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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新余:有经济纠纷不是警察不作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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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河南安阳律师敦新余


      以往接到过很多咨询,咨询者称自己的车辆被别人扣押或抢夺,打电话报警后,出警人员往往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这种做法放任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导致了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确认公安局对这种情况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并在判决书中强调了自力救济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此案应属典型判决,在未被撤销之前,可作为参考。

裁判文书案号:(2016)苏06行终90号

       基本案情:2015年1月8日8时许,佘飞向如皋市公安局报警称有人因与其父佘明华有经济纠纷故而阻拦其车辆。接警民警在了解到系案外人与佘明华存在经济纠纷,希望以此方式促使佘明华出面解决纠纷后,出警民警现场告知张某、李某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当日下午,李某等通过案外人薛某电话联系拖车公司将案涉车辆拖走。车辆被拖走后,佘飞于2015年1月10日再次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履职,并邮寄了“抢劫苏F×××××轿车举报材料”,要求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破、追回车辆、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责任。2015年1月15日,佘明华至派出所再次报警。此后,如皋市公安局向李某、薛某、戴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
原告要求及理由:如皋市公安局现场出警后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属未依法履行职责,事后亦未对张某等人的治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亦属行政不作为,且未在法定审限内办结该治安案件,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应当予以处理。
被告辩称:接到报警后即出警,在出警现场劝诫双方依法解决争议,其现场处置行为合法。案外人张某等人拖走上诉人车辆系因其与上诉人存在民事争议,公安机关不宜介入处理。且上诉人书面报案材料系要求追究案外人的刑事责任,故如皋市公安局未予立案查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核心焦点:公安局是否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如皋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如皋市公安局在三十日内对佘明华的报案作出处理决定。

裁判理由:

首先: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其次,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以其与佘明华之间存在民事纷争为由,强行进入车辆并拖走车辆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在报警求助时,公安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当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从而切实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如皋市公安局虽派员出警,但出警人员仅进行了口头劝告后即离开,放任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公然委托拖车公司将车辆拖走且至今未还。如皋市公安局的现场出警行为,未能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未能实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出警目的,不能视为已依法履行职责。

必须指出的是(笔者认为这部分论述比较好):即使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与佘明华之间存在民事争议,亦应当通过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合法途径解决。其未经佘明华同意,无权擅自强行扣留、占有佘明华的财产。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相反,公安机关放任、允许任何人以存在民事纷争为由,不经法定程序即可径行强取他人财产,将会导致原本有序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秩序失范。故如皋市公安局提出的因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其不介入处理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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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5 23:07
有些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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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5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些行政部门的懒政、不作为作风,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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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5 23: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7月20日 发表于 2017-8-25 23:46
此案是司法结果而不是纠纷调解,别人的胜利与莽娃儿无关。

但与大众有关。

此案例告诉大家,以后碰到执法部门以不恰当理由拒绝执法,可据理力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07:21
莽娃儿又要搞事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10:13
诽谤他人,公安作为拘留你娃10天。你也闹说该对方去法院起诉你,说公安是乱作为,你娃啥都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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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一篇普法文章而已,不要太紧张。

就算是要搞事,难道还有人怕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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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0: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6 10:13
诽谤他人,公安作为拘留你娃10天。你也闹说该对方去法院起诉你,说公安是乱作为,你娃啥都有理。

纠正一下,捏造的罪名是侮辱了那个副院长。

公安的确作为了,但可惜报案书都是伪造的,自诉案件没有报案人的作为是乱作为。

很明显,是因为几年来的反垃圾焚烧电厂、太子读书等事件让上面某个官员面子过不去了,刻意陷害报复的。咱一直遵纪守法,而且大力提倡法制,当然啥都有理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11:14
这么多投资理财公司老总当无赖,许多债权人血本无归,政府经侦都解决不了,许多时候赢了官司执行难,为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12:30
两件事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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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两件事没有可比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13:29
不作为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是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法律规定的警方职责很明确,但有些时候推诿,增加了百姓维权力度,

发表于 2017-8-2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17-8-27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讲个真实的事情 我前年吧 买车 因为第一次买 没有经验 销售说合格证再路上车先开走 后面百般推脱 等了很久才知道合格证其实被抵押给了担保公司 南充有大概几十台,我们走合法程序 上访 接待的领导很好 说安排高坪公安局 那边说这个是属于经济案件 找经侦 去找 人家说这个又不属于经济了 毕竟合格证是一张纸不是钱,退一万步说就算是钱人家又没说不给你 只是人家承认了给你只是没有。哈哈哈 这个就是政府哦 最后再去信访 领导不出来了 喊点底下的小渣渣来跟你聊 聊一会换一个 说的嘴巴都干了 算求 违法就违法 最后还是都走了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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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7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混世魔王哥哥 发表于 2017-8-27 13:11
讲个真实的事情 我前年吧 买车 因为第一次买 没有经验 销售说合格证再路上车先开走 后面百般推脱 等了很久 ...

走了什么捷径?
发表于 2017-8-27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真不能公开说

发表于 2017-8-27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纠纷找警察  最多给你调解  调解不下来只有走司法程序起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7 22:30
法盲终归是法盲,公安都能处理这种纠纷,还要法院做啥?你以为公安局是城管局啥都管?可以不依法?估倒整?如果中介把房东房子卖了,把钱卷走了,找不到人,报案公安不立案这才叫公安不作为。别人人在,自己不去起诉,公安立了案可以强行把别人赶出去吗?法律没给公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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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8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8-27 22:30
法盲终归是法盲,公安都能处理这种纠纷,还要法院做啥?你以为公安局是城管局啥都管?可以不依法?估倒整? ...

从你能说出“城管局啥都管”这种话就知道,你是个不折不扣100%的法盲。

房主在未签署任何法律要求签署的文件的情况下,合法财产遭到非法侵占,这是典型公安应当管辖的侵权案。主帖已经很清楚地讲到了:“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相反,公安机关放任、允许任何人以存在民事纷争为由,不经法定程序即可径行强取他人财产,将会导致原本有序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秩序失范。”

公力救济有多种形式,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要求,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现实要求上,都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具体到此事件中,如果立了案,言正 实了当事人所言属实,当然可以使用强制执法权将侵权者驱逐。

你从哪里了解的法律没给公安这个权利?如果你是纯真的法盲,还情有可原;如果你只是来洗地的,我认为你这纯属妖言惑众,胡说八道。你不服的话,继续来辩。我相信最终事实会让你闲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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