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徐玉玉案”今天(7月19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员法院一审宣判。
据临沂中院公布,主犯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郑金峰等其余6名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有法律学者向记者指出,对主犯陈文辉的量刑,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适用了最高刑期,一审宣判传递出从重处罚电信诈骗的强烈信号。
一审认定徐玉玉因电信诈骗致死
记者了解到,此前,6月27日“徐玉玉案”一审公开开庭中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徐玉玉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徐玉玉案的代理律师袁椿晖此前接受南都采访时曾表示,徐玉玉的猝死,是由诈骗行为所致,死亡和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辩护律师则指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徐玉玉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有因果关系,更不能将责任全部算在被告人身上。
临沂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就此做出认定:
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在高考体检中,也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史。2016年8月19日当天下午,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相关鉴定人意见显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导致死亡。
“徐玉玉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可能发生心源性休克直接导致死亡,也有可能引起潜在的极罕见的心脏病,进而导致死亡。”临沂中院由此认定,徐玉玉之死与诈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曾拨打2万多次诈骗电话骗取56万余元
临沂中院的判决书披露了陈文辉等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陈文辉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九江、新余、广西钦州、海南海口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陈文辉在九江市、新余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在诈骗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是造成徐玉玉死亡最为严重的主犯。
据介绍,陈文辉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至8月,陈文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外,郑金锋等6名被告则以诈骗罪判处3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60万不等的罚金。
对于一审裁判结果,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刘洋向南都记者表示,法官没有当庭询问是否上诉,不排除被告人继续上诉的可能。
顶格量刑释放从重处罚电信诈骗的信号
记者关注到,判决书中还提到了去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等情形将从重处罚。
另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3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现在的判决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之内,法官考虑到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节,酌情从重处罚,适用了最高法定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向南都指出,一直以来,对电信诈骗都按照普通诈骗处罚,量刑并不重,去年12月出台的司法解释,为加大电信诈骗的处罚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高艳东认为,电信诈骗多是利用技术手段的诈骗,犯罪成本低、更难防范、波及受害者更多、近几年也更为泛滥,“徐玉玉案具有标杆意义,顶格量刑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强烈信号,未来对电信诈骗的处罚力度,将比传统的诈骗类犯罪、普通财产犯罪处罚更重。此案表达了从严打击电信网络犯罪、肃整互联网秩序的国家决心”。
但高艳东同时也指出,电信诈骗是一个黑色利益链条,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灰黑产业,此次庭审重点打击了电信诈骗的末端犯罪实施者,但还需进一步对其背后的利益链条进行深挖,从早惩治、全链条打击才是整治电信诈骗的应有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