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农民工给遂宁中院及法官郑艳的一封信 我们是四川省射洪县的农民工,在2008年2月,参与修建了射洪县城投公司政府投资修建的“涪江小区”安置房3万平方米,至今拨付工程款1200万,我们审计2100万元,他们违心违审计1900万元,把我们的很多施工做的材料删除或者不计算,我们嘲笑审计单位,按照你们审计这样修房子这不成了危房啊?审计人员说是领导安排审计的。我们没有办法,只好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又不提供审计资料,法院就没法判吗?现在是有法可依的时代,我们相信法院没有被他们买通,我们还有一线希望。 根据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民一(2015)3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33条,如何把握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原则。。。。。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鉴定相关资料或不配合,经人民法院释明不利后果仍然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将我们的遭遇发到网上,网友留言政府招标文件,当地计委、招标办、建设局、中标施工单位、甚至检察院都有备案。 在法庭上,郑艳法官,你明知道建筑公司故意隐匿,对故意隐匿资料的被告不予追责,反而说道,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民一(2015)3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不是指导性文件,在此案,你要拿什么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法律来判?任由这些践踏法律,藐视法律的行为胡作非为还是故意。。。。。。。 一个建筑结算官司,建筑公司故意隐匿招标文件导致不能结算,四川省高院有指导性文件明文规定,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鉴定相关资料或不配合,经人民法院释明不利后果仍然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意隐匿鉴定资料的,法院就无动于衷吗?
谁在藐视法律,谁在践踏法律,我们心知肚明,大家心知肚明。 我们祈求中国庄严神圣的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四川省射洪县的农民工 2017年 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