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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我究竟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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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志高,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1972年10月以前在富顺县牛佛镇富隆四队务农;1972年10月至1975年4月在5288部队72分队服役;1975年4月至1978年3月在富顺县牛佛镇富隆四队务农;1978年3月至1980年3月在四川省中药学校(现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以下同)43班读书;1980年3月至1989年6月在南溪县中药材公司工作,历任副经理.经理;1989年6月至1994年8月在南溪县医药局任副局长(证据1);1994年2月借调到四川省医药学校(现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以下简称“学校”),1994年8月8日正式调入四川省医药学校,由校长、书记王书林,副校长唐庭猷亲自到南溪县人事局、医药局、派出所办理(证据2-8),户籍上在、至今仍在学校集体户,属药中校社区(证据9)。
    1994年2月借调到校后,学校校长王书林告诉我:“借调期工资由南溪县医药局发给你,正式调到学校后从事校办产业工作期间,为了公司发展需要,便于处理经营费用等原因,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你就不在学校造册领工资,你现在的行政编职要转换成事业编职享受学校、国家一切政策性待遇,政策性调资空调进档”。3月,学校将原唐庭猷在学校所居住的二居室(熊猫馆二楼8号)分配给我居住(我同意调到学校的条件之一),1996年因学校住房紧张,我又很少住,便主动请示学校安排给其他人使用,我未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我私人安装的座机电话有偿转让给副校长高平。94年3月学校安排我到校办产业峨眉山祥光医药贸易公司任副经理,4月,协助学校完成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5月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我协助学校在成都五块石药品市场组建了峨眉山祥光医药贸易公司成都经营一部,成都经营二部(我承包一部,廖仕明承包二部)、乐山经营部(学校在编职工孙向明承包),公司总部仍设在学校,财务、出纳等工作人员由学校在编人员中调配,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林。1994年到1997年底,成都一经营部每年向学校上交利润2万元。1997年底,因药品市场整顿及多种因素,我书面向王书林校长申请留职停薪下海经商,王校长口头“同意保留关系,享受学校、国家一切政策性待遇,政策性调资空调进入档案,不交学校留职停薪费,也不领学校工资,到退休时办理退休就行了”。庭审中才知道自94年8月8日正式工作调动到学校后,学校就没有将我的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予以入职连接,并非法将其终止、灭失,也末告知我本人或退回南溪县人事局;所以,学校怎会给我办理书面“留职停薪”手续?
    由于我2014年10月1日年满60周岁,应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等手续。我与学校人事部门联系咨询有关提前办理退休的问题,2013年9月根据学校人事处长门中枢要求,我向学校提交了“关于调入四川省中药学校的情况报告”(证据10),学校未作任何答复。
    2014年5月我正式向学校提交退休报告,请求学校按政策办理我退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相关手续以保障我退休后的基本生存条件,学校也无任何回应(证据11)。
    2014年9月2日我到学校就办理退休等事项向学校人事处请示如何办理等相关事宜,不知何因黄俊副处长要求提供调到学校的相关手续(证明材料),9月5日我即到南溪县档案局将调到学校的相关手续(复印件)送到学校人事处,黄俊签收(证据2-8),学校任然置之不理,无任何说法。
    2014年10月1日我已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等手续还没有办理。因学校既不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也不给予答复,2014年9月27日我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调解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的报告”(证据12),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督促下,学校才于2015年2月12日发了一个“关于对江志高同志反映问题的回复”(我3月7日签收,以下简称“回复”)告称:”......学校正式职工中从来都没有江志高的名字......没有收到过江志高的档案......,我们认为你不是我校正式职工。我们无法为你办理退休手续”(证据13)。此时才知道学校早在1994年8月8日将我的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户籍关系、档案关系由学校从南溪县人事局、医药局、派出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随带”到学校后就故意没入职连接,并将人事、工资、档案等关系终止、灭失,只将户籍上在学校集体户。
    根据“回复”内容,2015年3月13日我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人事调解申请,请求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解并敦促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我的退休手续,落实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相关手续与待遇,以保障我的基本生存条件(证据14),无答复。
    根据“回复”内容及签收时间,按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后60日内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2015年5月4日我向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2015年5月5日以(2015)峨眉劳人仲不字第6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据15),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同日,我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咨询怎样诉讼,该院告知只能按侵权赔偿起诉。
    5月15日我以人事争议案由,侵权赔偿132余万元、庭审中增加医疗保障金50万、档案赔偿20万,共计200余万元的诉求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6月29日庭审己进行到法庭辩论将结束时,法官王美不知何故要求我申请撤诉后重新起诉,并提出要增加确认人事关系的诉求,重新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与仲裁机构联系,“若不同意撤诉我就驳回起诉”。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2015)峨眉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诉(证据16)。
    2015年7月6日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的要求与联系(否则仲裁机构不会再出“通知”),我重新向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2015年7月6日仍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以(2015)峨眉劳人仲不字第8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据17),同日,我按照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以人事争议案由,侵权赔偿200余万元的诉求,新增确认人事关系诉求,重新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峨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驳回原告江志高的起诉”(证据 18)。
    我于2015年12月20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乐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证据19)。
    我于2016年9月1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民申3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江志高的再审申请”(证据20)。
    我于2017年2月23日另以侵权纠纷案由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学校赔偿损失186.2万元,该院以(2017)川11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档案丢失的侵权赔偿责任。......且在原、被告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无法确定建立的情况下按照社会保险等相关标准计算损失于法无据......。”判决:“一、被告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二、驳回原告江志高的其它讼诉请求”(证据21)。
    我于2017年5月9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6月16日以(2017)川1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证据 22)。
     2017年6月25日,我分别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要求办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身份、待遇;省人社厅于2017年7月4日书面告知:“你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规定请依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证据23)。2017年7月19日我电话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联系告知我:“现在学校放假,待开校后根据学校意见我们再告知你是否受理”。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是解决、落实我机关事业单位“通休职工”身份、待遇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学校利用我工作调动跨地区、跨行业故意、恶意、非法终止、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长达20余年,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未入职,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于2013年9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号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导致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机关不予受理,致使我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学校应负全部责任。经诉讼程序认定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或“损失赔偿于法无据”。峨眉山市、乐山市、四川省三级法院都口头告知我“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省人社厅又不予受理,要我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省药监局又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我究竟应该找哪个部门调查处理我的合理、合法诉求:1、按政策规定办理落实江志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退休职工的身份、待遇;2、补发我2014年10月1日至今的退休工资;3、补偿我2014年10月1日前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份)或解决栖身地、补偿2014年10月1日至今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划拨账户部份待遇、合理补偿差旅、诉讼、诉讼代理等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失;4、2017年内修复、恢复我的档案关系。
    目前,我因未办理正常退休、医疗保障及其它相关手续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待遇,己到“老无所养、老无所居、病无所医”靠借钱生活、租、借住朋友房屋栖身、有病无钱、无处医治境地,生命保障己受到极大威胁,之前打“官司”和现在维权都靠借钱,急盼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解决、落实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身份、待遇,以保障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感受到国家的公正、公平、正义。
    我现住在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街村、邮编644103,电话:18208272150

                                                         江志高
                                                          2017年7月24日
附:一.江志高身份证复印件(号码:512528195410010016)
二、证据目录
1.江志高任职通知、
2.四川省医药学校干部(工人)商调函
3、1994.8.8南溪县医药管理局介绍信(工资 )
4、1994.8.8南溪县人事局“干部介绍信”存根
5、1994.8.8南溪县人事局干部档案传递通知存根
6、1994.8.8南溪县人事局干部调动通知
7、1994.8.8南溪县人事局关于干部调动征求意见函
8、1994.8.8南溪县人事局送文(江志高档案传递)记录
9、峨眉山市峨山镇派出所“户籍证明”
10.2013.9.5“关于调入四川省中药学校的情况报告”2页
11.2014.5.13“关于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的报告”2页
12.2014.9.27“关于请求调解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的报告2页
13.2015.3.7签收“关于对江志高同志所反映问题的回复”2页
14.2015.3.13“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2页
15.2015.5.5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6.2015.6.29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页
17.2015.7.6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8.2015.12.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页
19.2016.5.26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页
20.2016.12.24签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1.2017.4.20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1页
22.2017.6.22签收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0页
23.2017年7月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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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4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5月4日我向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2015年5月5日以(2015)峨眉劳人仲不字第6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据15),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7-7-2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按照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以人事争议案由,侵权赔偿200余万元的诉求,新增确认人事关系诉求,重新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峨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驳回原告江志高的起诉”(证据 18)。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5年12月20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乐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证据19)。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6年9月1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民申3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江志高的再审申请”(证据20)。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7年2月23日另以侵权纠纷案由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学校赔偿损失186.2万元,该院以(2017)川11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档案丢失的侵权赔偿责任。......且在原、被告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无法确定建立的情况下按照社会保险等相关标准计算损失于法无据......。”判决:“一、被告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二、驳回原告江志高的其它讼诉请求”(证据21)。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7年5月9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6月16日以(2017)川1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证据 22)。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6月25日,我分别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要求办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身份、待遇;省人社厅于2017年7月4日书面告知:“你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规定请依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证据23)。2017年7月19日我电话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联系告知我:“现在学校放假,待开校后根据学校意见我们再告知你是否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利用我工作调动跨地区、跨行业故意、恶意、非法终止、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长达20余年,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未入职,又未采取补救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3年9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号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导致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机关不予受理,致使我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诉讼程序认定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或“损失赔偿于法无据”。峨眉山市、乐山市、四川省三级法院都口头告知我“应由行政机关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省人社厅又不予受理,要我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省药监局又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我究竟应该找哪个部门调查处理我的合理、合法诉求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因未办理正常退休、医疗保障及其它相关手续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待遇,己到“老无所养、老无所居、病无所医”靠借钱生活、租、借住朋友房屋栖身、有病无钱、无处医治境地,生命保障己受到极大威胁,之前打“官司”和现在维权都靠借钱,急盼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解决、落实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身份、待遇,以保障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感受到国家的公正、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4年2月借调到四川省医药学校(现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以下简称“学校”),1994年8月8日正式调入四川省医药学校,由校长、书记王书林,副校长唐庭猷亲自到南溪县人事局、医药局、派出所办理(证据2-8),户籍上在、至今仍在学校集体户,属药中校社区(证据9)。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1994年2月借调到校后,学校校长王书林告诉我:“借调期工资由南溪县医药局发给你,正式调到学校后从事校办产业工作期间,为了公司发展需要,便于处理经营费用等原因,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你就不在学校造册领工资,你现在的行政编职要转换成事业编职享受学校、国家一切政策性待遇,政策性调资空调进档”。

发表于 2017-7-29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5月4日我向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2015年5月5日以(2015)峨眉劳人仲不字第6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据15),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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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将原唐庭猷在学校所居住的二居室(熊猫馆二楼8号)分配给我居住(我同意调到学校的条件之一),1996年因学校住房紧张,我又很少住,便主动请示学校安排给其他人使用,我未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我私人安装的座机电话有偿转让给副校长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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