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荒唐法官
我叫罗德才,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家住内江市中区环城路240#附14#,身份证号511021195203101959,电话13198457997。
只因我儿子罗华于2016年5月22日晚应朋友生日之邀去吃酒,醉酒后驾车途中坠入沱江河死亡,时年29岁。
就此我向东兴区法院上诉因共饮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因四名同饮人应有劝阻和制止的责任和义务。
但东兴区法院有严重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三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然本案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0日才审理完结,时长达6个月之久,实属程序违法。
导致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170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定,东兴区人民法院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判定,驳回东兴区法院重审。
但东兴区法院仍然糊乱审理此案,根据民法通则,同饮人有责任和义务将醉酒人送至医院或家庭,并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同饮过量饮酒,否则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同饮人明知罗华过量饮酒不能驾车,为什么不加以制止或劝阻。因酒后完全无辨别力和行为能力。东兴区法院为什么作出如此荒谬的判定?
这就是人民法院的公正?这就是人民法官为人民?
礼!
罗德才 承状
201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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