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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电瓶车闯红灯出事被认定全责,应从新闻走向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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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6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管有没有过错,机动车都要赔偿。这估计是绝大多数人,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一种由来已久的印象。但目前这一情况正有所改变。

浙江杭州市萧山区,警方日前处理了一起电瓶车与车辆相撞致骑车人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认定受伤的电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责,该驾驶员不仅要自负自己的医药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对方轿车的修理费用。

监控及当事人口述均证实,在事发时,电瓶车驾驶员不仅左手拿着手机边打边开,同时在临近事发路口时,无视眼前的红灯,直接闯灯而行,使得绿灯正常行驶的汽车刹车不及,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因此,交警部门最终认定,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

按理说,这不过是一起很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也非常清晰,几乎不存在争议。可现实中,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时,要划定责任往往显得没那么简单分明,交警最终认定非机动车全责的案件少之又少,由此也引发了社会的争议和讨论。

在法律规定层面,其实并不存在着无论何种情况,机动车都要承担责任的规定。确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并不等于必须承担责任,因为这一规定本身也包含了“零”赔偿责任的可能。

考虑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和责任承担力度上的“强弱”差异,设置“百分之十”条款,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一方面,因为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具有更强的责任承担能力,在责任认定上,交警稍稍向非机动车一方作倾斜,符合法律的人性化和扶弱抑强原则;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从参与交通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上讲,机动车的外部风险性更大,也有着更多的路权支配,相应的对其遵守交规的约束也要更强,那么,设置“兜底”责任,也符合比例原则。

但纵是如此,在事故责任认定上,还是应避免走向极端,过度放大无过错情况下的机动车责任。法律对于“相对弱者”的保护,不应该超越主体平等遵守法规的界限。这里面的“分寸感”很重要,若忽略具体案件中的过错情况进行定责,而一味要求机动车承担责任,便可能产生一种反向刺激,即“放任”非机动车放松安全警惕,弱化交规意识,从而加剧事故的发生概率,不仅有损正常交通秩序,实际上令非机动车置于更危险的境地,违背了保护“相对弱者”的本意,也伤及公平。

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要严格依据事故中的具体过错程度来认定,不应该事先设限。如这起事件中,抛开机动车无故错的前提不说,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仅一边骑车一边打电话,还闯红灯,明显属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对此情形作出全责认定,不过是基于客观事实,也是对非机动车行车安全的必要警示。希望,非机动车被认定全责的事,以后不再成为新闻。

当然,至于“该驾驶员不仅要自负自己的医药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对方轿车的修理费用”,这个能否落实,还得靠双方协商,乃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毕竟,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等于法律判决。现实中,综合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及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也不乏交警虽然认定非机动车全责,但法律依然判定机动车作出适当赔偿的案例。而这,或也正是交通责任判定的复杂性所在。(文/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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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该这样,谁做错事谁负责

发表于 2017-10-16 09: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1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爱的味道无

发表于 2017-10-16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车没有牌照,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所以导致电动车闯红灯太过普遍,希望相关部门能拿出具体的管理办法,严控电动车违章。

发表于 2017-10-17 06: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越迁就非机动车,它就越乱来,因为它觉得反正你不会处罚它,这就是造成目前非机动车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这不是保护弱者,是保护秩序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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