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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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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朋友廖某2013年与成都一开发公司签订合约租下了锦江区佳宏北路39号比华利国际城3期项目1号楼101102号 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业主方要求只能从事餐饮业生意(有租房协议),廖某按餐饮的风格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设备。开业时申请办理餐饮业许可证未获批准。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复根据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条例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不得在商住楼紧临居住层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含食堂项目,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廖某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用于餐饮业服务的租赁合同。迫于无奈廖某多次找公司领导提出解除合同,他们均以要承担违约责任、扣押定金、补交免租期房租为由拒绝。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廖某诉讼到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0166月,锦江区法院以(2015)民初字6082号判决书判决,认定“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但出乎廖某懵懂的是法院居然判决倒赔付业主方违约金、免租期租金等183000余元

此案中所涉商铺是该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他们是规划、设计的参与者,对出租房屋经营存在的禁止性规定应该是明知的,在签订合同时有义务将该商铺不能从事餐饮业的禁止性规定告诉合同相对人而故意隐瞒,致使承租人无法达到合法经营的目的。如果该公司告知我朋友该商铺不能做餐饮业项目,就根本不会签订此租赁合同。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就是说认定合同中的主体内容经营餐饮业是合法的,而食品药品监督局认定是非法经营予以查封,到底谁说的公正合法?老百姓怎么能横竖挨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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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31 10:29
我国正在搞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法官们,难道不应该清除出法官队伍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31 18:43
法院判决与行政执法相对立,老百姓横竖挨宰。依法治国应该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执法相同,不能执法者各行其事,搞利益输送循私枉法,受害的就是老百姓,就不是依法治国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31 20:23
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 09:08
法院判决不公道,开发商按规划修建,理应知晓商铺经营范围,与商者签订的合同有欺骗行为,谈何有效合同?

发表于 2017-9-2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

发表于 2017-9-3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合同注明用途是餐饮,而业主不告知房子用途有问题。那业主就是故意隐瞒了,该房子的用途问题。哎!官司不好打哦.你这个情况就是,扯皮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7 17:55
|显而易见,是南欣公司挖陷阱要别人跳下去,明知商铺不能作餐饮业还签合同作餐饮业,准许房租人按餐饮业装修后开业不久就被行政执法查封,一个违背法律法规的无效合同确被法院认定有效,共同整受害人,这哪是法制社会,有钱就是法,开发商的钱大于法律系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8 06:37
一个法官不知道合同的两条基本原则吗,那叫什么法官?放弃合同合法性的原则只谈意思表示真实,必然是歪曲判案,叫什么公正执法,一个国家就会被这些人
,搞乱了法制和人心。一个人贩子在犯罪过程中不是也说得很美好让女孩子自愿跟着他去,结果被贩了失去自由,依这些法官的作法那边是自愿的过合法。简直泥帐到顶了!

发表于 2017-9-2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怪现象,小老百姓与开发商法庭见时法官总是避重就轻法律的天秤总是倾向开发商???这就得好好地.烤问下良心都去哪儿了?

发表于 2017-9-22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秀才遇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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