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敖翔。511102198212121417. 冯勇 511102197208241411 13990664558
被举报人:乐山市人社局、乐山市社保局。(不是某个官员或者工作人员,是这个组织)
事由:我和冯勇在乐山市人社局的查询网站上发现了我们的历史社保缴费记录中的“单位名称”被修改成了和我们没有签订过劳动关系的四川瑞松置业有限公司。我本人的工作经历是,经招聘于2003年10月进入四川瑞松纸业有限公司(置业公司前身,原605.),2008年5月随全厂职工一起与东莞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0年10月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末与任何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冯勇于1993年进入国营乐山造纸厂(605),直至2003年四川瑞松纸业有限公司收购,之后的经历就是一样的了,于2010年10月解除劳动合同。我的养老保险是停止缴费状态,医保缴至2011年。冯勇则是个人参保。我们二人于去年在乐山市人社局的网站上发现我们二人的2010年10月之前的缴费记录中的“缴费单位”都被修改成了四川瑞松置业有限公司。冯勇的更是把1996年至2003年之间的记录都改成了四川瑞松置业有限公司。发现此情况后,我们二人去社保局咨询,都以此是“电脑系统的问题”,“这个不影响你们的待遇”搪塞我们,可笑的是冯勇1996年到2003年的记录也被修改成瑞松公司。请问,一个2003年6月才成立的公司,怎么能更改2003年以前的记录?简直胆大包天。于是,我们就向省长信箱反映。经过乐山市人社局、乐山市社保局认真的核查,向我们作出了行政回复。明确告诉我们,我们和现在的四川瑞松置业有限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这明显和我们的实际情况不符,并且法定条件不足。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案号:(2017)川1181行初63.64.65.66号。案件中的第三利害人,四川瑞松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的情况说明书中,明确了我们二人自2008年11月与四川瑞松纸业有限公司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我们二人的社保关系仍然登记在它的名下,企业不知情。反而上面二个国家机关向法院辩称,举报人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还属于员工信息范畴,有用人单位,它们的答辩和瑞松公司的情况说明,举报人的实际情况存在严重矛盾。说明国家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利用部门作为挡箭牌做了损害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勾当,并用各种方式证明其合法行政确认许可,掩盖其领导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因为当时同经历的从2008年劳动关系转入玖龙的员工人数众多,已不是主管领导一个人可以作主,所以肯定是这两个机关有预谋,有计划的违法犯罪。恳请纪委彻查。其实,不用多大力,把有过2003年到2008年在四川瑞松纸业有限公司上过班的,查一查记录,一目了然,特别是有96年到2003年记录的,更是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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