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温泉,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理工大学北区西院12楼22号。身份证号:140104196706200856 电话: 被上诉人:郝根彦,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十号。身份证号:140112196910120036 上诉人因名誉侵权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人民法院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晋0109民初439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人请求: 一:请求撤销万柏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109民初439号民事判决案件中,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承担,改判由被上诉人郝根彦承担。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起因是被上诉人郝根彦(原理工大学后勤处长)指使人侵害上诉人多年造成的,与此案关联关系紧密。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12月9号有一个15535110359的手机号和上诉人的短信对话。其中内容很明确的表明被上诉人郝根彦指使上诉人楼下的住户骚扰上诉人。这一条证据也可以从侧面证明,被上诉人郝根彦和上诉人楼下住户田铁勇的指使与被指使关系。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提供的2016年3月19号至22号,上诉人楼下的住户田铁勇私自关停上诉人自来水的证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事小,占用法院资源为由拒不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状。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在四川旅游期间,家中被外人私自进入,水管被外力拧断的事实。以及上诉人报警,当地千峰派出所拒不出警、拒不立案调查的证据。 所谓的名誉侵权都是因为以上的事实引起的,一审法院明明知道此案是个冤案,还死抱着条条框框不放,不肯将此案移交能调查的部门,把冤案判成冤案。 被上诉人郝根彦在起诉状上明确声称,上诉人在各种纪检机关诬告被上诉人。上级纪检机关曾多次调查过被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庭审期间,上诉人当庭要求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具体指出有哪些纪检机关查过被上诉人郝根彦,上诉人怎么一个也没见过,哪有纪检机关不见举报人就结案的。这里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上诉人有行贿纪检机关的嫌疑,二是被上诉人郝根彦诬告上诉人。法庭上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回答不出来,上诉人当庭要求见纪检委的工作人员,上诉人有被上诉人郝根彦贪污行贿的证据提供给纪检机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万柏林区法院难道不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吗,难道对贪污行贿分子就可以肆意庇护纵容吗。 一审法院还故意把由犯罪侵害引起的名誉侵权强行剥离开来,美其名曰为我们只管名誉侵权,不管上诉人我被被上诉人郝根彦指使人侵害多年的事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 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温泉 2017年7月1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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