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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执行督办函 为何成为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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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执行督办函
为何成为废纸一张?
一、绵阳市的民营企业业主田世孝(原告)因与广元市川陕甘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毛洋(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绵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元市川陕甘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偿还田世孝借款人民币2308万元,并自2012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同时判令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在广元市“江南星城”工程项目应收工程款范围内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15)民申字第1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元市川陕甘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2013年田世孝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3)绵中执第229号,历经四年之久,毫无执行结果。本案有可供执行财产:川陕甘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所属商业用地150余亩,价值人民币1.5亿元左右。
二、据田世孝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广元市川陕甘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案件约7至9个案件,分别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案件一件,其余案件分别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其中,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属于最早首家查封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程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应当属于主持执行分配的法院,在该案件群中,其中多案件已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分别向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有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但由于各自案件的管辖区域和级别不同,导致至目前为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困难。在此历经四年多期间,申请执行人田世孝曾经多次就(2013)川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过多次情况反映,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但这些重视意见未能在本案的执行中得到应有的落实。
三、该案自2013年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入执行阶段已达四年之久,严重超限!对上级督办指示置若罔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涉执信字第38号及(2015)川涉执信字第38-1号督办函,督促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与申请执行人的联系,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此案,防止当事人进京上访和重复上访,并于同年6月30日前将执行情况报告省高级法院执行局。人民法院是为人民老百姓服务办事的,而且执行承办法官从未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沟通执行的具体情况,至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6月30日和2016年5月31日前是否将执行情况按督办函要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报告没有?我也不得而知。
四、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已经查封长达四年时间之久的广元市川陕甘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有价值人民币1.5亿元左右的可供执行财产(土地),却没有实质性的处置和执行措施,但执行法院是否在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推诿,存在不作为等手法阻止案件的执行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及时的评估拍卖和变现,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份生效长达四年多的法律文书,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不能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家庭以及有关企业陷入极度困难和崩溃的边缘。银行到期债务、各种借款、员工工资、各种税费导致申请执行人和有关企业濒临绝境!
六、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为什么一个事实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裁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两次执行督办函的民事案件得不到执行,被执行人毛洋在广元多年经营的关系足以能够对抗国家的法律吗?是谁在背后为毛洋撑腰?有关法院为什么迟迟不启动毛洋的财产处置?希望各界新闻媒体及社会有志之士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和舆论作用,帮助老百姓维权,维护好法律的尊严,还法律的正义和公平给百姓。
2017年8月11日
联系电话:1360812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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