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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明厨亮灶,当先亮“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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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0 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厨亮灶,当先亮“第五十五条”



     记者近日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拟研究出台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据了解,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部署开展明厨亮灶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国已实施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单位占持证总数的27.52%。为何多数餐饮企业不愿意实施明厨亮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公开加工过程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国家食药监总局食监二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食药监总局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均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作为倡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一个适应接受的过程,通过已实施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覆盖面有望进一步扩大。(9月8日《北京晨报》——餐饮企业大多不愿“明厨亮灶” 有何难言之隐?)






     事实上,不少饭店至今仍是沿用千百年来的那一套玩法——“厨房躲在深闺里”而“怕见阳光”;前不久,有报道说,海底捞两门店“老鼠在后厨地上乱窜爬进装食物的柜子里,工作人员还把打扫用的簸箕和抹布直接放入洗碗池内清洗;而在太阳宫店,后厨工作人员在清洁下水道时用的竟然是漏勺”,你说“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人家“不愿公开”的背后是“不敢公开”。


     或许,我们现在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五十五条对“明厨亮灶”的规定只是“倡导”,这“倡导”,商家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但,当下里,人们都很忙,且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经常去饭店就餐,而“食以安为大”,我们的“食安法”也应该与时俱进,明厨亮灶,当先亮“第五十五条”。


    “食安法”应尽快地作出必要的修订而先亮“第五十五条”,具体说来,当有两种“亮法”。


    一者,敦促商家主动“亮牌”。起码,“食安法”修订后当作出规定,或“明厨亮灶店”,或“非明厨亮灶店”,餐饮业商家应门口一一挂牌而“非此即彼”,一方面,好让消费者有个选择,另一方面,也让商家“自增压力”,总而言之,通过“亮牌”的方式,倒逼越来越多的商家来“明厨亮灶”,来实现“卫生升级”,来实现“食品安全升级”。


    二者,执法部门经常“亮剑”。不是说“明厨亮灶店”就一定没有食品安全问题,但“非明厨亮灶店”更让人有些不放心,所以,政府的卫生食监部门对“非明厨亮灶店”应“高看一眼”,不是一年“检查三五次”,而是经常性“偷袭”与“暗访”,查它个“防不胜防”,也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重奖”。


     熙熙攘攘,皆为利往。逐利,是资本的天性;商家开饭店想多赚钱,我们不反对;但,赚钱的大前提应该是“物美价廉”;而“物美”,其内涵之一就是要讲“食品安全”,如果说,有的饭店就是不肯“明厨亮灶”,那么,你拿什么取信于消费者,你拿什么来赢得市场?所以说,明厨亮灶,先亮“第五十五条”,对商家来说,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作者:张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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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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