件,有限制的,
不应当是无止境的,否则,无休止的诉讼只能无畏的增加诉讼成本。。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日他妈去了,案件变得复杂异常了,我爸爸因为担心我,被车子给撞了,我八方找交警扯皮中,我特码我熟人在交警队,更加的熟人在医院,我妈妈把最喜欢的学生嫁给了副院长,我日他妈的给他生个娃娃,最后还是离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8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日他妈的,他似乎没发现我老爸来过,都是主治医生进行的治疗方案,出院的时候楼梯下面碰到他的,我说我去你妈的我. 逐一的排查,严惩肇事者。你态度老实点你娃娃。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8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身老子再三强调老子精神在绵阳严重受损,一审法院就是不肯认定责任, 现在老子精神更加受损,刚才买东西非要说我没给钱,人家说可是你给过了,我们还找了你几块钱你装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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