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刚律师谈《继承法》·遗嘱订立应意思表达准确】#真实案件讲解#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 『案情概述』
• 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代书遗嘱继承明显错误。张某某1提供的遗嘱为没有代书人的代书遗嘱,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遗嘱无效。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场亲笔签名,本案遗嘱见证人没有在代书现场签名,而是事后签名,不能客观、公正的了解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见证人没有见到遗嘱代书人,且不知代书人是谁,遗嘱上所书写内容(打印)是何人所写,是否是遗嘱人被胁迫的情况下由他人自行打印,再找到所谓的见证人来事后补签名字。
• 张XX立遗嘱一份,载明:“遗嘱人:张XX。身份证号:xxx。我与妻子1943年5月2日结婚,婚生女张1,妻子某某于1946年4月28日去世。我与妻子没有财产。我再婚,再婚妻子程某某于1946年5月29日结婚,再婚生子女:长子张2、次子张某某1、三子张3、次女张4、三女张5、四女张某某。我再婚妻子于2007年4月2日去世。我们婚姻期间也没有什么财产,只有一套私产房屋,也没有债务。我和再婚妻子程淑梅多年来,都是由我的次子张某某1照顾、护理。为此,我现立以下遗嘱,待我去世后,将我的一套私产房屋归张某某1所有,由张某某1继承。其他子女不要争抢。我的私产房屋坐落在某某市某某区某街某号。……某市某管理局于2004年7月27日发房权证;某证字第某号。由于我的子女多,为了将来不发生争议,我特立下此遗嘱。前是我去世后心意。真实。”立遗嘱人张XX签字按手印;见证人赵XX、沙X签字按手印。上述遗嘱内容中除加粗部分为张XX手写外,其他内容均为打印。
• 2010年11月24日后除一审原告、被告外其他子女均放弃了诉争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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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认为』
• 一审法院认为:代书遗嘱严格的形式要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遗嘱是遗嘱人基于内心确信,无外在胁迫与压力而作出的。若严格坚持遗嘱的要式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被否定,此与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相悖,确保遗嘱人真意才是遗嘱要式性之根本。具体到本案,根据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述辩,张XX已八十余岁,且身患疾病,若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订立遗嘱过于严苛。同时,从遗嘱中部分手写内容及证人证言,可认定该遗嘱是张XX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尽管该代书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仍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 【志刚律师问】:从时间顺序看,我们能看出什么?
答案见本文最后。
• 【志刚律师问】:这两份公证遗嘱的内容有没有疏忽的地方?
• 答案见本文最后。
• 『一、二审判决』
• 2010年8月20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区×号北房一间由被告王××继承,现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诉争房屋系被告父母生前通过公证遗嘱确认该房屋由被告一人继承,并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该房屋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王××父母生前通过公证遗嘱确定由王××继承。
• 遗嘱中虽没有明确排除刘××的权利,但考虑到双方离婚判决中涉及的10号房屋产权是由王××父母过户至王××名下,该10号房屋已作为王××与刘××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属于王××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 『再审判决』
• 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继承该房屋后,是否认定为王××与刘××夫妻共同财产。
• 王×1、赵××的死亡时间及继承开始时间,系在王××与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其次,王××之父母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
• 第三,王×1、赵××立遗嘱时未明确排除刘××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权利。
• 二、刘××享有某市某区×号院内北房一间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 【志刚律师讲解】
• 为什么再审法院做了改判?
• 首先,我们可以看出:被告父母去世后原、被告双方才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此被告父母的财产就可能成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继承的财产。
• 其次,被告的父母的公证遗嘱在订立时未完整、准确表达为:只给被告王XX(我的儿子王XX)继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出现了这种结果。
• 下面我们看看《婚姻法》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具体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志刚律师划重点】遗嘱一定要完整、准确的表达意欲表达的意思,在本法条中要特别注意第三项所用的“只”字,留遗嘱时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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