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看过一个小品,就是中国老太太存了一辈子的钱,结果到老都没有享受过就死了;而外国老太太则是用明天的钱来享受现在的生活。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的消费方式已经悄然发生了改变——房贷、商业贷款已经是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了。
但是,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总会凸显出很多的问题。且不说现在的房奴、车奴的还贷压力有多大,就说在你有钱的情况下要给银行提前还贷都会受一肚子气。这不,我今天在麻辣社区看到的一篇帖子,就是说提前还贷遭拒的事情,【原帖:有钱都不能任性!中信银行阻拦我提前还还贷
http://www.mala.cn/thread-14823529-1-1.html】
看完顿时觉得现在的银行水太深了,本来是规规矩矩地按照银行的规定去申请提前还贷的,为啥就拖着不给别人办理?而且在人家申请提前还贷的期间又收了6万元的利息……我们辛辛苦苦赚点钱,结果全是在给银行打工啊,让我默默擦泪5秒钟!
作为一个有着房贷经历,并且是法律专业的吃瓜群众,我试着从法律的角度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事情,看看银行的这种做法到底有没有道理!
首先,贷款人有没有权利要求提前还贷呢?
作为贷款人,当他手里有闲钱的时候,为了减少利息支出,最简单、最稳健的途径就是尽早归还本金,提前还贷。
但是现在学界对于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一个具体的借款合同,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我们不能将其简单化成一个答案。我们可以将借款合同分成两大类来进行分析:
一是未约定提前还贷违约责任条款的借款合同。二是约定了提前还贷违约责任条款的借款合同。
对于第一类借款合同,楼主认为,提前还贷肯定是不构成违约的,银行当然也就不应向借款方收取违约金。法律对银行保护的着力点就是“收回本息”,而不应当赋予他更多的权力。对于借款方来说,只要在期限前返还本金,并且支付使用借款期间的约定利息,就构成了对主要义务的履行。银行没有权利为了保护自己的既有利益而给借款方设置重重障碍,将风险直接转嫁给借款人。
这是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的!
同时,银行有义务为贷款方及时地办理还贷业务,超过合理期限办理的还应当赔偿贷款方多支付的利息。
对于第二类借款合同,楼主则认为,在贷款方愿意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银行也不能拒绝贷款方的请求。
银行界普遍认为,借款方提前还贷一方面会增加了银行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会打乱银行资金营运计划,并导致银行预期利息收入减少。所以,银行是比较抵触而且不愿意办理提前还贷义务的。
但是,既然借款方和银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而且合同中也约定了提前还贷的违约责任,那么
一切就按规定来就好了。银行怎么着也不能把自己说过的话当屁放吧!如果借款方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的申请,并且愿意支付违约金,那么已经是展现出最大的诚意了!银行还不愿意办理的话,就太说不过去了。
其次,银行借款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如果提前还贷违约金条款也是一种格式条款的话,我们可不可以主张这是“霸王条款”而使之无效呢?
银行和贷款人本身就处在一个极端不平等的位置,所有的合同条款都是银行单方面规定的。面对长长的一份借贷合同,谁会一条一条逐字逐句地去看呢?很多时候,借款方根本就不知道有违约金这回事。楼主觉得,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主张条款无效的。
最后,法律监管空白,银监会默认银行的“潜规则”,谁来为我们的损失买单?
面对银行和贷款者之间越来越激烈的矛盾,国家和银监会既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行业规定,这真的让楼主十分的不解?
是银监会不知道这种情况的存在吗?不,当然不是。银监会对这种情况都是心知肚明的。当楼主咨询银监会的时候,他们给出的答复竟然是让我们和银行自己协商?Excuse me ? 如果我说话管用的话,我找你干嘛?
这根本就是银监会为银行的运作留下的法律空白!让银行可以在法律漏洞中利益最大化!但是作为平头老百姓,银行每个月收取的利息也许就是我们下个月的生活费,也许就是孩子的奶粉钱!我们的损失又由谁来买单呢?
提前还贷还要脱层皮,银行难道要榨干我们的最后一滴油?希望银监会和有关立法部门能够尽早出台关于提前还贷的规定,让我们可以还钱还得理直气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