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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我跟大家讲一件真实的发生在内江法院的怪得不能再怪的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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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8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友友们:你们好!
     我是黄敏。身份证:51102519660126442X,电话:18981435232.在此我跟大家讲一件真实的发生在法院的怪得不能再怪的事。还请大家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前来支持,一起来监督资中法院执行局依法公正办案,拜托大家了,谢谢!
    对于周琴房款的执行分配问题,我个人认为杨国金和钟秋萍就不应该参与本次分配,李万光夫妻也不应该参与等比例分配。理由如下:
     一、李万光不应该参与等比例分配
      对于此分配方案,我向李万光夫妻、杨国金、钟秋萍提出了异议。资中法院也分别送达给了他们。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有李万光夫妻对我提出的异议作出了答复,其余的人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而且至今都没有对异议进行答复。这是最基本的事实。
      1、为拍卖此房我和陈援越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为执行此房,是我去申请冻结查封的。为执行此房,我个人不仅花了现金2万多元。还有更大的代价。法院曾局曾经以不解决房子问题就要把执行回来的周琴夫妻的股金90万元给大家,若要把90万元执行给我一个人,曾局开出的条件是:我必须同意从准备执行给我的90万中拿出26.5万元来买下此房。操作步骤:法院是先放这笔买房款给我,我取出来后再交到银行,打入法院指定的账户,然后把银行的打款回执单交回法院,法院才把余款打给我。才完成本在2014年就应该执行给我的这笔股金90万元。(这笔钱2014年资中法院就下了全部执行给我的裁定书。)即:我是以此为代价作出的交换。这是李万光没有理由参与等比例分配的原因之一。
     2. 为了此房,我将法院同意给我的一万元的赔偿在法院的强制规定下又赔回了法院。
    此房经过了法院的拍卖执行给了周琴的另一债权人陈援越,事情过了大半年后,曾局说此房执行给陈援越是法院执行错误。法院为了挽回错误要把房子收回来,要求我必须同意把因为法院错误执行给陈援越的房子造成的损失赔给我一万元(以困难补助形式发放),赔给陈援越4万(其中拍卖公司赔3万,法院赔1万)。结果赔给我的1万元,曾局也要我必须拿出来替法院赔偿给陈援越。事实上,我是一分钱都没有得到。
      3..对于拍卖此房和法院挽回执行错误,李万光夫妻是既不出钱也不出力,难道就凭一张资中法院的只认资阳雁江区法院判决书,不管李万光一案对与错,就下达李万光参与分配的判决书。(此判决书也只是说了因为没有查到周琴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所以支持李万光夫妻参与房款的分配,但并没有说必须要等比例分配。)可曾局偏偏要他们参与平均分配。我认为这个分配方案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二、杨国金案和钟秋萍案不应该参与分配:
     因为杨国金和钟秋萍并不在李万光的案子里,是另外的案子。我异议他们不应该参与分配的原因和李万光案不同,况且杨国金和钟秋萍也没有对我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他们自己都认为自己理亏放弃了参与分配的权利,为什么法院经强制分配给他们?曾局凭什么说李万光写了异议回复其他人就不用写了,李万光胜诉了,法院支持李万光参与分配,他们也一样该参与分配,李万光怎么分他们也该怎么分。试问:李万光的案件包括了杨国金和钟秋萍吗?李万光的案子如果能代替杨国金和钟秋萍的案件,那法院为什么要我分别对他们写异议,执行局曾局长为什么还要逐一地清到一个一个送达到位?完全不同的案件为什么可以同时执行?是不是可以说,凡是贪官的案件,只用审理一个,全部都可以判处同一个刑罚?判决一对夫妻离婚,是不是全国的夫妻都离婚了,至少是申请离婚的夫妻都自动离婚了?这种逻辑可能存在吗?这是我们中国的法官吗?
      友友们呀,曾局这么处理你们认为对不?请你们支持我,麻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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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法院的“灯下黑”何时才能被查呀?司法不公,民不聊生!
发表于 2017-7-28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前因后果可以再写清楚一点
这个执行是因为债务还是什么啊?
法院有时候会把相关利益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到案子的审判中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叫黄敏,女,汉族,身份证51102519660126442x,电话18981435232。今日来信主要是举报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黄先友判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3054号案。此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黄先友在审此案时发现原告(周琴、桂树斌)夫妻卖给杨国金的房子是被法院冻结了的,但在审案过程中他不问被告(周琴、桂树斌)夫妻无法履行合同内容------交不了房屋给原告杨国金的真实原因,他发现被告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他就是不把此案交与公安机关,而是活生生的把刑事案当成民事案来审,由于他的渎职,造成被告在庄严的法庭之上,顺顺利利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故:我特请求资中检察院依法监督此案,并向资中法院提起抗诉,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并追究该法官的渎职罪。

事情的经过如下:

2016年8月初,资中法院执行局作出拍卖周琴夫妻资阳弘乐府公园一号的房子的分配方案的前几天,我(案件的原告?)才知道有个叫杨国金的人也要来参与此次分配。2016年8月13日我才得知2012年11月17日,在资中法院还没有解封的情况下,周琴、桂树斌就通过资阳的房屋买卖中介所(百信经纪三分部)签订了《新房买卖合同书》,将此房以26.5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国金。此合同书上注明:甲方已收乙方交来的购房定金1560元。2012年11月16日杨国金付给周琴23万元现金,当天杨国金还通过银行打入23万元到周琴的妹妹谭秀英的帐户上,次日,谭秀英又将此款打到桂树斌帐户。杨国金扣下了2万元,要周琴配合过户。杨国金出了钱但由于该房屋被冻结的原因,所以过不到户。2015年9月10日杨国金就把周琴夫妻告到了资中法院,资中法院作出(2015)资中民初字3054号民事调解书,在审案过程中,法官黄先友1、他不问周琴夫妻没有房产证,凭什么到中介所登记卖房?2、不问为什么交不了房子给杨国金?3、不问交款方式。4、不问周琴收款金去向?5、也不问杨国金凭什么相信中介所卖的是周琴的房子?6、杨国金为什么不去房管局或者售楼部核实房屋的真伪?7、杨国金知道该房屋无法过户,他为什么不去告应该对此案负完全责任的中介所?8、中介费怎么收的?难道中介的失职给杨国金造成的损失以退了中介费就了了?9、不问杨国金在没有看到房产证也没有去核实房屋有无瑕疵的情况下,他凭什么付全款买周琴的房子?对以上疑点黄先友却毫不质疑,他只主张了周琴退还杨国金的购房款,对于周琴夫妻卖法院冻结房的违法行为一字没提。

但不管怎么说,周琴夫妻卖被法院冻结和房子是铁的事实,他们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第313条和第314条。但资中法院法官黄先友避重就轻,就是不把此案移交给公安局,非要把刑事案变成民事案来处理,这样一来犯罪分子周琴等人借助调解书,不但抢劫了标的款还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资中检察院追究黄先友的渎职罪并依法严惩不法分子,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我于2016年10月1日在四川麻辣社区论坛《群众呼声》上发了一帖《请求资中县人民法院严惩不遵纪守法的人》。其间我还数次跑资中法院找相关部门,请求他们把此案转给公安机关,可跑来跑去还是没有结果,2017年1月11日我给夏院长送交了《请求书》,同日还抓住了报料这根救命的稻草,在四川麻辣社区论坛上发帖《实名举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庇护犯罪分子让其逍遥法外》,请求广大网友弘扬正能量,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和谐,呼吁大家维护社会的诚信共同行使监督权,督促法院公正司法严惩犯罪分子!但法院还是不把材料转交给公安局也不追究黄先友的任何责任。黄先友审案难道就只认还钱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他这样断案公平何在?故:我再次请求资中县检察院秉公执法,监督法院撤消此案并把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法官黄先友的责任,决不能助长歪风邪气,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实名举报人:   黄敏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大家好!请看看这份执行异议吧、                                                           
       异议人:黄敏,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42号2—1—3号.公民身份证号: 51102519660126442x。电话:18981435232
       被异议人李万光(系谭秀英之夫),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3段176号4幢1单元2楼2号。公民身份证号 :513901197210220715。
       被异议人:谭秀英,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3段176号4幢1单元2楼2号。公民身份证号 :511025197409224860。
       被异议人:钟秋萍:钟秋萍,女,汉族。住资中县明心寺镇天坝村3社56号.公民身份证号: 511025197109254427。
       被异议人:杨国金,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南化街30号,公民身份证号 511026196303077155。电话:13778498786
异议内容:
1、异议人参与分配的比例有误.
2、被异议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参与执行分配.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异议人)对案件申请了保全,提供了担保,应当享有优先分配权.
对于115万的诉讼,为了最终的执行,在案件审理前,原告(异议人)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周琴、桂树斌)夫妻的房产、汽车和股权,而同时,原告也提供了担保,即在2012 年10月26日我申请保全时,以内江市临江小区工商局二单元二楼13号150平米的房子作担保,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一)。对此,原告要求享有财产的优先分配权而不是与其他人平均分配。理由如下:
     1、从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应然功能上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 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如申请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以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的法律強制措施, 达到防止财产流失, 避免执行落空、实现债权人利益之目的。从这点上来看,诉讼保全制度的价值特征具有限制性、风险性、先占性和固定性。尽管目前在法律上未明确赋予保全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保全制度所释放出的先占性功能与抵押担保制度所释放出的优先权功能是相一致的, 在执行实践中, 执行法官如根椐立法意图和法理而赋予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 也是符合民事执行价值取向。如果不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不但会严重削弱保全措施制度的应有功能, 还对保全申请人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
       2、从我国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立法精神上看。很清楚,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指导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也必须与民事义务保持一致。具体来说,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既要交纳财产保全费,也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对申请人而言,它交纳保全费用,提供担保的同时同样会产生保全风险。根椐民诉法笫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如查封、扣押、冻结错误或不当时,保全申请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已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让未提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均等分配执行标的物,在其没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更未尽任何义务的前提下享有某种特殊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违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3、从我国财产保全与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同一控制性” 理论上看。大家知道, 民法上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上的一个主要特性,就是将债权标的物进行实际控制,使其成为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具有先占性, 固定性的手段和方式 ,这就是优先受偿的原理基础。不难看出,财产保全也具有以上同样的特性,只不过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先于诉讼而成立,财产保全基于诉讼而成立。
      4、在执行过程中我多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付出了极大的人力、物力终于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在财产变现过程中,我多方联系财产处置渠道,为了及时变现,我甚至凑钱给买受人竟买变现财产,故,在财产变现中,我付出极大,而以上被告参与分配,他们都未付出丝毫,现在要平等坐收利益,显然很不公平。
      综上所述,该案的原告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贵院实在是要允许其他人参与分配,原告也应当高出平均比例受偿。
     二、其他各笔借款存在众多疑点,不应参加此次分配
李万光的债权43.5万元至今仍然无确切证据印证,原告认为此43.5万元属于虚假诉讼,原告已经向资阳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现已受理。2012年10月29日,桂树斌就将他自己名下的雅阁汽车,作价17万元过户给了李万光,这笔钱没有抵账依据,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钟秋萍债权,据周琴说已在处置滨河花园的房子后,将此借款还清。又怎么会再次诉讼参与分配?杨国金通过中介所买周琴夫妻的房子,中介所在连房产证都没有见到的情况下,异议人?在人民法院已经把房子查封了的情况下,其不经核实就将买房款交给了周琴,发现房子有问题后,杨国金不找中介所赔钱而是舍近求远来资中告周琴夫妻,这符合逻辑吗?所以异议人认为他们参与分配债权均存在互相勾结的虚假诉讼,以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此外:1、2012年3月桂树斌打入现金300万到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桂树斌该公司百分之10的股权转让,存在公司虚假报账目的嫌疑,现该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不存在亏损,请求法院予以核实该300万的去向和公司的实际状况,并追究周琴夫妻与该公司伙同造假的责任。
2、请求法院查实周琴在四川丰大种业公司投资原始股(18万元现金)的去向.
3、请求法院查实周琴2012年11月1日,非法转移资中滨河花园120平米左右的住房一套,查实此笔资金的去向.
4、请求法院查实周琴在上海的债权,查实欠债人朱勇强的房产(此房产2012年9月周琴起诉朱勇强后就被上海虹口区法院冻结).
5、请求法院追回桂树斌非法过户给李万光的雅阁车的买车款17万元.
        综上所述,1、原告对本案的分配具有优先权,其他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参与执行分配。2、周琴夫妻有以上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次分配的财产并非是周琴唯一的财产,所以按照先后顺序,此次分配应由原告全额受偿。




                                                                                                       异议人:黄敏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小军在小黄敏申请给周琴房产解封的同时就为大黄敏进行了查封(解封后马上进行查封),他为什么只给周琴夫妻送达解封涵而不给大黄敏送达查封涵?张小军在审理大黄敏案时,不按大黄敏和周琴夫妻达成的协议内容写调解书,还把该案的笔录弄丢了,还说他记不住当时审案的情况了,难道这一切都是巧合?由于以上的“巧合”造成了周琴夫妻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卖了法院的冻结房,还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作为一个四级法官,一个老庭长,作为代表人民执行审判权的法官,难道他连办案的基本程序和原则都不知道,以为法院的庭审记录和其他材料是厕所废纸,想怎么处理都可以?想随意毁灭就毁灭?法院是他开的,可以任意处理任何的事情?他这么做的目的其实就是要帮助犯罪分子借助法律来抢劫我标的款,转移财产,损害我的利益,同时还要帮助周琴等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三案 钟秋萍(周建国老婆)告周琴借款13万元——子虚乌有
2015年7月15日左右,资中法院执行法官黄凯(张小军的姐夫)来到法官张勇办公室把我和何洪基叫到他的办公室,要我同意周琴的另一债权人钟秋萍(周建国的老婆)状告周琴借款13万元。钟秋萍请的律师叫周侦白(音),此人是张小军的妹夫。法官黄凯说金安特公司也是他和张小军去查的。钟秋萍借13万元给周琴夫妻的确是事实。大黄敏对法官黄凯说,周琴说卖了资中的房子,就已经归还了周建国的钱了,怎么现在又来告周琴了?黄凯说:“周建国和钟秋萍离婚了,周琴没有归还给钟秋萍。”当时黄凯还威胁我们说:“现在钟秋萍必须要在你的标的款90万元中分走15万元,若你不同意钟秋萍来分15万元,你也不休想拿走一分钱。大家都不要分。”我气得马上冲出他的办公室,到纪检找到何丽告了黄凯、周侦白、张小军,告他们和犯罪分子互相勾结,进行坑蒙拐骗、毁灭证据,处心积虑地创造条件,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进行一条龙服务,把资中法院搞得乱七八糟,让受害者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他们一家人,又是法官又是律师的,承办关系案,这完全是法律禁止的,他们还振振有词,这让法律何处去,让法院何处去,让正义何处去?
张小军口口声声说300多万元的金安特公司的股份后来只执行了90万元,该公司的陈律师说张小军只查封了股金90万元,执行法官说张小军的查封上没有资料显示此股份值300万元。当时我不同意90万处理股份,金安特公司陈律师说法院只查了90万,你要说管300万那就请法院拿出证据来,我又去问张小军,他说执行局拖到不去执行,股份可能是缩水了,跌价了,我有什么办法?反正我查的时候就管300多万,他说股权证就是证明,叫我找执行局,说他此案已经进入执行他现在管不到了,不要找他,找他也没有用。还说我拿不到钱是执行局拖出来的。就这样一推就了了。
我没有办法了,我就去问周琴,要她拿出卖资中滨河花园的房子钱来归还给我,周琴说房子抵押给了周建国(周琴说周建国是资中国信银行的老总,也是钟秋萍的老公)。但事实证明张小军根本就没有去查封这套房子,此房于2012年11月1号就以54万多元卖给了伍斯琴并办理完过户手续。我案是2012年11月2号才开的,张小军为什么要一直骗我们说他查封了此房,2012年11月7号还叫何洪基帮我写解封申请,难道作为庭长的他,不按法律规定、不要办案原则、不讲法律程序、随心所欲地为关系户办案黑心案、人情案,还在威严的法庭上说瞎话欺骗当事人,他犯了渎职罪就因为他是四级法官是民庭庭长,法律对他就可以网开一面、不了了之吗?
小黄敏告周琴夫妻借款10万,起诉的第二天张小军就查封了两套房子,价值80万左右,他没有说超标的,而我告周琴115万元他就看到一张金安特公司的90万元10%的股权证和我拿去的周琴夫妻资中和资阳的房产证号,他亲自去为小黄敏查封了这两套房房子。就知道周琴的债权人不止我一个人,至于股份谁都知道有风险,可是他却故意抬高股份的价格,以股价超标为由,拒绝登记我提供的周琴夫妻丰大18万股份和桂树斌名下的“雅阁”轿车,造成财产流失。使我的案件无法执行。
在同一个时间段里,同一个人办理的查封案件,小黄敏案查封的是80万,而她的案件标的是10万,80万元是10万元的8倍。大黄敏告的是115万元,大黄敏请求查封的财产还包括了小黄敏已经查封了的财产80万,大黄敏还有一笔是不在115万元借款中的隐形入股金9.9万元,这笔入股金的证据大黄敏也告诉了张小军,并且还给他看了相关证据。张小军对大黄敏说股份归股份,借款归借款。所以,大黄敏的查封实际是资金比例,应该这样算:90万股金+80万房产比(115万大黄敏的借款+10万小黄敏的借款+9.9大黄敏的入股金)是约1.2倍的查封。试问大黄敏的超标从何谈起?8倍没有超标,1.2倍还是严重超标?他凭什么说股份值300多万?难道法官登记财产价值可以凭想象?查封公司股份可以不要公司出具价值证明,听说值多少就认定值多少。由于他对工作的极不负责任,故意抬高股价,放走可供执行财产,造成财产流失。试问检察院领导:他该不该为他的渎职买单?你们是不是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张小军是一名高级法官,是民庭一庭的庭长,是资中法院的顶梁柱,拿了国家的俸禄却处处渎职,他知法犯法、违法办案、儿戏法律、欺骗当事人、毁灭证据、及办案极不负责任,试问这还是一个合格的法官所为吗?他给我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一句审案过程我记不得了,笔录丢了,查封后我忘了送达查封涵,也忘了贴封条,还忘了打电话通知周琴夫妻,难道一词“忘了”就可以将自己的责任全部推卸掉吗?
  因为下面的任何相关部门都不给我开手续,所以我没有手续就不能上访(因为上面都不接受像我这样被逼越级上访的人)故:我就只能借论坛一角在网上举报。因此,我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资中法院的法官张小军的渎职罪,并赔偿给由他的行为给我带来的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黄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28 21:58
关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30 08:28
放弃了权力还可以得到法院的强行分配,资中这地方没有天了吗?在资中法院参与分配居然弃权无效,这真是天下奇闻!
发表于 2017-7-3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分子在资中这片土地上过得是逍遥快活,在资中他们可以不要规矩,就是放弃了分配权的人,仍然可以得到法院的强行分配,犯罪分子们还可以公开买卖该院冻结的财产,而且买卖该院的冻结财产不但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该院还不只是支持买冻结财产的人来法院分钱,就是买方自知买了贼货帮,自己知道理亏,自己放弃了分配权,但该院执行局曾艳丽局长仍然要强行并且是按等比列分配给这些做非法交易的人!这是为什么?是法官肩上的天平丢了还是该院的确“黑”?
发表于 2017-7-30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相信法院的查封不如废纸,卖资中法院的冻结房子 就当是 卖垃圾箱里的废品,可以随随便便大摇大摆地卖,卖了还能逍遥法外!难道资中法院就是这样保护“平头”的合法权利?查封房被卖了,法院不但一点责任都没有而且还要强行分钱给销赃者?
发表于 2017-7-30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不到维权不休

发表于 2017-7-31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卖了法院的冻结房还可以逍遥法外真是闻所未闻,这事要不是发生在朋友圈里,要不是我亲眼目睹此事,就是打死我,我也不会相信资中法院如此“黑”。

发表于 2017-7-31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心所欲,法官独大,牛,真是牛得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7 18:33
当真了是有权在手,就可以任由胡作非为。老白姓没的权就只有背死,有权威了人做了犯法了事都是理所当然。支持你......生活中越到这样了事就该像他们敢站出来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3 11:47
真正的他们自以自己的权利大的使用的手段也多得不计其数让人眼花缭乱。他们违法犯罪对他们来说零风险低负担无本的生意他们做起非常过瘾上瘾就象是附着在受害人身上的恶性肿瘤

发表于 2017-8-2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法院的罗院长和资中执行局的张庭长都被抓起来了,看来法院的“灯下黑”也黑不长久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2 01:15
他们买通当地派出所的人报警称有人住到他们的屋头,前不久就报了警晓得是当事人。他们真的有那么恶毒他们说如果我不开门就直接要破门而入。然后说去派出所解决说我不答应调解就不让我出来,调解就是鉴租房协议他们好收租金接近10万大概一年半到今年年底为止,到时候租期满了我的余下债权大约16万多扣掉10万到年底领6,7万就腾退解封。太会算了,难怪哟穷人就是穷人富人就是富人两年前此房抵我们的账都差不多两年后我就玩得人财两空血本无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2 01:18
就学到他们那样算账不是就可以了吗

发表于 2017-8-23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做天在看黑心的人绝对要招报应。

发表于 2017-8-24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楼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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