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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阆中市人民政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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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维建诉阆中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陈述和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人金维建,诉阆中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今天开庭审理。现本人就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陈述和意见。
在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之前,本人先对被告出庭人员先发表一点看法。
本案的被告是阆中市人民政府,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当然应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者应该是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诉讼结果归阆中市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条后段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司法解释说的是被告的负责人在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依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和省略之规定视为故意省略的解释规则,那就是说被告的负责人在以种种籍口不愿屈身俯就人民的法院,不出庭的情况下,是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其依《行政诉讼法》委托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不是负责人的诉讼代理人,而是负责人的代表人。负责人的代表人是受负责人的委托,而不是受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人委托的代表人是代表被告的责任人,而不是代理被告。
代理与代表是明显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代理需要授权,在诉讼上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别;代理人的行为不是本人的行为,只是代理结果归本人。而委托的代表人不需要授权,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本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被告的负责人蔑视国家法律和国家审判机关,以种种籍口不屈身俯就人民的法庭,不出庭的情况下,其委托的代表人在法庭上的言论,就是负责人本人的言论。这是国家立法告官要见官的立法本意。
今天,只有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了一名律师和一名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代理参加诉讼。被告的负责人没有来,被告负责人本人也没有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人参加诉讼。这表明了被告负责人目无国法,鄙视人民的法院的傲慢态度。本人作为原告,对此表示强烈的抗议和十分的不满。贵法院应该向被告的负责人提出司法建议,遣责被告负责人的这种目无国法,鄙视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傲慢态度;呼吁、请求被告的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国家审判机关。贵法院不应该害怕强权,曲意维护。
        本人起诉的原因是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阆府复不受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先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阆中市公安局作出一个“信访处理意见”。我们且不说阆中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因为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但是,无论本人是向阆中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还是信访,对阆中市公安局的行为不服,本人都有权向被告申请复议或复查处理。这不但有法律的依据,也是被告的工作局阆中市公安局的“信访处理意见”末尾交待给本人的权利。被告的工作局交待给本人的权利,根据行政行为的公信原则,本人依此行使权利,被告都不能否认本人的权利,不能不受理。
        被告的答辩状中主要有两点,一是,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内容及事项确定,不是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依法不可诉。二是,复议法规定的信访答复不属于复议范围的行政行为。但这两点理由是不成立的。
          本案所涉的是原告占有的厂房和住房,在他人侵害时,报110向被告的工作局求助,被告的工作局没有出警,更没有处警防范侵害的发生,最终导致损害发生。金维建不是向阆中市公安局信访,而是公安局不出警处警,造成金维建的厂房2014年3月5日,住房2015年9月8日被毁,请求赔偿。阆中市公安局作出的是处理信访事项答复议见书,即阆公(信)答复字[2016]005号。这与金维建的请求不符合。即使是信访,依法律,金维建有权要求被告复查,而且,阆公(信)答复字[2016]005号最后两项告知: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依行政公信原则,金维建也有权要求阆中市人民政府复查。所以金维建才在2016年12月13日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书。请求纠正阆中市公安局作出的阆公(信)答复字[2016]005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应该受理。
被告说金维建的申请事项与金维建没有实体利益。占有的房子被拆毁,能说没有实体利益?我国《物权法》共五编加一个附则。第二、三、四编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第五编规定了占有,也就是说,占有是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外进行了单独的规定的,占有有本权的占有,也有无本权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受到《物权法》第245条的保护。即使金维建对被拆毁的房屋没有本权,只要他占有该房屋,该房屋在没有经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拆除的情况下,金维建都享有占有利益,这个利益,同样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九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的”;和第十一项的规定,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不学法,不依法办事,才作出阆府复不受字[2016]1号行政复申请决定书是明显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是在违法。
        所以被告在《答辩状》和今天的抗辨中所持的理由,是占不住脚的。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在法定时间内依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维建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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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一点看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2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的事实是什么,除了当事人以外没人知道,但原被告都是当事人,法官该相信谁呢?所以,法官只能选择相信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证据组成的事实。想要说服法官,请用证据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从法官的角度看,真正的事实是什么,除了当事人以外没人知道,但原被告都是当事人,法官该相信谁呢?所以,法官只能选择相信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证据组成的事实。想要说服法官,请用证据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从法官的角度看,真正的事实是什么,除了当事人以外没人知道,但原被告都是当事人,法官该相信谁呢?所以,法官只能选择相信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证据组成的事实。想要说服法官,请用证据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的事实是什么,除了当事人以外没人知道,但原被告都是当事人,法官该相信谁呢?所以,法官只能选择相信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证据组成的事实。想要说服法官,请用证据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7-8-2 09: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从法官的角度看,真正的事实是什么,除了当事人以外没人知道,但原被告都是当事人,法官该相信谁呢?所以,法官只能选择相信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证据组成的事实。想要说服法官,请用证据说话!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8-2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起诉的原因是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阆府复不受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很明显 起诉有理有据,而法院业已受理。大家也都希望看到是法院的公正判决。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8-2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有理有据,而法院业已受理。希望楼主能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8-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维护正当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7-8-3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纪检系统“内鬼”,并释放信号:一定要回答好“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打造一支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
发表于 2017-8-5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7-8-6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该相信谁呢?所以,法官只能选择相信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证据组成的事实。想要说服法官,请用证据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7-8-6 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该相信谁呢?所以,法官只能选择相信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证据组成的事实。想要说服法官,请用证据说话!

发表于 2017-8-7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8-7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8-10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让办案多、质量高、效果好的人员入额,让入额的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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