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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立即归还李图锦祁家河矿山财产所有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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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督促荥经县人民政府立即归还李图锦祁家河矿山财产所有权的申请
尊敬的东明书记
来贴打扰了,这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请谅。
我叫黄秀珍,是李图锦(已于2010年10月去世)的妻子,我们夫妻俩都是四川省汉源县清溪镇西河村二组人。我丈夫李图锦生前是荥经县祁家河铅锌矿矿山瓢儿沟至黄土垭矿区的实际采矿权人。
我希望荥经县委和政府能够将侵占我家祁家河矿山23年之久的矿山财产所有权立即归还于我。
1.初期艰难创业。
我和李图锦于1986年4月举债独自投资,在泸定县祁家河的瓢儿沟大白岩黄土垭及其周围寻找铅锌矿并在泸定县乡镇企业局办理了该辖区的临时探矿证。1988年7月,我们在铅锌矿探矿基本明确后,在泸定县矿管办办理了采矿证后继续探矿、采矿。所办采矿证范围是瓢儿沟至大白岩黄土垭,与此同时为了方便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我们又出资修筑了一条长达7.8公里的骡马路。截止1989年5月,我们的铅锌矿探、采已初具规模,采矿井有34口;其中,见矿具备工业开采品位的矿井就有17口;修筑矿山公路5.87公里,同时还修筑一条0.86公里长的公路支线,有若干台采矿机具。
2.被骗落户荥经县采矿。
由于我们的矿山地处泸定县和荥经县交界处,两县边界纠纷不断,根本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经过当时担任荥经县乡镇企业局局长吴光鑫(后任荥经县副县长)做工作(吴说:大家都是雅安人,要为雅安经济作贡献),为使矿山能够正常生产,李图锦采纳了吴的建议,将祁家河铅锌矿瓢儿沟矿山至黄土垭矿区的开采手续转到荥经县。
a.初期挂靠荥经县新庙乡工业公司名下采矿。
到荥经县以后,按照当地规定我们矿山开采手续以荥经县新庙乡工业公司名义,在1991年8月18日办理了“荥采证铅锌字(91)第10号《采矿许可证》”,双方书写了“挂靠承包合同书”,明确了权属证书中矿山财产的归属。其中写明:“为了尽快把祁家河矿产开发出来,经县乡企局局长吴光鑫牵头,按荥经县现行规定,将祁家河矿山投资开发人李图锦在泸定办证范围内【31口井】矿山挂靠在新庙乡工业公司,按目前形式用承包形式将祁家河铅锌矿承包给李图锦独立生产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1.承包期暂定5年,从1991年9月1日起至1996年8月31日止。如遇政策变动另行协商。
2.承包期间乙方(指李图锦)生产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甲方(指新庙乡工业公司)有权监管乙方矿石销售数量收入。为使矿山平稳正常发展生产,甲方无息借给乙方5万元现金,作乙方脱离泸定后发展生产。------”
同时约定,李图锦每年要将矿石销售额的4%作为管理费上交,逐年以1%的比例递增;
“合同书”签订近一年,荥经县新庙乡工业公司拒不履行约定借款五万元的承诺以及协调处理矿山开采中涉及的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且,泸定县方面也拒不放弃对我们矿山的管理权。
b.后期挂靠荥经县地质矿产管理局名下采矿。
无奈,在已经担任荥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光鑫的协调下,在解除了李图锦与荥经县新庙乡工业公司的“挂靠承包合同书”之后,我们矿山的开采手续最终挂靠在荥经县地质矿产管理局。1993年7月25日,李图锦与荥经县地质矿产管理局签订了一定五年的“矿山挂靠协议”。约定:1.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管理权属荥经县矿产资源管理局直接管辖并负责给乙方(指李图锦)办齐矿山生产所需证照手续;2. 乙方(指李图锦)除投资投产的井洞外,挂靠矿管局后发生再生产所有投资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对其矿山全部债权债务负责,同时享有其所投资固定资产设备等同值所有权。如因故乙方须退出该矿山格局时,经权威机构评估后经双方协商由甲方(荥经县地质矿产管理局)返给乙方;3. 乙方(指李图锦)所生产的铅锌矿销售后按销售收入4%上交矿管局;------。
李图锦和荥经县地质矿产管理局的“矿山挂靠协议”签订后,双方认真履行了协议。紧接着荥经县地质矿产管理局又为李图锦办理了续期五年的“荥采证铅锌字(91)第10号《采矿许可证》”。
3.李图锦祁家河矿山被荥经县人民政府侵占的情况。
1992年,在当时各地党政机关都在兴办实体经济、全民经商的大潮影响下,荥经县人民政府组建成立了荥经县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由于该公司生产原料基地少,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而政府又要求该公司在搞活经济上要本着“投资少,见效快”的基本原则。于是,荥经县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就盯上了我们已经初具规模、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祁家河铅锌矿山。自1993年开始,荥经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石明武就不断地通过各种渠道来游说李图锦,许以荥经县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的位置,让他将祁家河铅锌矿采矿权交给荥经县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经营。
我们经过认真考虑答复石明武:交可以但是必须归还我们对矿山的所有投资。石明武则回答:目前公司资金都是各乡公司集资而来没有钱。我们说,一次不行可以分期分批,但必须书写依据注明确切的付款时间和金额。
最近经过调查,我发现荥经县人民政府早在1994年4月28日,就指示荥经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和泸定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签订了《关于共同开发管理祁家河矿区的协议》,协议中将我们的矿山采矿范围全部包含进去。
1994年7月4日,李图锦运送矿山生产、生活物资上山。荥经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和荥经县公安局带人在我们矿山上找到李图锦说:吴县长正在祁家河桥头等你去协调关于矿山投资补偿事宜。于是将李图锦一路骗到荥经县人民政府招待所非法拘禁起来,不让回家,吃饭、上厕所都有人看管,逼迫李图锦无条件交出矿山采矿的所有证照手续。李图锦不从,被非法拘禁长达26天之久。此后县政府又指示荥经县公安局将李图锦以“破坏矿山生产”为由“收容审查”近一月。与此同时,荥经县公安局泗坪派出所的警察和石明武率领荥经县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的30多人到我们矿山搞打、砸、抢活动。抢走了我们存放在矿山办公室的《采矿许可证》(副本)(期限为1993年7月29日—1998年7月28日;范围从祁家河大良子1#探矿井起,北东沿露头至黄土垭;南西至煤矿后飘儿沟直线距四公里为界。深部暂定贰佰米为界至小矿山锰矿;矿石种类为铅锌矿、锰矿、花岗石等;另外标注矿区坐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所有矿山生产和会计账册、票据;违法将我们矿山正常生产的60多名工人趋散,而后霸占我们价值数百万元的矿山和已经开采出来的3000余吨矿产品以及生产、生活物资。
另外,荥经县公安局泗坪派出所的警察还将我们矿山三名主要管理人员高永才、曹树林、张舒五花大绑从矿山抓到荥经县看守所“收容审查”,一路上对他们棒打脚踢。曹树林等三人在“收容审查”期间遭受非人折磨,几近丧命。荥经县公安局在将他们关押了近一月后才释放。释放前,荥经县公安局反复警告高永才等三人:“出去后不准再上矿山,否则还要抓进来关起------。”
我们矿山在被荥经县人民政府侵占时,已建矿山价值数百万元以上。具体是:有40余口已经见矿的铅锌矿矿井;有运输矿石的矿山公路6.7公里;有3000余吨铅锌矿矿产品(品位在18%左右);采矿机器、生产设备23台、套;有使用石块、水泥、木材砌建的两楼一底约300平米的6间房屋(矿部);以及生产、生活物资百余万元和企业经营的几乎所有的证、照及财务账簿等等资料。
另外,由于县政府强行霸占我们矿山之后,我们失去经济来源无力偿还外欠债务60多万元。具体是:民工工资;包工头未结工程款;私人借款等等。
4.申诉维权的情况。
1994年9月初,李图锦被放出来后,身无一文,寸步难行。多亏了好心人的帮助,借了点钱,才赶到泸定县找到了我和小孩,一家人才得以团聚。
自1994年10月开始,我们先后写信或实地走访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雅安地委(后改为雅安市委)、雅安行署(后改为雅安市人民政府)、荥经县委、荥经县人民政府、荥经县发改局、国土局、公安局、荥经县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部门申诉反映我们祁家河矿山在1994年7月被荥经县乡镇企业局、荥经县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霸占所遭受的违法侵权事件。但是,这些党政机关、相关部门均以种种“莫须有”的理由推托、拒不解决。
2010年1月,县政府将我的矿山权属违法转让给四川联众矿业有限公司。
2015年1月,又在经过若干次的信访反映之后,县法制办要求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
2015年5月,我以行政侵权起诉荥经县人民政府,被人民法院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为由不予受理。
5.我的强烈要求:
1.立即返还我合法持有的“荥采证铅锌字(91)第10号《采矿许可证》”的开采权属;返还权属证书上划定的矿区范围(从祁家河大良子1#探矿井起,北东沿露头至黄土垭;南西至煤矿后飘儿沟直线距四公里为界。深部暂定贰佰米为界至小矿山锰矿)或者赔偿价值相当的经济损失(以相关部门鉴定为准);
2.赔偿1994年7月侵占矿山时的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谁投资、谁所有”这是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公认的基本准则。荥经县人民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理应依法行政。但是,却知法犯法、违法行政,长期侵占我的矿山采矿权,霸占我的矿山资产,并且将原来属于我的矿山合法开采权属非法拍卖给其他企业经营,获取巨额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也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81条2款:“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等上述规定,为了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决定正式提出返还祁家河矿山财产所有权的申请。
我希望,在党和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背景下,荥经县委和政府能够幡然醒悟改正错误,将我的矿山财产所有权归还于我。谢谢!
  
                        申请人:  黄秀贞
                                                                                                  2017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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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 看你娃还能嚣张几时?

 楼主| 发表于 2017-9-10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 看你娃还能嚣张几时?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10-9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意思一直霸占他人的合法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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