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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武侯】55万元“天价物业滞纳金”需厘清责、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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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年欠缴5万多元物业费竟产生55万余元“滞纳金”!成都一个小区物业公司近日向欠费业主发出的“天价”催告函引发关注。法律专家认为,高额“滞纳金”实为欠费所逼,和谐供需关系,需要厘清责、权、利关系。

  纠纷:55万元怎么来的?

  根据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发出的催告函,其服务的远大林语城小区内,某别墅业主5年多欠缴5万多元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达到了55万余元。

  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解释,按照2010年房主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别墅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3元。这家业主的别墅面积为270余平方米,每月物管费810余元。物业服务公司认为,它有权要求业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的标准交纳“滞纳金”。

  疑问:55万元合理吗?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苟强表示,物业服务是按合同约定来执行的。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及的“滞纳金”,其实就是合同法所指的违约金。

  苟强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业主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肯定不对。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不少法律人士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该案中业主拖欠物业费本金5万多元,物业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可能只有几万元违约金,按照“每天1%”算出的55万元违约金已超出本金的10倍。

  成都市政协常委、成都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蒲虎认为,这个数额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欠费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减。

  解疑:进一步厘清责权利

  蒲虎说,今年以来,成都市政协围绕物业服务纠纷进行了深入调研,结果发现业主不交物业费主要原因有业主故意逃费、物业公司不尽责、房屋质量有问题、小区公共收益可以抵押物业等。破解交费难题,还需进一步厘清“责权利”,强化供需双方的契约意识。

  成都市武候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颇为典型。

  该案中,原告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物业服务,要求被告业主交纳所欠物业费,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但要求被告依照协议约定交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因是在绿化、环境养护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瑕疵。

  该案中,被告提出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种种瑕疵、未协助被告就房屋质量问题找开发商解决等抗辩理由,也因证据不足而未被采信。此外,被告提出用小区广告收益抵扣所欠物业费的请求也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原因是小区广告等经营收益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用途。(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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