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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邛崃牟礼镇村官报复殴打检举人致死,请您来评判一下应该是什么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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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内容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卷宗摘录,本人整理递呈邛崃市检察院的相关材料。大家请根据案件材料中所反应的事实参与投票,谢谢

关于曹洪林故意伤害致人死受害人家属
申诉意见报告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2016年11月4日邛崃市牟礼镇曹店村村委发生恶行打击报复检举人致人死案,受害人亲属通过对公安机关案件卷宗及结合证人证言后综合调查后作出申诉人意见如下。
一、案 由
村干部曹洪林(51岁)将自家的垃圾乱倒于村委会旁道路上污染环境、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在受到村民余文忠(67岁)当面检举指出其不文明行为时采用报复性辱骂、威胁、殴打、推摔按压受害人余文忠倒地,造成严重颅脑受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时 间
2016年11月4日上午9时许
三、地 点
邛崃市牟礼镇曹店村委会旁边张志远茶铺外水泥道路上。
四、案发细节
    1、起 因
程春香证言:
2016年11月4日上午9时许,曹洪林到村委会后回家再返村委会途中遇村民王水全、吴长明、程春香、余文忠等几人在茶铺外聊天,便询问王水全:村委旁那些锯木子是谁弄在那里的……。(余文忠接过话题就说:你是管环境卫生的,你把树叶那些垃圾倒在哪儿,人家不可以堆“锯木子”嗦” 曹洪林说:那儿是集体倒垃圾的地方,我不倒在那儿我到哪里嘛,你管的宽,又不是你的“踏踏”(地方的意思),余文忠也对曹洪林说也不是你的“踏踏”,然后曹洪林连到说余文忠几次“怪鸡儿”娃娃,吃饱标的放碗。)
王水全证言:
2016年月11月8日证言:……他家在村委会旁,他回去一会儿又出来,并走过来问我村委会旁边的‘锯木子’是哪个倒的,当时我说不晓得是哪个倒的。接着余文忠就对曹洪林说:你说‘鸡儿’哦,你都把那些渣渣垃圾倒在那儿,你都可以乱倒,别个不可以倒哦。曹洪林说:那儿是集体倒垃圾的地方,我不倒在那里我倒哪里,余文忠又对曹洪林说:你是村上管卫生的,那你管的啥子卫生呢。这时曹洪林就对余文忠说你个‘怪鸡儿’娃娃,管的宽,吃饱了不晓得放碗。接着曹洪林就朝村委会走了,他走到村委会拐拐那里的时候又说了一句:你个‘怪鸡儿’娃娃,余文忠听到了就从椅子上站起来说:“你是不是要骂人,你说哪里个‘怪鸡儿’娃娃,你才吃饱了不标的放碗,我打你‘鸡儿钱’,你要骂人我就陪你骂,曹洪林听到后就转过来朝余文忠走过来,的地方,余文忠也朝曹洪林走过来,
吴长明证言:
曹洪林回去一会就从家晨出来,并问王水全村委会旁边锯木子是哪个个倒的,王水全就说:是曹老五的锯木子。接着余文忠就说:唉,你的树叶子丫丫倒在哪儿弄啥子呢,你混君仗,曹洪林就说:哪儿是集体我不倒在那里我倒哪里,我倒在哪个儿管你啥子事嘛,你个‘怪鸡儿’娃娃。余文忠就说:你是管卫生的,那你管的啥子卫生。曹洪林说:以前你外面的路连三轮车都过不得,现在汽车都随便开,你恩是吃饱了标的放碗,你个‘怪鸡儿’娃娃,之后曹洪林没有管他就朝村委会走了,曹洪林走到村委会拐拐那里的时候,余文忠不服气又对着曹洪林说:你龟儿子‘怪鸡儿’娃娃,我打你‘鸡儿钱’,之后曹洪林就转过来对余文忠说:你说那个是‘怪鸡儿’娃娃,并朝余文忠走过去,余文忠看到曹洪林走过来,他也从椅子上起来朝曹洪林走,余文忠刚走到水泥路上的时候,曹洪要就当对着说:你再说一下,余文忠又说:说你又咋子嘛,曹洪林就一把抓到余文忠的领口,余文忠跟着就跟着……
以上在场三位证人证言证实:
1、乱倒的树叶垃圾确实为曹洪林所倒。
2、余文忠检举指出曹洪林本着干部、管理环境卫生不应该乱倒垃圾行为检举属实。
3、曹洪林在接群众当面检举时未正确处理问题及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径,采用辱骂、威胁报复殴打检举人不理智行为。
综合以上调查事实,案件起因为:
余文忠检举曹洪林乱倒垃圾行为时遭到曹洪林多次辱骂‘怪鸡儿’娃娃,‘吃饱不晓得放碗’等侮辱性言词辱骂。并威胁余文忠再说一次,并先动手抓住余文忠衣领口,故引发斗殴事态进一步扩大。
2、殴打行为
程春香证言:当时我从坐在侧起在,旁边有人说他们要打起来,(这里指出他们当时辱骂争执的非常利害旁边人都能通过双方的态势判断出他们要发生斗殴行为)然后我就转过来看见曹洪林和余文忠他们两人相互抓着对方的衣领在推,
王水全证言:余文忠刚走上水泥路,我就看见他们两人就相互用拳头打了对方一拳头,(第二拳是在推搡余文忠的过程中继续实施的殴打)当时是哪个先动手我就没有看清楚,反正就是相互打.
吴长明证言:曹洪林一把抓住余文忠衣领,余文忠向曹洪林脸上打了两拳,曹洪林向余文忠的脸上打了一拳,之后他们就相互推。
嫌疑人曹洪林:公安机关分别在2016年11月4、9、10、14、24日对嫌疑人曹洪林五次讯问笔录中自己供述:左手抓住受害人余文忠衣领,右手向余文忠实施了2次拳击殴打头部的伤害行为。
此四份证言材料中,很明确一个共同点与不同点,共同点是双方发生了殴打情节,是使用拳头,不同点是对打击次数与打击部位的不同描述,根据证人年龄情况及现场情况,证人王水全1942年生74岁;吴长明1950年生66岁,程春香(女)1967年生,49岁。因为斗殴者两人身高在1.7米左右,且体形都较胖,打斗激烈并伴推搡。证人寻求自保及躲避误伤害的情节属正常现象,所以各自描述会有所出入,且三位证人属同一个方向,即,曹洪林左手侧面方向,因曹洪林采取的是左手抓住余文忠衣领右手向余文忠头部攻击行为,右手因视线被双方身体阻挡未发现曹洪林右手殴打细节属情理之中。曹洪林供述中2拳殴打余文忠头部行为在尸检报告中死者头部伤得以证实。
3、殴打伤害
法医鉴定材料中提出余文忠受伤位置:
1、尸表检查:死者左外耳道见暗红色血痂附着。
2、解剖检查:左颞顶头皮下出血,范围13CM×15CM,附血凝块;左颞上回后分表浅脑挫裂伤3CM×3CM;左侧硬膜下血肿。
以上两处伤证实,曹洪林一拳攻击了余文忠左耳道部位,一拳攻击了余文忠左颞部(太阳穴)部位。与嫌疑人曹洪林在供诉中供出:左手抓住余文忠衣领,右手朝余文忠头部击打两拳相对应且符合拳击伤害事实。
4、摔倒致伤、致死原因
1、曹洪林现年是50岁,余文忠67岁,双方存在重大的年龄悬殊及力量悬殊。
(余文忠:农民、靠种地维持生活,曹洪林:村民兵连长,负责全村治保、环境卫生、调解工作,长期从事杀猪卖肉、开设榨油房搬运重物运动。)
2摔倒原因
根据曹洪林与余文忠倒地所呈姿势:双方抓住对方衣领、曹洪林上半身按压于余文忠身上。
(1)证人吴长明:接着他们两人就相互抓着对方的衣领推,因为曹洪林要壮实点,他就把余文忠向后退了大约1、2米远的距离,之后他们两人就相互抓着对方的衣领倒在地上,我当时听见摔的‘咚’一声,就看到余文忠仰躺在地上,曹洪林压在他身上。
(2)证人程春香:然后我就转过来就见曹洪林和余文忠他们两人相互抓住对方的衣领在推,跟着他们两人就一起倒地上了,接着就听见‘咚’的一声,倒下去的时候余文忠是后背着地,后脑撞在水泥地上,曹洪林压在他身上,我看到他们两人倒地上了,手都还抓到对方的。
问:曹洪林和余文忠是怎样倒在地上的?
答:我只是看见曹洪林和余文忠用手抓着对衣服领口双方都在用手推对方,然后就推来一起倒下去了,倒下去后余文忠就没有动了。
(3)王水全证言:他们抓到对方后就相互推,可能是因为曹洪林力气要大点,就把余文忠推的向后退了有2、3米左右运的样子,就一下子他们两个人相互抓着对方的衣领倒在了地上。我当时就听见‘咚’的一声,我看见余文忠仰躺在地上,曹洪林压在他身上。
以上三人证言证实,余文忠被曹洪林向后推了大约2米远左右,后背部先着地仰倒于水泥地面,头部撞击地面时产生了巨大的“咚”的头部撞击地面的声音,倒地后双方互抓衣领,曹洪林按压在余文忠身体之上的事实。
据以上事实证明:
(1)余文忠倒地不只是单纯的自然倒地,是在遭受到曹洪林巨大的推力作用下才致余文忠背部先着地,头撞击地面的严重后果,(人向后自然倒地时,正常情况下是臀部先着地)
(2)余文忠头部撞击地面产生了巨大的“咚”声,证实,在倒地瞬间速度及力量之迅速之大。(倒地瞬间毫无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自救的条件反射与本能反应)
(3)根据证人描述,余文忠在倒地瞬间未发出过支字半句,人在遇到危险时通常会发出“呀”、“哇”之类的条件反射音调,但余文忠在倒地瞬间口里无此反应,可以证实,余文忠在摔倒前遭到曹洪林重拳袭击其头部太阳穴后,人已经失去了意识,余文忠在是遭受到重拳袭击昏厥失去意识下被曹洪林硬生生向后推倒于地。曹洪林在用尽全力用推余文忠时,余文忠突然失去意识失去抵抗且又遭受到巨大推力,才致将余文忠推致后背着地,脑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部二次伤害的严重后果发生。
(4)曹洪林压在受害人身上,此点证明:1、曹洪林在借助身体重量用力推余文忠,余文忠被推倒地曹洪林在余文忠身上符合动力学。2、曹洪林倒地是被余文忠带倒,(此点纯粹无机之谈)其:(1)根据余文忠倒地是所产生的动能及伤害结果,远远超出了人身体自然倒地所受到的撞击力。(2)曹洪林被带倒于地,曹洪林所起的是缓冲余文忠倒地的作用,而并非是加速、加重致伤的反作用。
就以上结论证实:
曹洪林在余文忠摔倒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主观故意犯罪心态,1、推搡距离2、3米远,2、余文忠被推倒在地时的速度与力量。3、余文是被曹洪林按压着推倒于地。4、余文忠倒地前有被曹洪林殴打昏厥仍要往水泥地上推的故意杀人嫌疑。
5、嫌疑人主观心态
根据在现场人员证实,余文忠倒地后不省人事,是被现场群众抱起扶在椅子上坐着的。嫌疑人曹洪林并未就自己的行为认识到错误,积极参与救治受害人的行动中,而是冷漠无情、不理不采、不闻不问。当现场曹店村村书记付正秋要求曹洪林将余文忠送致医院医治时,曹洪林竟然还不识悔改、口吐狂言说:我都被余文忠打伤了,要找余文忠算帐。村书记付正秋说:你们都去医院医,医好后我来给你们解决。曹洪林依然无动于衷,不理不睬已经昏厥的余文忠。在书记安排现场群众帮助下,现场群众才将受害人余文忠用电瓶三轮送医院医治。
案发后,曹洪林不仅不识悔改、冷漠无情、更无视受害人余文忠生命的态度,足以证实,在本案当中,曹洪林据有报复检举人余文忠,故意殴打他人致死乃至故意杀人的嫌疑。
6、从案发到致余文忠死亡至今,曹洪林家里没有一人代表其曹洪林的伤害行为向死都亲人赔礼道歉过一次,其曹家都对余文忠的死本着一个该死的态度,余文忠只是检举了其乱倒垃圾的不文明行为即遭到报复殴打致死。且曹家人认为余文忠死的理所应当。
故此,受害人家人及亲属特向检察院检察官提出对曹洪林严惩不贷,根据实际所犯罪行要求按报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加以定罪量刑。
据以上本案所有事实内容综合总结如下:
1、曹洪林与余文忠发生了强烈的辱骂行为
2、曹洪林与余文忠的殴打与互殴行为本就属于违法行为。
3、曹洪林殴打余文忠的身体重要部位头部,且造成了多处伤害事实,据此,曹洪林具有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事实。
4、曹洪林将余文忠推倒并按压于地面造成头部撞击地面行为其本身为故意行为:(1)推搡距离2-3米远。(2)根据倒地速度之迅速、与撞击力度之大,十米开外都能听到巨大的撞击地面“咚”的撞击声。(3)双方倒地所呈按压姿势,如一方身是以身体支撑另一方起到减缓、缓冲倒地作用情况,那倒地伤害几乎不可能,除非对方据有自杀嫌疑(因为人自然倒地就有所自救本能措施、外加外力作用阻止倒地)。根据受害人伤害程度(枕骨线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对冲性伤害,充分证明余文忠倒地遭受到了巨大的外力作用且当事人是将其按压于身下倒地,故此,推倒余文忠倒地行为是属于曹洪林故意推、按压余文忠摔于水泥地面的故意伤害行为。
综合以上事实,检察公诉机关将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从根本上就属于罪名定性错误,法院在接受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当中,未经过正常审理程序就以被告当庭认罪为由,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进一步加大了案件错判、误判的事实。请检察院审理中结合受害人近亲属呈递申诉书一并审查。
此至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亲属:敖清花
                                               余润霞
                                     电话:18011306546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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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19 19:18
会有人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19 19:18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19 22:16
真的还是假的哦

 楼主| 发表于 2017-7-20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千真万确,所有人都实名,证人证言也是证人笔录。天下竟有如此判案定罪的检察官法官,所有斗殴致死人都是过失,那每天不知道要过失多少人,因为我也好想对犯罪嫌疑人过失一下。

发表于 2017-7-20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3_41:}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22 00:55
这种殴打行为本身就违法

发表于 2017-7-23 12: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严惩凶手

发表于 2017-7-23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有正义的老百姓,我默默的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在家关注之下参与投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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