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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河南洛阳偃师法院执行局——披着法律外衣的“合法”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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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5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王治国,男,1965年9月26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商都社区石硖村十组,电话:13937930415。

2015年5月19日,我诉杨现武侵权纠纷一案,并诉讼保全依法查封了杨现武的财产。 随后被查封的财产被非法转移。 2015年11月18日,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偃民六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现武将其占用原告王治国的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北的厂房和二层砖混结构办公楼腾清,并交付给原告王治国。二、被告杨现武支付占用原告王治国上述厂房、办公楼的租金(租金按总面积1378.5平方米、日租金165.42 元计算,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腾清交付之日止)。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后杨现武上诉, 2016年3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3 民终8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6日,我向偃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28日,本案承办人、偃师法院执行局一庭庭长董惠民在将被杨现武占用的厂房执行给我时发现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非法转移,并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取证,我当时就向董惠民提出非法转移被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请求偃师法院应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董惠民以工作太忙为由相推脱,由此导致该执行案件迟迟无法正常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案至今没有任何进展,这是为什么?原来我到洛阳中院查询才知道,该执行案件已于2016年10月31日结案,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而我二十余万元的执行款不见了踪影。

在此请问偃师法院:你们是不是披着法律外衣的老赖?谁侵吞了我的执行款?这个行为是否属于贪污腐败?我何时才能拿到早该执行给我的执行款?

偃师判决1.jpg 偃师判决2.jpg 杨结案1.jpg 杨结案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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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9 07:12
奶奶个熊,咋这么黑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3 07:40
政法系统真TMD黑,难怪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0 08:59
太混蛋了,不是说好的苍蝇老虎一起打吗?这些王八羔子咋没人管呢?
发表于 2017-8-24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坏人会有报应里

 楼主| 发表于 2017-9-7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黑法官.png

 楼主| 发表于 2017-9-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系统的腐败就是老百姓身边最严重的腐败,什么法律尊严、什么公平正义在这些披着法律外衣的流氓恶棍眼中狗屁也不是,真TMD混蛋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9-10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政法系统无人监管的贪赃枉法的贪官污吏才是我们社会最大的祸国殃民的大老虎。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猪不怕开水烫,身披法衣实流氓,权钱能使磨推鬼,苍蝇似虎真猖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0 20:27
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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