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第七十九条也做了相应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但为了优质供水,保证供水终端用户享受到好的服务,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其间所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计入供水成本。
三、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四、川建发〔2003〕115号《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七)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产或户内就地改造。
(十)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产改造的工程查勘、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
(十一)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的规定,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十四)城市供水立户注册水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检定站检测后的合格产品,并具有检测凭据。同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水表定期检测。现有的未纳入强制性检查管理的供水计量水表不准使用。鼓励采用多种形式的、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的新型计量水表。
从以上四部相关法律条款来看,并没有那一部那一条法律条款说:城市水管管网改造工程费由用水居民出,更没说改造换智能水表由用户买单。相反《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到是明确说:“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其间所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计入供水成本。”为此请问四川省物价局: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该不该收取自来水用户每户1400元“工程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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