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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湖北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公诉6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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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瀚沣律师事务所,顶呱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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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机关着力强化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护航湖北绿色发展,今年2月以来,已对635名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人员提起公诉。此外,检察机关还对11件涉及生态破坏方面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
今年2月,湖北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
专项工作的推进,产生了显著效果。其中,在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方面,湖北检察机关最新统计数据显示,通过加大对水源、空气、土壤等重点领域,以及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多发高发的破坏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目前已依法批准逮捕143件209人,提起公诉442件635人。
与此同时,湖北检察机关还强化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诉讼监督。通过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179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17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有错误的、量刑畸轻畸重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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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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