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诉人)唐天英,(原告)被申诉人陈素清,72岁,腰椎疾病很多,现已病死。在上街路上赖唐天英打了她。证人是她亲戚证词前后矛盾,捏造事实,制造成公诉案。
审判之前,被告辩护律师和辩护人多次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复制原告住院的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以前法官王锋说叫律师去法院又申请调取,过后又说把手续拿去,不是那么轻易就拿到的,刑庭庭长雷正龙说片子只有一份,没法复制,而县医院就可以复制片子和原件一样的,公安法医那里片也存了档的,片子还可以拍照,鉴定意见都是根据片子出的意见,县医院当天的x光片就没有伤,而公安法医根据X光片出的鉴定意见就是轻伤一级,这又是互相矛盾。请问法院片子是证据吗?片子是任何人都搞不了假的。而且现在三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唐天英的申诉,申诉代理人又递交了调取正据申请书,现在的审判员江久林开庭的时侯答应了申诉人和申诉代理人调取复制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过了几天审判员江久林又反悔了说要请示领导,又过几天又说片子是原告的隐私,公开审理案件居然成了隐私?请问法院是审判员江久林不懂法还是法院领导不懂法,还是在包庇谁?刑事诉讼法上没有哪一条规定证据是隐私被告无权知道。
法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任何证据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该经得起检验,除非片子和鉴定意见不一样,以上说的全是事实有证据,请网友们评评理,联系电话1354797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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