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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客观事实一座山 必须得到尊重 法律是准绳 不是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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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客观事实一座山 必须得到尊重 法律是准绳 不是儿戏
——诉苍溪县住建局、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苍溪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案一审辩论意见
(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连接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0a6816fcda21b8a0d5aed71cb9207ade&showtopic=64996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苍溪县城滨江首座多层楼原规划小汽车库不合格情况,具体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项目设计图》、《项目竣工图》、《滨江首座多层楼建成小汽车库实际检测尺寸与国家标准差距对照表》。客观事实犹如山一般摆在那里,不会轻易灭失,建成小汽车库不是一般的瑕疵或缺陷,可以在使用中克服,而是转弯半径、通道宽度、消防车道等严重不满足规范,停不进去小汽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涉及人命关天的事!必须重新确定房屋的规化用途或使用功能!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没有任何裁量余地。不动产证据的特点是永久不灭失,小汽车库是否合格的判断技术标准并不是高科技,
虽然相对专业,但大众可以通过阅读标准和规范,阅读司法鉴定意见搞明白,国家规范和标准清清楚楚。不尊重如山的客观事实,谁能开得起这种玩笑?!玩得起这样的幽默?!
必须引起法庭高度重视的是:省住建厅2014年8月咨询复函和审图机构2016年 5月的咨询意见是两份非法证据。
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2014年8月向省住建厅咨询请示书面文件中,有意将2010年建造的房屋提前到512汶川大地震前的2006年,片骗取灾区房屋司法鉴定不进入的咨询复函。按照省住建厅起草此咨询复函的人员说,苍溪县住建局书面欺骗咨询,责任自负。小汽车库建成到司法鉴定的状况,修改规划用途、重新确定使用功能为唯一处理方案。
更为严重的是,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和被告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明知设计图经过了重大修改,不将修改后的图纸和小汽车库竣工图提交法庭,证明被告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有意欺骗法庭。审图机构2016年5月咨询意见出具单位为设计图(建施图)审图机构,法定资质仅为设计图审查,没有司法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2016年审查2009年的设计图,是笑话。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委托提供咨询意见,超过审图机构的法定资质。小汽车库库址选址涉及周边环境、城市道路设施情况,不是仅靠设计图就能判断小汽车库是否合格,必须出现场审查周边环境、城市道路设施情况,保证安全畅通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时间是2016年5月19日,而小汽车库项目竣工图与设计图有重大差异,单独审查2009年的设计图结论自然错误。该咨询意见将地上汽车库说成是地下汽车库,明显错误。该咨询意见说明汽车库可以整改合格,如何整改却没有方案。寥寥数语的两句话,牛头不对马嘴,不是科学规范严谨的专业精神。十分严重的是: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和被告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为了欺骗法庭,不择手段,性质严重。本案第三人在2016年10月信访调查中,专程去该审图机构,要求结合竣工图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再次出具咨询意见,被该审图机构拒绝。原告对该审图机构的不负责任行为进行了痛骂,该机构负责人对原告进行了道歉。
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安全是最大的社会稳定!安全是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苍溪县住建局作为城市人行街道业主和管理机关至今没有为小汽车库出入口设置小汽车通道,小汽车库入口处和出口处被路灯、广告牌、行道树遮挡。这实际是本案二被告和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六、七年来知道没有合格的小汽车库。许可原告物尽其用改商使用的的证据。六、七年来的信访调解档案记录清晰地证明了这一过程!被告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2012年8月立案、终结案件的档案证明了此过程。被告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2012年认定原告不违反规划法规,2017年认定原告违反规划规,如果2012年是错案,错案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物业持有人、物业使用人改商使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尽其用法律规定鼓励支持!围绕此案的信访持续七年,各级领导批示督办,省委巡视组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批示要求实事求是,妥善处理。2015年9月24日苍溪县委、县人民政府开会讨论批准县涉建信访功坚队经过公示《信访调解方案》,因继续出现信访,县委县政府领导告知物业持有人和物业使用人,停止执行《信访调解方案》,通过诉讼维权解决争议,用司法公信力平息信访。
  物业持有人提起的修改房屋规划用途许可申请诉讼案,被一二审驳回。被告苍溪县住建局在庭审答辩时声明的小汽车库可以整改合格,至今没有任何整改,在庭审答辩时承诺的将小汽车库内的柱子搭到横梁上至今没有落实,“在建工程”小汽车库尚未结束“在建”状态。物业使用人渔人码头餐厅、让鸭老壳飞餐厅至今被苍溪县住建局、苍溪县政府要求不予办理餐饮许可。苍溪城市行政执法局2012年8月立案调查,当月终结案件,认为将不合格小汽车库改商使用不违反规划法规,并向苍溪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书面专题报告,建议组织信访行政调解。此后,信访调解持续到2015年底。此前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与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是相互制约监督的关系,所以能够作出公正的处理意见。
  2015年11月3日,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被撤销,作为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利用为推卸掩盖责任,于2016年2月4日,以加挂牌子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责令物业持有人拆除餐厅设施的决定,2016年5月5日苍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执法局的拆除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撤销执法局的拆除决定,限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6年5月20日,苍溪县人民政府发出苍府办(2016)20号《关于加快处理涉建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苍溪县住建局本应该依据此文件按现状修改房屋规划用途。而苍溪县住建局却以加挂牌子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名义重新立案,于2016年6月24日再次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县政府行政复议维持执法局责令拆除决定。
2017年1月和2月、市委书记王菲对被告的做法三次批示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委常委冯安富、副市长叶长春均批示加快调查处理,按照中央政策增强民企财产安全感,增强民间资金投资信心,依法保护产权,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结果。
2017年1月3日,物业持有人向广元中级法院起诉,状告苍溪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依法领导、组织、督促调查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法定职责。2017年2月13日广元中院立案受理。
被告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提交法庭的全部证据、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证明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不按照国家法规进行规划管理、设计管理、审图管理、房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重渎职失职造成小汽车库不合格,不依法调查处理事故,推卸掩盖责任,利用加挂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这个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牌子,给物业持有人非法栽赃,企图将自己的渎职责任转嫁司法审判机关。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为推卸掩盖自身责任,为自己不脱钩的设计单位当保护伞。
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正确的做法是认真调查处理小汽车库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依法追究设计单位、审图单位、不依照规划法规、建筑法规、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审图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玩忽职守的划线规划核实、正负零基础工程规划核实、房屋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分步骤竣工验收、监督质量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向社会公开真相,依法重新确定不合格小汽车库的规划用途和使用功能,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失职罪的工作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而不是继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加挂牌子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来栽赃查处依法物尽其用的物业持有人或物业使用人。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这种做法,明显已经涉嫌犯罪。
现场事实一座山,必须尊重!谎话说一万次,不会变为事实!法律是准绳  不是儿戏!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违法主体,没有违法事实,没有行政处罚或责令拆除的的权力清单,随意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决定是法律不许可的!
请合议庭考虑:拆除餐厅设施将造成800多万的经济损失,谁负责错案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被告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和苍溪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承担本案诉讼费。责令本案第三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此外:建议法庭将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不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函告相关机关,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本案小汽车库设计单位已经涉嫌重大事故罪,本案第三人有关人员已经涉嫌渎职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建议法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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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今天,法官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把法律视为儿戏,值得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17-7-2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5.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6.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合议庭评议和表决规则,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7.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应当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确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人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协助院长管理行政事务。

8.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二)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9.明确审判委员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10.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11.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

(三)审判管理和监督

12.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

1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业绩档案应当以法官个人日常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法技能、廉洁自律、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法官业绩评价应当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1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一)独任庭和合议庭司法人员职责

15.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6.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7.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18.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19.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20.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院长庭长管理监督职责

21.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22.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23.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2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审判责任范围

25.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7.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8.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审判责任承担

29.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30.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3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2.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35.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36.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惩戒程序另行制定。

37.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

(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五、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

38.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39.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分别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处理。

40.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或者经法官惩戒委员会等组织认定不应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

41.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官因接受调查暂缓等级晋升的,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违法审判责任,或者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无责或者免责建议的,其等级晋升时间从暂缓之日起连续计算。

43.依法及时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妨碍诉讼活动或者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4.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六、附则

45.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46.本意见关于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于人民法院的法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院长和院长。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参照执行。

技术调查官等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另行规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法院人民陪审案件中的审判责任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另行规定。

47.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48.本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7-21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7〕11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者探索实行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五、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符合特定类型个案监督情形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

八、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九、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院庭长可以依法督办,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案件已经审结的,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7-21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苍溪县滨江首座多层楼                       小汽库实际检测数据与国家标准对照情况
1、汽车库基地选址
实际检测结果:面对城市主干道设立汽车库出入口,入口与出口相距58米,入口距离主干道与干道交叉口95米,出口距离主干道与干道交叉口(红绿灯)66.6米 。   
国家规范要求:苍溪县城经省政府批准2020年达到20万人,2030年达到30万人。其规划、设计应该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规定汽车库严禁面向城市主干道设立出入口,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通道交叉口最少相距800米。
分析结论:在两个城市主干道与干道交叉口相距220米以内的之间,再开设两个汽车库出入口与城市主干道形成交叉口,违反《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严重影响城市主干道和干道畅通与交通安全,无整改合格可能。

2、汽车库出入口宽度
实际检测结果:入口3.38m
国家规范要求:《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不小于3.5米
分析结论:相差12厘米,构成安全隐患。《201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更严格,要求不小于4米。无整改合格可能。
3、车库内通道宽度
实际检测结果: 库内可用垂直式后退停车通道宽度3-3.8米.
国家规范要求:《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不小于5.5米。
分析结论:严重不满足《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根本停不进去小汽车。《201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更严格,无整改合格可能。
4、车库内转弯半径
实际检测结果:库内通道宽度3米长度15.8库内最大转转弯半径3.33米,最小转弯半径不到2米。
国家规范要求:《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小型车不小于6米,微型车不小于4.5米。
分析结论:严重不满足《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201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更严格。根本停不进去小汽车。无整改合格可能。
5、车库内消防车道
实际检测结果:库内通道宽度3米的通道长度15.8米  其余通道最宽3.38米,尽高2.6米,长度58米。
国家规范要求:国家强制标准《97汽车库防火规范》要求4米尽宽X4米尽高。
分析结论:严重不满足国家强制规范《97汽车库防火规范》规范,《2015汽车库防火规范》更严格。发生火灾或爆炸,消防车不能施        救,后果不堪设想。无整改合格可能。
6、汽车库出口距离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实际检测结果:零米。
国家规范要求:《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不小于7.5米。
分析结论:严重不满足《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极其容易撞到人行道路上的过往行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201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更严格。无整改合格可能。
  7、车库出口视线:
实际检测结果:零米零度。
国家规范要求:《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距出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度范围至边线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分析结论:严重不满足《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极其容易撞到人行道路上的行人,严重生命安全隐患明显。,《201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更严格。无整改合格可能。
 楼主| 发表于 2017-7-21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苍溪县住建局长期玩忽职守铁证如山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规划核实分为划线规划核实(又称灰线规划核实)、正负零基础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苍溪县住建局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前规划核实三个环节三个步骤,前两个环节和步骤是为了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许可的错误,避免生米煮成熟饭,造成更大损失。竣工验收也是分步骤分阶段进行。本案第三人苍溪县住建局前两个环节的规划核实明显渎职失职,才造成小汽车库不合格后果,物业使用人将不合格小汽车库物尽其用改商使用不是小汽车库不合格的原因。因此,最后环节的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已经是本案第三人如何调查处理建筑质量事故的环节了,生米煮成熟饭,已经熟烂了,熟透了。
            司法鉴定的时间在竣工验收报告编制以后,房屋已经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备案审查以前,司法鉴定报告进入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苍溪县住建局应该正视问题,,在竣工验收备案审查以前,调查处理事故,追究责任,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变更不合格小汽车房屋规划用途。延迟备案审查或通过备案审查都是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不是依法行政。
 楼主| 发表于 2017-7-22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 号)65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建质2010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二)重大事故,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 ,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质量管理条例》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4 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

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 、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材料)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 100 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7-22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第50条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22 16:17
昨天我们镇上主管信访的领导,要求下面所有村社必须安装公安系统的路由器,说什么好方便监察村社干部的上网情况,还必须手机号登入,结果登录人员越来越多,网速越来越慢,导致 有时候自己都登入不起,官方网页也登入不了。请问如此监控公众舆论有必要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7-22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法官必须问责,
 楼主| 发表于 2017-7-23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苍溪滨江首座多层楼建成汽车库不合格铁证如山 必须修改房屋规划用途理由成立  被上诉人没有裁量余地

           -------上诉的陈述意见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库规划、设计、审批、监督管理、建设,不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当一回事,甚至不把国家强制标准当一回事,政府规划建设部门严重监督管理渎职失职,造成苍溪滨江首座多层楼建成汽车库不合格,上诉人2011年上半年发现问题报告二被上诉人到2012年9月《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提交前,二被上诉人承认汽车库有严重问题,《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提交后二上诉人更加承认汽车库不合格。一直进行行政调解,并于2015年9月24日县委领导主持会议通过公示过的调解处理方案。二审开庭前,二被告一直与上诉人协商解决问题承认汽车库不合格,二审开庭前一天,设计单位派人与上诉人协商解决问题,讨论和解方案,承认汽车库不合格。二审休庭后,截止今日,二被告与设计单位一直与上诉人协商解决问题,承认汽车库不合格。十分滑稽地是,在二审法庭上,被告代理人含糊其辞,胡搅蛮缠地狡辩。
用时间换空间,引导上诉人走司法程序,实际是上诉人企图逃避问责追究。一审期间, 被上诉人和设计单位用2016年5月19日采用欺骗方法,将与竣工图有重大差异的建施图取得的审图单位的非法咨询意见向法庭庭外举证,手段恶劣!一审法院错误采信非法证据,违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一审判决杜撰事实和法律,不采信司法鉴定,甚至对法官自己勘验情况都不用于判决,是极其荒唐的!

认定苍溪滨江首座多层楼建成汽车库不合格,铁证如山!上诉人申请修改房屋规划用途理由成立,二上诉人没有裁量余地,也不容任何人心证。因为多项指标一票否决、一枪毙命其汽车库使用功能, 如转弯半径、消防车道、垂直式后退停车通道宽度、出口距离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出入口面向城市主干道设立,出口距离主干道与干道交叉口(设立红绿灯)距离等。认定该汽车库满足汽车库使用功能,不存在安全隐患,是合格的,不予修改规划用途或房屋使用功能,都是开不起的玩笑!玩不起的幽默!拍不起的脑袋!

被上诉人苍溪县住建局对上诉人的不予许可的回复决定内容寥寥数语,毫无满足汽车库使用功能,不予许可修改规划用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相反,被上诉人苍溪县住建局2015年11月27日进行备案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中的相关《竣工图》,清晰地表明不满足汽车库使用功能。

被上诉人苍溪县住建局2016年1月26日《行政复议答复书》原文照搬设计单位2016年1月20日的的设计说明,总结结论是:“滨江首座多层楼负一楼车库的出入口宽度、通道宽度、后退停车通道宽度、转弯半径能满足规范那要求。能在1-31J—K之间的车位停放微型车,11—21E—C之间的部分车位停放小型车”。1-31J—K是16个车位,11—21E—C是5个车位,部分停放小型车的“部分”是1个车位还是4个车位,被上诉人有意不说明,“用心良苦”!给人这个汽车库可以停放1到4个小型车的判断,避免整个汽车库是微型车库的结论。实际情况是1-31J—K有一面剪力墙,通道宽度仅3米,在1-31J—K之间任意停放1辆小型车,将会堵塞通道!

《行政复议答复书》与《设计说明》回避国家强制规范消防车道、垂直式后退停车通道宽度、出口距离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出入口面向城市主干道设立,出口距离主干道与干道交叉口(设立红绿灯)距离等问题。《行政复议答复书》与《设计说明》本身就是汽车库不合格的说明书、证明书!            即使是“能够停放微型车”,的说法成立,从而认定汽车库满足使用功能,汽车库是合格的,也是极其荒谬的,是贻笑天下的大笑话!微型车的技术当量包含在小型车以内,一个汽车库有少量车位满足停放微型车是可以的。专门建造一个汽车库停放微型车,其规划、设计、审批的法律依据何在?停车需求何在?被上诉人无知无畏与胡搅蛮缠到如此程度,令人吃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第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设计单位和二被上诉人错误理解国家强制标准,对以上法律规定视而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二被上诉人十多年严重渎职失职,推卸掩盖事故责任,目的是掩盖设计、审图非法一体,并十六年不与苍溪县住建局脱钩,2016年6月27日被广元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是广播电视台大型全体媒体《阳光问政》公开揭露。公正审理本案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反腐倡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需要!

上诉人根据《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及被上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整理了《苍溪滨江首座多层楼建成汽车库国家标准尺寸与实际检测尺寸对照表》,清晰地表明:该汽车库缺陷程度是不满足汽车库使用功能,存在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绝不是“瑕疵”问题,可以克服的问题。安全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安全是最大的社会稳定,安全是最大的民生。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法释〔2009〕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请求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撤销剑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二被上诉人不予许可决定,责令二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决定。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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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3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今天,法官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把法律视为儿戏,值得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17-7-2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今天,法官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把法律视为儿戏,值得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17-7-23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今天,法官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把法律视为儿戏,值得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7月24日下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2017)川08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一审)载明:经过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同时送达的(2017)川08行终2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3行初1号行政判决;撤销苍溪县城市执法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苍城执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苍溪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苍府决字(2016)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
      感谢舆论监督,感谢网友支持,感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法院法官纠正错误。希望苍溪县住建局立即根据判决,纠正错误,赔偿损失,依法行政,避免民企破产。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017年7月24日下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2017)川08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一审)载明:经过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同时送达的(2017)川08行终2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3行初1号行政判决;撤销苍溪县城市执法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苍城执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苍溪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苍府决字(2016)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
      感谢舆论监督,感谢网友支持,感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法院法官纠正错误。希望苍溪县住建局立即根据判决,纠正错误,赔偿损失,依法行政,避免民企破产。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7月24日下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2017)川08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一审)载明:经过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同时送达的(2017)川08行终2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3行初1号行政判决;撤销苍溪县城市执法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苍城执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苍溪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苍府决字(2016)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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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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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7月24日下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2017)川08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一审)载明:经过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同时送达的(2017)川08行终2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3行初1号行政判决;撤销苍溪县城市执法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苍城执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苍溪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苍府决字(2016)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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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权靠不住,事实才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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