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投诉人:张开彬,男,汉,1955年3月7日生,住四川省珙县珙泉镇杨柳村2组。电话:18181643733
被投诉人:杨兴啟 ,男,汉, 四川省珙县珙泉镇杨柳村村民委员会支书(是党员,且是领导干部)。电话:13795832351。
请求事项:
1、请求珙县纪委开除杨兴啟的党籍;2、免去杨兴啟任四川省珙县珙泉镇杨柳村村民委员会支书的职务;3、依法追究杨兴啟相应的法律责任;4、退出贪污的救命钱2300元。
事实和理由:
于2016年农历12月,张开彬的孙子因为患上了癌症,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由于家庭经济十分的困难,通过珙县义工宣传救助,向社会获得了一定的救助医疗费,张开彬还去向村支书杨兴启反映了家庭困难的情况,要求给于救助,于是,杨兴启在本村进行宣传,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同情和资助而进行捐款,目的是及时救救张开彬的孙子,捐款是由社长收来交给村支书杨兴啟的,社长交给村支书杨兴啟的捐助款有2300多元,捐助人员的名单如下:何廷碧、汤光均、汤光华、汤光有、汤祖彬等24人之多。最终结果是张开彬的孙子由于癌症没有及时得到治理,没有资金去治疗,杨兴启所收到的2300多元捐赠款也没有及时给于张开彬用于治疗癌症患者,造成张开彬的孙子的救命钱没有及时到位,导致张开彬的孙子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不幸离开了人世,至今,杨兴启也没有将该捐助款给于张开彬,私自贪污了,此贪污事件在当地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导致的结果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因为救命钱被村支书杨兴啟贪污,没有资金去治疗,生命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失去了生命,不幸离开了人世,冤啊......??就连救命钱都要贪污的人,实在是太无人性了,符合党员的标准吗??????符合党的性质吗???完全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败分子,张开彬想起此事,实在让人心酸,让张开彬的孙子的救命钱被杨兴启贪污而失去了生命,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实在天理难容啊???这对杨兴啟来讲,身为党员,又是党员领导,贪污救命钱,造成小孩无钱救治而离开人世,实为影响面大,在社会中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应当开除党籍和免去党内职务,这是其一。
其二,杨兴啟除了上述贪污救命钱的案件外,还存在不主动交代原来已经违反的给本村村民上户口、计划生育罚款等工作过程中收受、索贿的案件,而且是长期的情形,应当予以调查和处分,情节恶劣,影响面大,后果严重,应当予以开除党籍和免去党内职务。
其三、杨兴啟贪污或者挪用了珙县珙泉镇杨柳村二社于2014年度“一事一议”工程款即修公路的工程款66000元,珙县珙泉镇杨柳村二社的“一事一议”工程款共计在珙县珙泉镇人民政府报销的是11万元,票据全部是珙县珙泉镇杨柳村二社提供的支出票据,全部是珙县珙泉镇杨柳村二社社长签字报销的,杨兴啟只安排支付了44000元给二社,其余的66000元应当是专款专用,必须用于珙县珙泉镇杨柳村二社修建公路,杨兴啟没有专款专用,没有依法办事,被杨兴啟强行截留,至今不支付给二社,完全涉嫌贪污,应当予以查处。
杨兴啟的上述违法事实和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杨兴啟存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故此,张开彬特意向珙县纪委、珙县珙泉镇纪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1、请求珙县纪委开除杨兴啟的党籍;2、免去杨兴啟任四川省珙县珙泉镇杨柳村村民委员会支书的职务;3、依法追究杨兴啟相应的法律责任;4、退出贪污的救命钱2300余元。
此致
投诉人:张开彬
2017年8月20日
抄送:珙县纪委 珙县珙泉镇纪委 中国都市报 人民网 新华网等机关、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