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了“婚内同居应赔偿” 舒圣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日前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对于最高法这样的表态,很多人表示赞赏,因为想到了马蓉与王宝强们。现代社会相比过去,离婚率确实有所提高,除了为买房而假离婚之外,真实的离婚率也比过往高很多,而且越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越是如此。那么,这是不是说今天的家庭关系不像过去那么稳固了呢?当然不是。婚姻关系也像所有的关系一样,总会有一定的失败概率,以前的人们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凑合过,现在的人们更有条件和能力去表达真实的自我,这是社会的进步。
在道德层面,重婚也好、婚内与人同居也罢,当然是不道德的,家暴与虐待就更不用说了。但是,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绝非说说而矣。当我们走入现实,面对每一个具体的家庭,你要想断个清楚明白,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事实如何,论断起来已经很困难,再深一步寻找原因,归责为谁对谁错,那就更是难上加难了。所以,面对家庭内部的问题,执法机构是不适宜扮演家长角色的,而是应该充分给予其自愈与选择的自由。
有人以为“婚内同居应赔偿”是一条新规,其实根本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写的很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面有两个要点,一是必须导致离婚让家庭解体了,才谈得上赔偿,要不然都是家庭共同财产,A赔偿给B没有意义;二是无过错方必须提出请求,小两口自行解决了,外人就不可以说三道四。
所以,不要误读了“婚内同居应赔偿”,以为只要谁出轨了就应该给对方赔偿,除非你总盼着人家闹离婚,而且还闹得不可开交,必须交给法官来裁决。更多的情况下,像“婚内同居应赔偿”这样的事情,依然轮不到司法部门来裁决,家庭内部自我就可解决。有人提出建议,认为应该出台更严厉的处罚,无论哪一方抓到出轨证据,对方就应净身出户,其名下财产90%归守法者,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小三及小白脸肆虐横行。
说实话,这样的人如果自身婚姻不幸还好理解,倘若不是,那等于是想要完全剥夺家庭自由,让所有家庭内部的事情都沦为外部家长的事情。就拿婚内出轨来说,是且行且珍惜,还是来个断舍离,那都是两个成年人根据过往生活的体验做出的自由选择,跟外人没有关系,跟司法机关也没有关系。
婚姻幸福与否,永远是自己的事情,靠外部来强制保护,注定保护不了。真正重要的是,不幸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要改变以离婚为耻的观念,敢于修正错误,勇于大胆去爱。当然,钱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越穷越不敢离婚,赔偿倘若能使无过错方,鼓起结束不幸婚姻的勇气,那也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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