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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强占果园承包土地何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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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7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周茂辉,男,现年55岁,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汇北乡乐江村四组。
村集体有柑子园,因管理粗放,病虫害严重,致果树成遍死亡;村民唐开国,李福道先后承包后,虽勤奋努力,终告失败,随务工潮外出寻求生机。无人承包已荒废果园,村民常提及此事,干部有压力。村书记周茂吉,主任王国文多次分别动员我承包。2006年3月19日,我与村委签定了《乐江村果园承包合同》期限从2006年3月20日—2028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额20000元已交订金2000元,余款用修公路工资18000元扣出,同时交现金2000元,实交2.2万元(多收2000元现已退)。承包后严格科学管理,按时整枝、修剪、灭虫、施肥、果园已初见成效。
2012年因开采彭润土构成犯罪(有开采量大,未完善相关开采手续未受法律制裁案例),枉判两年出狱(现仍在申诉中)。见乐江村委会,在我承包果园所属土地面积中,有违反合同行为,给我造成损失应赔偿。
一、村委会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单方面强占果园土地0.4亩,为村民周茂华修建灾民房。
二、为村民曾茂平,周向均修公路,占果园土地0.3亩。村书记谭开文讲:“每亩按2600元计算,应付780元补偿”。极低的补偿标准,不知是何文件规定。(对此款在谁手中,求核查)
三、按承包合同……果园粮食直补款归甲方所有;发放直补款已有十余年之久。土地面积38亩,总金额是多少?村民质疑,要求村务公开,查此资金流向。
四、我承包果园土地面积38亩,与实际面积下差10余亩(可实地丈量)应补足。
五、在承包果园土地中,村委将6.5亩土地非法分流给村民。
对已出现的问题,请求村支两委依法处理,他们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久拖不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至法院。从渠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见:原告起诉时间2016年元月26日,2016年4月7日开庭;2016年元月5日为判决时间。可见渠县人民法院(三汇法庭)审判长杨小奎严重失职与甲方暗箱操作,相互勾结(法庭审理找证人做伪证等)根据他们的意图和需求,提前做好判决文书,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
一、解除我与村委会签定的果园承包合同
村民承包土地不交任何款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发给直补款;我承包果园按合同已交款,未享受直补款待遇。已对果园引进桔子优良品种栽种800余株(失盗严重),现果园有少量幸存的树苗就是有力的证明,借疏于管理由此终止合同。与现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老人及留守儿童居住家中,承包土地大量弃耕抛荒已是不争的事实存在。
渠县人民法院三汇法庭应由杨小奎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汇北乡各村组土地弃耕面积,以至其他乡镇弃耕情况,报经相关部门批准收回弃耕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认此为法律依据,终止我承包果园合同,方能生效。
二、合同终止,只付十年承包款
法院判决:解除承包合同,扣除未承包年限的租金,未履行合同年限十年,每年租金1000元,共计退还租金10000元。
判决书,只字未提承包者已经营果园十一年,虽未达到预期目的,但在所承包土地范围内,已有成材、各类杂树及绿色植被等连片覆盖,应评估已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村民所做贡献对投资人给予经济回报。只付十年承包款,按每年1000元计价,合计10000元,已遗忘此款是我已交承包款,十一年人民币价值及利息及现产生的经济增值。已违背承包人诉求是因甲方强占土地应赔偿,按合同约定合法承包果园的目的。
为此要求:
一、村委会违反合同法,强占果园土地,应按案情调整及足额赔偿。
二、按承包果园合同,对其投入管理。
三、对诉求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协商处理。
“村官”官职虽小,但责任重大,他们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以村支书谭开文为首的村支两委个别成员已遗忘职责,他们的行为直接损害百姓切身利益,(正收集材料准备投诉)对村民的合法诉求,不是心连心,面对面,全面了解实情,去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而是挑起矛盾,破坏安定和谐稳定的大好政治局面,村民怨声载道,切齿痛恨。求实地核实查处。
此举报
投诉人
电  话
身份证
周茂辉
18384844577
513030196210011719
知情者
电  话
身份证
杨友碧
15282413258
51303019640806172X
何体芳
15182826381
513030196512051724
郭术奎
18011237006
513030196902221717
袁群明
13547235972
513030195708201734
袁  静
15984775026
513030194406201718
郭友全
18282246595
513030195101131733
张安康
18781832266
513030194405161718
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汇北乡乐江村四组村民
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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