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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金马镇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通知》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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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金马镇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通知》的质疑

月映长滩栖悦小区于2017年5月11日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了降低物业费、解聘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等决议。但是,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既不接受业主大会降低物业费的决议,也不撤离,还多次通过发手机短信等方欺骗威胁业主缴费。小区业主就拒缴物业费。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与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谈判,由于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不愿意接受降低物业费的条件,毫无结果,导致小区业主与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矛盾很尖锐。2017年8月3日下午,在金马镇人民政府群工办,由镇党委委员陈艳主持召开了有小区业主、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开发商四方参加的协调会。在协调会快结束时,陈艳说道,你们这样长期吵闹也不是个办法,如果你们物业公司能够接受小区业主降低物业费的条件,就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签订合同,如果不能接受,就安排撤离。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温江经营部副总经理佘美萍当场承诺说,我回去向领导汇报,在本月18日之前,如果我们不能接受降低物业费的条件,就在镇政府的主导下,安排办理交接并撤离小区。从种种迹象表明,这之后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既不愿意接受降低物业费的决议,也不愿意撤离,并且还制造种种事端,不断激化与业主的矛盾。由于以金马镇人民政府物业办工作人员吴震为组长的月映长滩栖悦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未将表决票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金马镇人民政府又硬是要表决票等资料才能备案,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至今无法备案。2017年8月17日下午,金马镇人民政政突然下发了一个通知,在该通知中有“你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依法备案之前,不得擅自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权”的内容。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态度变得异常强硬,突然单方面宣布要继续执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收费标准。2017年8月19日上午7点过,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甚至派了2名保安公然在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两个门上安装上明锁,封锁了两道门。业主虽然通过多种途径反映,金马镇人民政府却置之不理,放任事态不断升级,即使业主多次报警求助也无济于事。
对此事,我们提出以下质疑:
1、2017年8月3日下午,陈艳代表金马镇党委政府表态说道,如果你们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能够接受小区业主降低物业费的条件,就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签订合同,如果不能接受,就安排撤离。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温江经营部副总经理佘美萍也当场承诺说,我回去向领导汇报,在本月18日之前,如果我们不能接受降低物业费的条件,就在镇政府的主导下,安排办理交接并撤离小区。也就是说,2017年8月18日是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答复的最后期限。但是,金马镇人民政府却在2017年8月17日发布了这个《通知》,在时间上是这样的巧合,在内容上与2017年8月3日下午的四方协调会精神又是相互矛盾。请问:金马镇人民政府为什么这样出尔反尔? 金马镇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在先,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态度变得异常强硬并且公然封门在后,而且金马镇人民政府对业主的反映置之不理放任事态不断升级,是否就是金马镇人民政府指使中铁二局瑞城物业公司这么干的?物业公司居然敢公然封锁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门,当地人民政府却对业主的反映置之不理放任事态不断升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图内还有先例吗?陈艳也许现在不会承认2017年8月3日下午代表金马镇党委政府在四方协调会上的表态,那么如果我们将会议现场的录音公之于众,你又情何以堪呢?
2、这个《通知》的开头便是“月映长滩栖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也就是说,金马镇人民政府是承认“月映长滩栖月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的。但是,却在后面又有“不得擅自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权”的内容。既然“月映长滩栖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合法存在的,却又“不得擅自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这在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在法理上也是讲不通的。
3、从百度上查找,词条“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既你有义务让上级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批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中,均找不到“业主委员会在依法备案前,不得擅自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个人承担”条款。也就是说金马镇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的《通知》于法无据。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金马镇人民政府能否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4、《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之第(六)项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于以金马镇人民政府物业办工作人员吴震为组长的月映长滩栖悦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没有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持有关资料到金马镇人民政府和金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去备案,责任在金马镇人民政府自身而不在业主委员会。为什么反而要业主委员会承担呢?也许你们会说,我们已经移交给了业主委员会了,那么你们能否出示有关证据呢?
我们出于对金马镇人民政府的尊重,在这之前已经将以上意见呈上,想请金马镇人民政府尽快答复并纠正。但是,令人遗憾的是,金马镇人民政府分管物业管理的领导认为这个通知没有问题也不予纠正。我们只好发到网上,敬请精通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朋友共同探讨,不吝指教。
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月映长滩栖悦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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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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