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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偶有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主任包虹办案收取贿赂的录像和录音证据共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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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偶有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主任包虹办案收取贿赂的录像和录音证据共四件,其已构成巨额財产来源不明罪!!!!
电话:1508262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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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侬本善良”网友:
  你好!
你的网贴我院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问题,此前“圣姑”“彤彤视界”网友已在宜宾零距离等网络发帖,我院已作回复。
希望你及时向我院纪检监察室提供你在网贴中提到的录音录像证据,如果我院收到录音录像证据后,将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你也可以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纪委、监察局或者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
在此,我院诚恳接受广大网民对我院审判执行和队伍司法廉洁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举报电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0831-2321752。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3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6-2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ybcpqrmfy 发表于 2017-6-23 18:01
“侬本善良”网友:
  你好!
你的网贴我院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但有一个要求,作为举报人有知道证据交后的处理结果。这是其一。
其二,举报人有听证和质询的权力。
其三、此文不能任性删除。
其四、当事人在本星期二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时就作为证据交贵院,可贵院立案庭没收。

 楼主| 发表于 2017-6-24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ybcpqrmfy 发表于 2017-6-23 18:01
“侬本善良”网友:
  你好!
你的网贴我院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还有,当事人在本月5日提起《确认司法违法申请书》的诉求时,贵院把起诉状收存14天后,在当事人催问时才告知当事人,应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而法律规定的是7日内决定立案,如不立案,就下裁定,当事人可申诉到上一级法院。显然,贵院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触碰了法律底线。此后,无奈的当事人又依贵院要求,在上星期二即2017年6月20日向贵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的诉状。到本月27日,就是贵院正式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日子。请贵院严格依程序办案,在27日回复当事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此案不能再拖了,请贵院维护法律尊严,不可再任性,再触碰法律底线。
代当事人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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