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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而是法官是否有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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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9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金维建,男,生于1954年3月25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太平市街12号,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
被上诉人:阆中市公安局
住所:阆中市巴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上诉人因阆中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20日(2017)川1303行初字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行初字4号行政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不作为违法;
3、判令被上诉人对原告的300余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2014年3月5日9时15份,2015年8月27日20分42分接到上诉人的报警求助电话后,及时指令辖区派出所出警,且民警在到达现场后亦根据所报警情对现场进行了处置云。上诉人并不否认被上诉人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出警了,但被上诉人没有处警。出警并不等于处警。被上诉人虽然到了现场,询问了报警人,但并没有对上诉人财产安全的威胁源采取任何措施,最终使犯罪嫌疑人肆无忌惮地实施了犯罪行为。接到报警电话,到现场向报警人员了解警情,这只是一个出警的行为,防止警情的实现,这才是处警。人民法院难道于此无知?
对于2015年9月8日上诉人的报警,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供的移动公司的通话录不具有基本可识别的条件为由不采纳,并拒绝上诉人要求的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进行推定的观点,更是荒唐可笑的。
证据只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同法,人民法院就应当采纳,这一点,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空间。希望一审法院的法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弄懂这一点。一审原告提供的通话录既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是原告伪造的;与本案有关;作为电子数据,是法律上明白规定的一种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凭什么不采纳?至于是否看得清楚,那是证明力的问题,是采信的问题。原告提供的电话录并非不具备基本的可识别条件,只是因为时间长久,在诉讼时字迹不能完全看清楚。如果基于公正的立场,即使原告提供的通信录因字迹不能完全看清,难以采信,被告有电子记录,被告有什么理由不提供出来以证明原告没有报警?一审法院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认为本案报警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而拒绝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试问,如果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还需要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吗?如果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被告不提供相应的证据,致使待证案件事实真假莫辨,就直接判决被告败诉,根本无需再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这一点,就是我们不懂法的老百姓都懂,傻瓜也懂,难道人民法官不懂?这是无知,还是无耻!
诉讼法上规定的举证责任,是以诉讼中哪方提供证据更方便,离证据更近来分配的,在是否报110这点上,被告举证比原告方便。证据就在被告手中。难道一审法院的法官于此不知?
而且,举证责任,不是指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而是指结果责任。如果本案一审法官懂得审理案件,就知道在诉讼中,作为行为责任,提供证据是原、被告双方的责任。难道本案一审法官过去审理案件就只要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证据,而不要另一方提供证据?但作为结果责任,只能在一方。因为作为结果责任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仍然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假莫辨的状态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而不利的裁判后果只能由一方承担。《行政诉讼法》第38条要求原告提供申请的证据,并没有说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正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相对弱势一方,提供的证据可能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但被告却可能掌握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所以才有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如果是否申请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只要原告不提供证据,被告又无法证明原告没有申请,直接判决被告败诉即可,何需要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
在一审中,原告已经依《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提供了移动公司出具的通话录,一审法院以看不清楚为由而不采纳。在被告明明有110电子记录而不提供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裁判。上诉人认为这显然不是法官法律知识的问题,而是法官是否有公心,是否有良心的问题。上诉人希望一审法官认真学习,端正为民司法的态度。在未来的司法工作中,用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使自己无愧于人的称号。需知,是我们小百姓养活了你们,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一丝一缕,恒念物力维艰。不要太辜负了我们小百姓的养育之恩!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金维建
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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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用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楼主| 发表于 2017-9-10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否有良心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11 22:19
法官都有公心,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7-9-15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做到准确登记,按时通报,限时办理。到时未办的,不但要通报,而且要进行相应追责!走出那种基层干部认为为了信访问题处理了干部,就滋长了老百姓上访劲头的错误理念!信访部门这不是追求权利,因为信访部门代表的就是当地党委和政府,大胆处理信访问题,这是对老百姓的负责,是对公检法工作负责,是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7-9-15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部门这不是追求权利,因为信访部门代表的就是当地党委和政府,大胆处理信访问题,这是对老百姓的负责,是对公检法工作负责,是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7-9-15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部门代表的就是当地党委和政府,大胆处理信访问题,这是对老百姓的负责,是对公检法工作负责,是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7-9-15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党委出面纠。
发表于 2017-9-19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2 10:38
“自己不干净,怎么管别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9-29 2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冤假错案,一定要维权到底。早一天晚一天也得翻案。因为,这是高度透明的互联网时代,这是党中央打老虎拍苍蝇的今天,这是党中央强力推进司法改革的今天。冤枉一时,不会冤枉一世。

 楼主| 发表于 2017-9-29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冤假错案,一定要维权到底。早一天晚一天也得翻案。因为,这是高度透明的互联网时代,这是党中央打老虎拍苍蝇的今天,这是党中央强力推进司法改革的今天。冤枉一时,不会冤枉一世。

 楼主| 发表于 2017-10-5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无理法庭上用证据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7-10-5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无理法庭上用证据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5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必须高度相信正义绝对会战胜邪恶,腐败的人一定会被惩处!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混乱的诉讼,背后肯定还要一个混乱不勘的判决。

发表于 2017-10-24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贫民只有求苍天惩治恶人的份了?!

发表于 2017-11-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心、良心的法官,在地方难见!畏惧强权、枉法的见过!
发表于 2017-11-6 0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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