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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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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第59条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这一法律条款从原则上规定了法律对军婚的特别保护,这就使得我们在以后立法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护军人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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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对现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做出了限制,离婚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这对于军人配偶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对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作了“但书”的规定,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包含两层意思:
  (1)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取得军人的同意;
  (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军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征求其同意。本条款中“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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