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控告书
——四川三级法院的法官不作为、乱作为
控告人:吴志萍(又名吴志平),女, 60岁,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中共党员,电话18080283335。
控告事实
控告人(我)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改权)字第2086号》,是经过1993年和1997年两次房改,于1998年8月获得的一套住房的有效凭证。1999年12月,当我持有该证且正在该房中居住时,武胜县法院领导却利用职权,背着我,擅自将该住房出售给卢忠明(武胜法院驾驶员),并于2001年3月强行要去该房供卢忠明使用。自2007年5月起,我凭持有的《房产证》依法维权,多次口头或书面要求武胜法院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可武胜法院领导不作为,逼我提起诉讼。但我多次提起诉讼,多次被四川三级法院的法官实施不作为和乱作为,维权10年无果。
控告人多次起诉被非法剥夺诉权的事实:
第一次起诉是2008年4月,诉求是武胜法院返还住房并赔偿损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安区法院受理。广安区法院立案庭于2008年5月22日受理,当天我预交了诉讼费,立案庭向我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定于2008年6月26日开庭审理。但不知为什么,还没等来开庭审理的那一天,承办法官郑绍刚(时任广安区法院民庭庭长,现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却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取消开庭审理,于2008年6月6日以(2008)广安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裁定书,直接认定该诉讼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我不服上诉到广安中院,承办法官成代军(时任广安中院立案庭庭长)不问青红皂白,于2008年9月27日以(2008)广法民终字第26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次诉讼原告忙活半天,诉权被剥夺!承办法官的不作为、乱作为明摆着要控告人“信访不信法”)。
第二次起诉是2008年9月,因行政机关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根据武胜县法院的证明(实为要求)为非法占有住房人卢忠明办理了《2007第0495号房产证》导致一房出现两证,我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武胜房管所为卢忠明办理的房产证违法。该诉讼广安中院指定岳池县法院受理(2008年10月8日受理),案在诉讼中,被告房管所自知理亏,便于2008年11月21日决定注销了为卢忠明非法办理的《2007第0495号房产证》,为此我便撤回了起诉,岳池县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书。(本次诉讼控告人以胜诉而告终)。
第三次起诉是2009年1月,因武胜县房管所根据武胜县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提出的注销申请书(要求该所注销我持有的房产证),于2008年12月29日以(2008)武房管注字第02号《决定书》,决定注销了的持有的《第2086号房产证》,我便提起行政诉讼。广安中院还是指定岳池法院审理该案,岳池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以(2009)岳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判决维持了(2008)武房管注字第02号《决定书》。我不服上诉到广安中院,广安中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2009)广法行终字第32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岳池法院的(2009)岳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二、确认武胜房管所的(2008)武房管注字第02号《决定书》违法。(本次诉讼控告人以胜诉而告终。该判决书也是我多次起诉所得到的唯一生效判决书)。
第四次起诉是2010年1月,因武胜房管所在广安中院作出(2009)广法行终字第32号判决书之前,于2009年12月11日(诉讼中)以(2009)武房管决字第01号《注销决定书》,重复注销了我持有的《第2086号房产证》,广安中院承办法官冯烈钢在第32号判决书中对房管所的该明显违法行为不作处理,逼我重复提起行政诉讼。该次诉讼广安中院还是指定岳池法院审理,岳池法院还是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法官粟泽光),于2010年5月13日以(2010)岳池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又判决维持了房管所的(2009)武房管决字第01号《注销决定书》。我不服上诉到广安中院,广安中院也还是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法官冯烈钢),却同案不同判,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广行终字第1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不服申诉到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0)川行监字第37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广安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广安中院承办法官高建川,却充当保护伞,再审后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广法行再终字第1号裁定书,前两项裁定撤销了岳池法院和广安中院的维持判决书以及广安中院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第三项却以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致使打了近5年的官司又回到起点,房管所的《(2009)01号注销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不得而知。(本次诉讼过程属典型的“违法抗指”。虽最终剥夺了我的诉权,无生效判决书,但能证明武胜房管所的(2009)武房管决字第01号《注销决定书》属于废纸一张!该案我于2014年7月请求抗诉,但广安市检察院受理后于9月直接作出了不抗诉的决定)。
第五次起诉是2015年7月,控告人因维权多年无果,便又走司法程序,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武胜法院与卢忠明的房屋买卖无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该诉讼明显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四川广汉市法院接收该诉讼后,承办法官林全英违反民诉法的规定,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充当保护伞,直接于2015年10月20日以(2015)广汉民立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随后,德阳中院承办法官文斌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德民立终字第12号裁定“驳回上诉”,四川省高院承办法官翟开富到是找我和我的律师面谈了十几分钟,但明确推诿,叫我另行起诉要求卢忠明退出住房,嗣后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川民申908号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本次诉讼原告忙活半天还是无结果,承办法官的不作为同样是逼我“信访不信法”。本次诉讼是司法不作为、违反《立案登记制》的突出表现!该案我也曾于2016年7月请求抗诉,德阳市检察院受理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无果,最终于2017年5月以不抗诉而结案)。
第六次起诉是2017年6月27日,诉求是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武胜法院和卢忠明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安中院收到该起诉后移交省高院指定管辖,现已近两月,省高院迟迟未作出指定管辖裁定书。
综上,控告人的多次合理诉求(起诉)除两次胜诉外,其余几次都被法院的法官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诉讼进不了法院、得不到审判,其诉权被非法剥夺!四川三级法院的郑绍刚、成代军、粟泽光、冯烈钢、高建川、林全英、文斌、翟开富等法官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腐败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的规定和法官的禁令;其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的行为,触犯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司法腐败,应当受到追究。
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请求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涉法涉诉纠纷纳入司法程序解决,促进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督促四川三级法院尽快恢复控告人的起诉权,依法解决控告人的合理诉求,使最高法的《立案登记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于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真正落到实处。谢谢!
控告人:吴志萍(平)
2017年 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