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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资阳交警支队创设行政处罚 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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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资阳交警支队创设行政处罚,六年后吊销罗勇新驾照当被告

    核心提示:在法庭上,罗勇的第二代理人胡代国提出四项观点:举证责任倒置观点、法无授权不可为观点、违法创设观点、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人情背后是利益等观点。下面结合客观事实阐述前述观点。

今(4)日新闻:罗勇行政诉讼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上诉案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勇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的胡代国作为第二代理人。

针对法官总结的本案争议焦点,交警支队六年后吊销罗勇新驾驶证的行为是否违法,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基本事实:

     2010年7月15日11时许,罗勇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罗勇的驾驶证被交警队扣押。2011年5月12日,罗勇被法院判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接交警支队通知参加补证科一考试,获得新的驾驶证。

     2016年5月13日,资阳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罗勇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罗勇不服向雁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资阳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该处罚行为。

   交警支队辩称:原告违法事实清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时限法无明确规定”,“原告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未主动告知被告,”所以,被告2016年对罗勇行政处罚合法。一审法院驳回了罗勇的诉讼请求。

   罗勇不服一审判决,增加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的公民胡代国出庭参加二审诉讼。

在法庭辩论时,胡代国一针见血地提出了以下观点:

                 一,举证责任倒置

胡代国说;本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举证倒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新法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  根据上述“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是被告交警支队。在2010年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勇的驾驶证就被交警队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有关“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一是办案交警适用《行政处罚法》是简易程序,当场扣押违法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三是被告在法定的24小时内将罗勇的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四是在二日内,被告应当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五是根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如下条件:【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二次以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5)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6)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

   如果满足以上任意一条件,交警会按规定给你开具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书上“吊销”栏上打勾,限你十五日内到车管所接受处理。这就是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罗勇的驾驶证应当在法定的15日后被吊销。何况,罗勇服刑期满的两年后,交警队主动通知罗勇重新参加考试,随后,罗勇取得新的驾驶证。次年,罗勇的驾驶证又通过了年审。而今,交警队以当年的驾驶证没有吊销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吊销罗勇新驾驶证的理由不成立。

胡代国说,根据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交警队没有出示未吊销罗勇的原驾驶证的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本案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法无授权不可为

根据“法无授权便是违法”的原则。交警支队辩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时限法无明确规定”的说法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法无授权不可为之”违法的行为。被告的说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理解、认识错误;是对《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缺乏认识。

                三、创设行为违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十三)有关“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交警支队六年后才对罗勇的机动车驾驶证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违法创设行为。根据交警支队的逻辑,被告可以六年后吊销罗勇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可16年,26年,36年后吊销其他人的机动车驾驶员。真实一派胡言。

                   四、法律背后是法理

根据“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人情背后是利益”的理论,交警队六年后对罗勇的行政处罚于法于理于情于利不符。

交警队称:“原告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未主动告知被告,”所以,被告2016年对罗勇处罚合法。

胡代国反驳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机关交警队的特有的职权行为,交警队不主动执法二是等待、要求行政相对人自己主动申请行政处罚是本末倒置。搞反了。

   交警队又称,自己不知道罗勇原来的驾驶证需要吊销。

胡代国说:当年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安岳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你们作为其上级机关,不会说安岳交警队没有向上级移交报送吧?

胡代国说,自己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今天,罗勇委托我作第二代理人,目的就是要将本次行政处罚行为曝光,建议全国向资阳交警支队学习如何”创设”行政处罚行为。

有出庭代理的警察扬言:一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只有一个,即使法院判决交警队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罗勇原机动车驾驶证也无法吊销无效,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也无法使用。

法官反驳道:你这交警说法不正确,只有法院的裁判文书支持了罗勇的诉讼请求,裁判文书发出后,交警的该行为就无效了。

本文胡代国于2017年7月4日22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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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20:35
太不可理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20:37
怎么会这样违法行政。

发表于 2017-7-2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理喻

发表于 2017-7-29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太那个了

发表于 2017-8-22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好样的,能为事实说话、

发表于 2017-8-2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网友光临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11 23:48
   交警“吃钱”凶哦,乡村客车哪个不给交警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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