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住房的征收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范围
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由单位或个人修建的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主要用于居住及生活设施陈设,且不能提供有效房屋产权证、国土证的房屋(以下简称无产权房)。
二、认定原则
棚改范围内无产权房认定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分类处理、让利百姓,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认定处置意见
(一)对居民自建无产权住房的处理
1.属于下述2种类型的居民自建无产权房,可按有产权房进行认定,鉴于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补偿标准按同地段同类有产权房的95%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未登记住房,凡能提供立项批复、产权办理接件单、国土证办理接件单中任意一项,并能提供门牌号设定、户口迁入、出生登记等佐证材料,经查证属实,根据材料上载明的相关职能部门的确认时间,由辖区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按程序予以认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住房。
①已取得土地手续的房屋。
②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③已取得规划手续的房屋。
④辖区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其他类型无产权住房。
(二)对改制企业职工无产权房的处理
1.企业改制前已将住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且经核实一直由其本人居住至今,它处无住房的。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无产权管理单位的,由市国资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可按有产权房予以认定。鉴于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补偿标准按同地段同类有产权房的95%予以补偿。房屋征收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储。
2.上述情形之外的企业无产权房职工,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由属地政府通过公租房予以解决。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按其房屋建设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房改房的处理
1.征收房改不彻底的部分产权房时,可按照彻底房改的原则,按房改当时的全产权购房价补足房价款后,按同地段同类全产权房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不愿意全产权购房的,补偿标准按该套房屋补偿总额×产权比例进行核算。
(四)对直管公房的处理
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确须改造的直管公房,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夫,直管公房产权不予量化到个人。对租住被征收直管公房的对象进行重新核实,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由辖区政府采用重新分配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对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予以清退。
(五)对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对于棚改房屋征收过程中,居民反映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且经核实未擅自扩建的,按实测面积予以补偿认定。若经核实属业主擅自扩建的,不予认定。
四、认定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开展认定工作基本程序
无产权房由辖区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国资、房管等相关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认定。
各区政府及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设立无产权房认定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认定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国资、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参与无产权房认定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无产权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对被征收无产权住房是否符合认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核实。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将初步核实结果报辖区无产权房认定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结论经辖区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审核。
3.辖区无产权房认定机构应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对无产权房的初步认定和审查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4.被征收人或他人对无产权住房初步认定和审查结论有异议的,由辖区无产权房认定机构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联合复查。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结论可能有误的,无产权房认定机构可提请区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开展认定工作相关要求
1.无产权房认定结果生效后,应出具无产权住房认定书,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送达被拆迁人。
2.被征收人提供或有关部门收集的无产权房相关的证照、资料等,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该证据的规划、建设、国土、国资、房管等部门各自负责认定。
3.认定后的无产权房,由辖区无产权房认定机构将测绘成果、现状照片、公示公告等材料统一归档备查。
4.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经举报并查实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补偿款。若查实相关经办人员参与共同造假,参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明文法律法规,同属国家棚户区改造,都是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永兴镇棚户区征收可以不依法违规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