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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抓到个小偷绑在小区门口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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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龙泉那边一个小区抓到一个贼娃子团伙,前晚上4点过的时候小区里面的居民都起来去抓小偷,抓到过后就抓来绑起示众。后面业主和保安们还抓到他的同伙,当然下场也很惨,一顿打是跑不脱的。业主们硬是把他们几爷子整的求饶,小偷求饶道“求求你们放过我,把我交给警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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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确实可恶,好吃懒做来偷取我们的财产,一不注意可能还会有危险。最关键的是每次抓到小偷报警后都不能得到有效的根治,可能这也是业主们把这几爷子绑来示众的原因嘛。我不说他被打这个事,那算是他活该吧。这个事有律师出来发声说小偷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这样把小偷光胴胴绑起来示众的侮辱行为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之一。我不想做什么道德键盘手,但是作为学法的人我知道这个律师说的没毛病,我无法反驳。以前每次听到说哪个地方抓到小偷,我最关心的就是怎么处理的,有没有打一顿还是说直接就给警察带走了,有时候我也会咬牙切齿的说打死他狗日的。

      小偷无法根治的原因还是法律对他们太宽容,警察叔叔抓到小偷后也没有办法,不能打死打残也不能一直关着。我记得很深刻的一个事,有个地方的人抓到个小偷,警察说这个人是惯偷了抓了放很多次了,要不你们先打他一顿我再带走。每次这些贼娃子偷了东西又不能判刑,偷了我的钱包和手机整的我钱和证件那些都没得了,现在手机上绑定的东西又多。我受到了财产损失还要去补办身份证这些,受到这种无妄之灾,小偷抓到了就只是关几天,没抓到就拿我的钱去到处嗨。所以我们这么恨小偷的原因中也有他们犯罪成本过低这个点。

      之前我在麻辣社区看到一个帖子,说的是人家一个保安为了居民去抓小偷,然后和小偷打架的过程中把小偷打成重伤,结果保安要被判刑!哎,怎么办嘛,难道以后抓到小偷就交给警察去关起凉快两天吗?一边是我财产的权益,一边我还要考虑小偷的人权?日子难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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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3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觉得,现在对小偷的惩处还有待加强,感觉经常听到“惯犯”“长年作案”的一些词汇来形容一些进行偷窃行为的人。为啥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偷盗,我觉得是因为没有得到教训。同时,为啥进行偷盗的原因也值得思考。
希望能够加强对偷窃事件的看重,不然,后患无穷~

发表于 2017-7-13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好笑

发表于 2017-7-13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见小偷挨打,没看见小偷吃海鲜。十分可恨的小偷!

发表于 2017-7-13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吃懒做,不做就有。 造就了小偷存在的动机。制度上的约束和惩治力度,导致小偷不惧被抓。小偷如何杜绝,可能将成为一个课题!

发表于 2017-7-13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在一个矿山工作,那里的工人那时工资很低,小偷也很可恶,只要能用的就会偷走。工人知道抓到送派出所根本没用。后来抓到就绑在篮球架上。这个出来打一下,那个出来讲几句好话,一红一白折腾得够呛。半夜暴揍一顿,当然不会残死,然后用车子,送到几十公里的地方。搞过几次后,那个地方从此太平。小偷听到那个地方都怕。

发表于 2017-7-13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该治的治不了他,就任其一偷再偷?

发表于 2017-7-13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评价,如果我遇上也这样做。

发表于 2017-7-13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偷也有人权的

发表于 2017-7-1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得弄一下他们了

发表于 2017-7-13 11: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偷该打。贪官更该打。要求纪委把抓的贪官先绑到各集市地点让老百姓打了再判刑。

发表于 2017-7-13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给警察叔叔好。

发表于 2017-7-1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打,律师是什么东西??cj和这些都是一家人

发表于 2017-7-13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剁手。。。。。。。。。。。。。貌似以前有一篇报道,小偷偷别人家水果,然后主人发现了,去追导致小偷坠崖身亡,法院判主人赔钱,尼玛这种制度下,犯罪率怎么不搞?

发表于 2017-7-13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 被起诉过失致死
2016年11月14日07:22  来源:澎湃新闻  14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图文无关
  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福建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 3 月 13 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标题:男子猛追小偷拉扯中致小偷倒地死亡,检察机关起诉其过失致死)

发表于 2017-7-13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果摊主追小偷追出人命 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2年
2017-01-24 19:42:00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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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追贼追出人命 水果摊主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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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着自家摊上的一个榴莲被偷,水果商贩谭某紧追小偷不放,在追到小偷后,他用手打了对方面部,见小偷丢下榴莲后要开溜,又推了对方背部一下,之后小偷倒地不起,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下午,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认定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2年。
经过:追小偷追出命案
2015年1月26日傍晚7时18分许,38岁的湖南男子谭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与盘古路交界处摆摊卖水果时,因发现许某某偷走他水果摊上的一个榴莲,为此对许某某进行追赶。
据法院查明,在许某某怀抱榴莲行至离水果档约15米处的一家商铺门口时被谭某追上,谭某即用手殴打许某某头面部,在许某某丢下榴莲转身离开时,谭某用手推许某某的背部,致使许某某面部朝下倒地,致头部受伤并流血。随后,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将许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而许某某一直呈昏迷状态,半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外界因素是诱发因素。
法院判决:有权制止不法侵害并非可随意使用暴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谭某的行为与许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法医鉴定,许某某的死因是自身疾病引发脑血管破裂导致的脑出血,许某某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是主因,其他外界因素是诱因,即许某某的死亡是主因与多种诱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住院病历记录以及结合目击证人的证言及谭某的陈述,可以认定许某某的眼睑损伤系谭某殴打所致,并非倒地撞击地面所致。鉴定人认为外伤作用导致许某某头部剧烈摇摆从而使血管受到一定程度的牵拉,是许某某脑血管破裂的诱因之一。从案发的情况来看,许某某原本在正常行走,遭到谭某殴打后倒地不起直至死亡,正因为谭某的暴力行为导致许某某的身体产生应急反应,诱发许某某病情骤变而死亡。因此,谭某的行为与许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谭某对许某某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谭某在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制止不法侵害挽回损失。但有权制止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暴力,使用暴力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必须受到限制。使用暴力的必要性应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全面考察,如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抗拒程度、所保护权益的大小等等。只有面临财产被迅速转移等紧急情势或遭到暴力抗拒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暴力,且暴力程度要与所保护的法益及抗拒的程度相适当,避免过度使用暴力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就本案而言,许某某盗窃榴莲时处于醉酒状态,从监控视频看,许某某怀抱榴莲行走的速度缓慢,有别于得手后迅速转移赃物的盗窃行为。在许某某停止逃跑且未对谭某构成人身威胁的情况下,谭某仍对许某某实施殴打显然是不适当的。许某某被殴打后丢下榴莲,转身离开仅走了一小步,谭某能够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控制许某某,没必要突然从背后将许某某推倒在地导致伤亡。综上,谭某对许某某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法官说法:不构成故意伤害但过失致人死亡
对于谭某对许某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从谭某打击许某某的方式、部位、力度、后果及事后表现来看,谭某实施的暴力行为尚属一般殴打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由于谭某的殴打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必然要求谭某承担避免因殴打行为力度过大而导致许某某处于危险状态的注意义务,谭某则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构成过失犯罪。
从本案情况看,人的头部是敏感且较为脆弱的区域,谭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击打他人头部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风险,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诱发许某某病变死亡,故谭某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法院认为,谭某过失致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对谭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二审宣判后,谭某代理律师表示,对该案判决不服,将会申诉到底。
受审供述:只是想追小偷无心伤人
检方认为,谭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将谭某罪名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以谭某涉嫌该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本案庭审中,谭某当庭表示自己文化低,也不知道构不构成犯罪,不知道是什么罪,“就觉得自己挺冤枉的”,当时有人偷他的东西所以要去追,只是想着要抓到小偷,没有要故意伤害对方。
据谭某供述,事发当时他是经人提醒才发现许某某偷了他水果档的一个榴莲,随即上前追赶许某某。当时,许某某已经抱着偷走的榴莲离开了水果档,当许某某走到距水果档约15米处的一家商铺门口时,被谭某追赶上,谭某眼见对方又不说话又抱着榴莲不松手,“很害怕会拿榴莲砸我”,所以就扇了对方两个耳光,许某某便将偷来的榴莲丢在地上并转身逃跑,谭某为抓住许某某,用手臂从后面推了许某某背部一下,许某某跑了三四步后突然正面趴在地上。之后,谭某拨打110电话报警说自己抓了小偷,在发现许某某不对劲一直不起来后,便打120将对方送医院救治。

发表于 2017-7-13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情这些惯犯

发表于 2017-7-13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鞭刑比较合适
发表于 2017-7-13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自己作,怪不得别人扒你衣服。

发表于 2017-7-13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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