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们大家好!请看看这份执行异议吧、
异议人:黄敏,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42号2—1—3号.公民身份证号: 51102519660126442x。电话:18981435232
被异议人李万光(系谭秀英之夫),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3段176号4幢1单元2楼2号。公民身份证号 :513901197210220715。
被异议人:谭秀英,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3段176号4幢1单元2楼2号。公民身份证号 :511025197409224860。
被异议人:钟秋萍:钟秋萍,女,汉族。住资中县明心寺镇天坝村3社56号.公民身份证号: 511025197109254427。
被异议人:杨国金,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南化街30号,公民身份证号 511026196303077155。电话:13778498786
异议内容:
1、异议人参与分配的比例有误.
2、被异议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参与执行分配.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异议人)对案件申请了保全,提供了担保,应当享有优先分配权.
对于115万的诉讼,为了最终的执行,在案件审理前,原告(异议人)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周琴、桂树斌)夫妻的房产、汽车和股权,而同时,原告也提供了担保,即在2012 年10月26日我申请保全时,以内江市临江小区工商局二单元二楼13号150平米的房子作担保,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一)。对此,原告要求享有财产的优先分配权而不是与其他人平均分配。理由如下:
1、从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应然功能上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 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如申请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以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的法律強制措施, 达到防止财产流失, 避免执行落空、实现债权人利益之目的。从这点上来看,诉讼保全制度的价值特征具有限制性、风险性、先占性和固定性。尽管目前在法律上未明确赋予保全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保全制度所释放出的先占性功能与抵押担保制度所释放出的优先权功能是相一致的, 在执行实践中, 执行法官如根椐立法意图和法理而赋予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 也是符合民事执行价值取向。如果不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不但会严重削弱保全措施制度的应有功能, 还对保全申请人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
2、从我国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立法精神上看。很清楚,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指导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也必须与民事义务保持一致。具体来说,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既要交纳财产保全费,也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对申请人而言,它交纳保全费用,提供担保的同时同样会产生保全风险。根椐民诉法笫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如查封、扣押、冻结错误或不当时,保全申请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已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让未提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均等分配执行标的物,在其没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更未尽任何义务的前提下享有某种特殊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违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3、从我国财产保全与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同一控制性” 理论上看。大家知道, 民法上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上的一个主要特性,就是将债权标的物进行实际控制,使其成为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具有先占性, 固定性的手段和方式 ,这就是优先受偿的原理基础。不难看出,财产保全也具有以上同样的特性,只不过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先于诉讼而成立,财产保全基于诉讼而成立。
4、在执行过程中我多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付出了极大的人力、物力终于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在财产变现过程中,我多方联系财产处置渠道,为了及时变现,我甚至凑钱给买受人竟买变现财产,故,在财产变现中,我付出极大,而以上被告参与分配,他们都未付出丝毫,现在要平等坐收利益,显然很不公平。
综上所述,该案的原告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贵院实在是要允许其他人参与分配,原告也应当高出平均比例受偿。
二、其他各笔借款存在众多疑点,不应参加此次分配
李万光的债权43.5万元至今仍然无确切证据印证,原告认为此43.5万元属于虚假诉讼,原告已经向资阳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现已受理。2012年10月29日,桂树斌就将他自己名下的雅阁汽车,作价17万元过户给了李万光,这笔钱没有抵账依据,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钟秋萍债权,据周琴说已在处置滨河花园的房子后,将此借款还清。又怎么会再次诉讼参与分配?杨国金通过中介所买周琴夫妻的房子,中介所在连房产证都没有见到的情况下,异议人?在人民法院已经把房子查封了的情况下,其不经核实就将买房款交给了周琴,发现房子有问题后,杨国金不找中介所赔钱而是舍近求远来资中告周琴夫妻,这符合逻辑吗?所以异议人认为他们参与分配债权均存在互相勾结的虚假诉讼,以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此外:1、2012年3月桂树斌打入现金300万到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桂树斌该公司百分之10的股权转让,存在公司虚假报账目的嫌疑,现该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不存在亏损,请求法院予以核实该300万的去向和公司的实际状况,并追究周琴夫妻与该公司伙同造假的责任。
2、请求法院查实周琴在四川丰大种业公司投资原始股(18万元现金)的去向.
3、请求法院查实周琴2012年11月1日,非法转移资中滨河花园120平米左右的住房一套,查实此笔资金的去向.
4、请求法院查实周琴在上海的债权,查实欠债人朱勇强的房产(此房产2012年9月周琴起诉朱勇强后就被上海虹口区法院冻结).
5、请求法院追回桂树斌非法过户给李万光的雅阁车的买车款17万元.
综上所述,1、原告对本案的分配具有优先权,其他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参与执行分配。2、周琴夫妻有以上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次分配的财产并非是周琴唯一的财产,所以按照先后顺序,此次分配应由原告全额受偿。
异议人: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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