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廖某2013年与成都一开发公司签订合约租下了 锦江区佳宏北路39号比华利国际城3期项目1号楼101号、102号 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业主方要求只能从事餐饮业生意(有租房协议),廖某按餐饮的风格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设备。开业时申请办理餐饮业许可证未获批准。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复,根据《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条例》,《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不得在商住楼紧临居住层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含食堂)项目”,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廖某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用于餐饮业服务的租赁合同。迫于无奈廖某多次找公司领导提出解除合同,他们均以要承担违约责任、扣押定金、补交免租期房租为由拒绝。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廖某诉讼到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016年6月,锦江区法院以(2015)民初字6082号判决书判决,认定“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但出乎廖某懵懂的是法院居然判决倒赔付业主方违约金、免租期租金等183000余元。
此案中所涉商铺是该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他们是规划、设计的参与者,对出租房屋经营存在的禁止性规定应该是明知的,在签订合同时有义务将该商铺不能从事餐饮业的禁止性规定告诉合同相对人而故意隐瞒,致使承租人无法达到合法经营的目的。如果该公司告知我朋友该商铺不能做餐饮业项目,就根本不会签订此租赁合同。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就是说认定合同中的主体内容经营餐饮业是合法的,而食品药品监督局认定是非法经营予以查封,到底谁说的公正合法?老百姓怎么能横竖挨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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