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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江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存在围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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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江县水务局、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南江县纪委监察局:
今日我公司从四川建设网购买了南江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监理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
1、监理人员配备《第3条》配备1名安装监理人员: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得2分,具有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证(机电)加2分,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加2分,最多6分。
2、监理人员配《第4条》配备1名水利监理人员: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得2分,具有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证(水利)加2分,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加2分,最多6分。我司就上述条款的设置提出如下质疑:
1、根据《招投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监理招标文件监理人员配备《第3条》配备1名安装监理人员:具有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证(机电)加2分,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加2分。设置条件过高,与其专业无实质联系,明显不合理,可设置单项的建造师和造价监理人员。设置如此之高的门槛,是否有悖《招标法》法律规定?
2、监理人员配《第4条》配备1名水利监理人员:具有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证(水利)加2分,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加2分,设置条件过高,与其专业无实质联系,明显不合理,可设置单项的建造师和造价人员。设置如此之高的门槛,是否有悖《招标法》法律规定?
3、据我公司了解,在四川省范围之内达到上述安装监理人员、水利监理人员的要求的监理机构只有一家监理企业,将绝大多数完全能够胜任开展监理工作的企业推子门外?是否存在围标现象?是否有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述条件设置有明显的排斥他性,极为不合理,请招标人及监督部门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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