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好领导对通川区院法执行工作监督,请交检察院严查
尊敬的好领导以及您们全家人好!此次打扰领导也是无奈之举!
彭方元反应实际情况如下:请求事项:
请求好领导对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依法办案维护老赖,涉嫌触犯多条法律法规严查监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事实和理由:
2015.1.18本人用住房掋押在邮政银行贷款的钱借给被告4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3个月,期满后本人多次催收无果后,便向通川区法院起诉,该法院2015.11.24作出(2015)通川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2.4本人向通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是(2016)川1702执238号。本人在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权(2015)通川民保字第417号,查封了被告一辆车和四处财产,现有7套住房、2个门市、两亩地的养殖基地,含两千多平方的房子等,门市.住房等,分别位于通川区和达川区、阁溪桥地段,有一套房子是该法院协助本人,由本人主办,本人与多方衔接,早已收到了大约五分之一。
另外七套房子、2个门、车辆等查封财产交由通川区法院办理执行,至今一分钱都没有收到,本人已缴清起诉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大约两万多元,至今分文未收到,真让人寒心!
本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生效近两年了,被告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法院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该法官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在害得我们全家老小难以维持生计。
2011年我有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和现在的2015年借款合同纠纷案,都由该法院陈彪院长分管案子,该案号是(2011)通川民初字第1156号案件判决歪曲事实,被达州市中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24号判决撤销,此案我准备上诉时陈彪找我谈过,叫我不要上诉等相关事情,当时本人没答应。
(2015)通川民初字第3727号,现已执行受理(2016)川1702执238号案。
本案在执行中,办案法官帅林叫我写承担执行过程全部风险承诺书。 法院年终考评时,办案法官叫在案申请执行人都写终止执行申请书,帅林说不配合的,该院就作出终止执行裁定书,叫我必须配合。同时帅林叫我写解出车辆查封申请书,帅林还特意给我讲,说是本人自愿写的哈!(以上一切我都按照办案法官帅的要求办了),帅林还是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帅林涉嫌玩忽职守,违背了刑法397条规定。
如果没有让帅林满意,在电话里面能说妥的事情,非要叫本人在百里之外赶回他办公室说,本人有事需要向帅林反应情况时,本人多次打电话给他不接,去办公室找不到人,又把我的电话设置黑名单,帅林还虚构实事说本人人品不好等不仁行为,损害和污蔑本人。
2016.11.28日上午11.40分左右在帅林的办公室,帅林叫被告的哥、姐、妹等人去准备阻止执行的相关材料,(水电气明细单)等相关证据,在帅林的唆使下,2016.12月被告的姐姐潘光英、妹妹潘光兰、哥哥潘光友等人为了阻止执行,虚构事实、伪造假证据,对其中一处最有价值的房产提出异议申请,本人多次要求复印相关证据,至今帅林不给我复印,该案查封公告一年多时还没有交到执行局,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与问题,到了执行局就颠覆了正常办案,因被告亲戚弄的假证据,2017.2.28被审监庭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全部异议申请,驳回案号是(2017)川1702执异49号、52号等等,帅林涉嫌违背了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唆使罪等。
承办法官帅林给中院督办法官说,被告又提出评估异议申请现在不予执行一事:本人又要求复印相关资料,帅林还是不给我复印,民法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印,异议申请未确定时根本不影响案件执行,并且与现在所谓的提出异议无关的还有,两个门市和六套住房为什么又不评估也不执行呢?帅林至今没有给我答案,2017.2.27 对查封的其中一套房产评估完善了,评估相关事情是由该法院办公室具体办理,但至今该法院办公室未接到被告的评估异议申请书和缴费,执行局长叫办案人帅林可以拍卖该房产,帅林还是不执行办理。
与我起诉案件无关的还款,帅林违背事实依据和生效法律文书约定,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裁定书,而且我提供了一切有力证据,帅林还是要硬纳入本案中来凑数,还说是领导的意思。2015.4.10日是我在别人那里拿的十万元借给被告的,有抵押物,我还没起诉时被告已经将这十万债务转移给丁仕东老板,由丁仕东还我这十万元,我与丁仕东签定了还款协议,内容约定丁仕东与我和被告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不影响债务转移和丁仕东还款义务,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所以我当时就没有起诉这十万元。
在作笔录时,帅林不按照实际情况作记录,因为以事实不符没有签字、帅林就说本人不配合工作。
在评估房屋时可以一次完善的事,承办法官却分几次评估办理,增加几倍的公告费、跑路费和时间,送达法律文书时有地址和家人,帅林安排用公告送达。
老赖几次到法院办公室,老赖却扬长而去,逍遥法外,帅林说被告很配合打电话叫他就来,不用刑事拘留,为什么每次还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为什么被告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义务呢?帅林涉嫌违背了刑法第398条规定渎职罪。
法官不遵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执行办理,多次以调解为名义,叫本人作出百分之五十左右的让步,说我如果不同意这个钱就不好收,太过份了本人就没有同意,家里就接二连三遭到报复!家里开店用的太阳能被砸、玻璃窗被砸、空调被砸、水管多次被堵!给本人家遭受巨大损失,太黑了!
本案达州市中院督办通川区法院执行办理好几个月了,无任何进展, 通川区人大督办,通川区法院承诺执行时间也远远超期!本案现在因多方关注帅林因压力把本案交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这次本人并没有写申请给通川区法院,但是中院现在并没有立案,不复合常规,是在逃避问题,通川区法院要把依法维权的人逼上梁山!
本案社会影响及大,请求好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注本案。收到请回信
此致
好领导
申请人:彭方元
联系电话13079030072
2017 年9 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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