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少数基层干部落实党和国家的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雁过拔毛”,让国家扶贫政策打折扣。如个别基层干部在发放扶贫款物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少发、不发、虚报冒领、巧立明目等方式侵占或挪用扶贫款物。甚至个别干部与个别群众互相勾结,伪造贫困身份,以此骗取国家扶贫款物,等等。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往往是基层干部利用的职务和工作上的方便以及身份上的影响,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只有当事人才感受到这种腐败行为的存在,短时间内难以暴露而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笔者认为,纪委在扶贫领域监督中,要利用好问责这个“撒手锏”,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党员干部“扶真贫、真扶贫”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对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咬耳朵、扯袖子等方式进行教育提醒;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铺张浪费、挥霍扶贫资金,以及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等问题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对发生在扶贫领域的“关键少数”案件要做到“零容忍”、“零留存”。要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对查处的案件进行点名道姓公开曝光,让群众知晓,干部知羞,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不敢腐”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