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维建七里大道39号商住楼,在行政诉讼中,南部县人民法院违法作出了(2013)南行他字第15号准予先予执行裁定书,房屋被强拆,侵害了金维建的合法利益。金维建向赔偿义务机关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赔偿。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川1321法赔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金维建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川13委赔5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金维建仍不服,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川委赔监132号决定书,驳回金维建的申诉,为了法律的尊严,金维建依法按程序于2018年2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提起申诉提交申诉状的路途中,七里街道办事处出动工作人员,公安干警2名和警车,将金维建拦截回阆中,使金维建无法正当维权的违法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承担所有全部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