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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永兴老百姓无家可归,政府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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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绵阳市委书记,市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新生街67号长住居民!我们分别于1986年-1992年期间,分别购买了 永兴镇新生街168号“永兴镇运输公司职工住宅”。都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双证齐全。购买房屋后,所有购买户主补办房产证时发现与永兴镇运输公司法人代表任晓岚签署的房契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10-20平方不等,多次找永兴镇人民政府及新生街居委会反映.其后在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节下1994年9月份永兴镇运输公司开会商讨后对我们多户差面积的户主划地补够了所差面积,并由永兴镇运输公司出具了“购房产权证明”(有保留复印件)。居委会同时登记了补够的面积。所以导致现房屋一层实际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符合,均在60-80多平米左右。
   1998年,永兴镇运输公司法人代表任晓岚将永兴运输站停车场及单位房2000平方左右卖于张紹龙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其张紹龙的开发公司不按国家城市规划规定相关部门的规定修建6层商品住房。其张紹龙所开发的6层楼房与我们房屋厨房所在位置容积率间隔不到1米,由于张紹龙所开发的住房楼层高,设计不合理等因素严重影响了我们的采光,6层楼几十户住户的污水粪便直接下排到我们厨房所在位置,粪便污水把厨房的围墙都腐蚀了,管道堵塞粪便污水经常流向了我们唯一出口的巷道门口。让我十余户居住条件十分恶劣,为此常年向永兴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反映情况。 233218sc1ffuulzc5dusfk.jpg 233505r531s0g0sdgsg2m5.jpg
   其后数年永兴镇人民镇府与居委会也多次调解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我们帮助,但由于当时相关法律不健全,楼房修建构造已成事实,其楼房的基础设计不合理也无办法为我们解决困难。 由于我们所住房屋的建筑结构为砖混预制板整体链接,唯一通风的厨房又被楼房遮挡采光和粪便污水紧邻。就前排商品楼房1999年开始居住后,紧挨楼房的相邻户主在恶劣的生活环境下,短短几年连续因病去世六人(均在50多岁)。
   确实无办法迫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与相邻的户主:肖诗礼(已故)黄玉兰(已故)商讨后考虑房屋基础为砖混现浇结构,所以一起向永兴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反映望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修建二楼住房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如:陈友品 2001年 3月11日 书面申请经永兴镇居委会盖章后 递交到了永兴镇城建办登记(2016.8月2日永兴棚户区指挥部保留此复印件),因当时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因素相关部门也无法出具证明,永兴镇人民政府及居委会在不反对的情况下,我们三户于2003年开始修建了二楼(砖混砖木结构,水电,厨房,卫生间齐全两室两厅)1A住房改善居住条件。2005年新生街居委会,永兴镇城建办大队长杨天明及执法队员等通过居委会了解我们实际情况后,有对我们三户修建房屋登记拍照。我们随后到相关部门补办房产证因城市规划问题当地部门停办成遗留问题。其后这十二年期间,城市住房调查,居委会不少于4次对我们楼上楼下房屋进行了登记调查。也因此我三户楼上楼下总面积均在145-160平米左右. 233923ek4qr154lt6jr93y.jpg 233859pdf9fu8vfzdwrm0k.jpg

  2016年,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征收我们多户房屋,对我们多户二楼无产权房屋按临时建筑以每平米150-250元补偿。试问,我们老百姓作为受害者,政府执法部门不作为造成我们无法生活,反映数年政府不理也不管,前栋商品楼严重影响我生存生活环境属于违章建筑,我们迫于为求生存修建二楼改善生活居住已十三年之久。而不是十三年前建房想多要政府补偿款!但这样低的补偿标准 完全不够十多年的建筑成本来补偿,作为低收入家庭。105平米按临时建筑补偿才5万。我们多户160平米补偿才37万,按永兴周边房价4500元,完全无法购买一套周边的商品房。高新区政府永兴政府是真要我们永兴老百姓租房住,睡街边? 233605f2itoa5afacl7dqz.jpg 233533kg6f6ozntueiqu33.jpg 234223bq01xo8obbej0jxo.jpg
    反而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2015年 第一期征收工农街.新业路等。比我们修建还晚 自建一.两层的无产权房屋是按合法面积5800元补偿的(从2004年因旧城改造,我们多次去补办房产证都不能受理。如果比我们晚建还能出具房产证100%是假证)。2016年,第二期,征收第我们多户涉及无产权房屋,就没有按“国务院590令号.及  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组织由县,市级以上 住建 国土 规划等部门对无产权房屋认定,再有评估公司出具房屋整体评估价值。反而评估公司解释,指挥部只让评估证内面积!那政府聘请评估公司意义何在?  在协商会议中指挥部表示组织县市级以相关部门对我们涉及二楼无证房屋认定太麻烦了!作为政府部门是老百姓的父母官,
    请市委领导要重视!因为涉及永兴棚户区片区受害群体众多,关系到老百姓生活保障无房可居,高新区政府征收部门是否存在以营利性为目的?老百姓经济蒙受损失导致受害群众上访伸冤日以增多,征收标准不公平,给予很多老百姓的赔付连十几年前的建筑成本都不够,造成无家可归只有租房住的居多!严重违反了国家棚户区改造精神及群众利益,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督查组,对拆迁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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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征收永兴镇工农街第一期,因征收不遵循国务院令950号相关条例,征收标准过低!佰人联名上访!
2016年,征收新生街第二期,对我们多户涉及二楼无产权房屋,以临时建筑每平米150元补偿。后在指挥部找出的我们多户的“报告书”如蔡依丽二楼的面积90平米,是按每平米3060元,通过层层审核上报成都国家开发银行 已赔付下来,但蔡依丽完全不知情。(同时指挥以报告书是评估公司装订出错为由,虽然涉及我们多户二楼的都出现装订错误。但报告书确是以蔡依丽户头名义上报国家开发银行) 110715l29ccjskhikehqhs.jpg 110759pbg97rqxp3qqx3ey.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6-17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相邻户主肖斌透露,在永兴镇棚户区改造办通知签合同时,才告知,其二楼无证房屋面积为临时建筑,多次协商无果。其后居委会又多次找肖斌及其母亲做工作劝说相邻都签了字,这次错过机会以后就后悔了。指挥部人员再三表示,永兴片区无证无产权的房屋绵阳市都是统一按临时搭建补偿,让我们绝对放心!!!其肖斌房屋楼上楼下安装天热气表双户合计为:5400.00元(伍仟肆佰元正).多次到永兴旧城棚户区改造办协商,不按(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条例)办法中给予补偿。最终解决方案是肖斌同意楼上为临时建筑后,指挥部工作人员表明给于16颗大树给予每颗120元合计为:1920.00(壹仟玖佰贰拾元)给予补偿。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肖斌默认了!( 请绵阳市委领导同志们,来我们永兴镇新生街走访看看,街上寸土如金,哪里去找地方栽这16颗大果树 112906z9tcz6bfvtzvoqt9.jpg

发表于 2017-6-1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连南山片区老年人没公交车可坐都不管,还管你这些?政府不会管的。自己解决吧。有好事,能赚钱的项目找政府。有麻烦的别找政府。

 楼主| 发表于 2017-6-17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2016年 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征收第二期 永兴镇新生街67-7 户主:董学军 房屋征收补偿中与我相邻几户的赔偿金额存在偏差太大。董学军 房产证面积公示为58.59平方。赔付金额429824.00元(肆拾贰万玖千捌佰贰拾肆元正)。(董学军在2016年9月16号完成了赔付到账。质疑:在无装修,不在政府特困补助内,无楼层)在此我几十户户主与董学军赔偿偏差太大表示不服!

      对董学军的赔偿与我们赔偿差距太大等原因,到永兴镇棚户区改造办核查其情况是否属实。在“永兴镇棚户区改造办”电脑上取证照片上非常明显看出董学军赔偿金额与我们大部分户主赔偿金额存在相差太大 表示质疑,为此于2017年01月09日 上午,与相邻户主 肖斌  蔡依丽找到永兴镇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及时打电话调取董学军赔偿相关资料,经查发现在处理该户土地证有报错 重报现象,其报错金额120000.00万(壹拾贰万元正)左右。指挥部领导现场及时感谢了我们的监督提醒。指挥部领导当我三人面立即以电脑发邮件给北川富民银行(花园批发市场分行)给予通告,马上冻结其董学金所在该行的资金。我们要求调取我们多户成都国家开发银行的最终赔付清单,指挥部领导就表示调取不到(试问,当我们多户的面可以调取他人审批资料,要求调取我们的就没有了)
     2017日01月10日 10点钟左右,与相邻户主 肖斌  蔡依丽再次到棚户区改造办,再次找指挥部领导查询省政府下发的每户赔偿金额最终核算表,指挥部领导多次表示“找不到,他没有”! 但指挥部领导表示 董学军当日上午已来过棚户改造办公室并退回了1200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指挥部领导并说找隔壁办公室财务部门,可能有省批核算表。但财务部也表示也调不出省上批下的每户赔偿表,只有总金额表! (指挥部的办事能力确实很强,多赔付到位已半的钱,十个小时就追回!试问绵阳市委领导,这些所谓的评估公司装订出错!如果老百姓不发现 不反映这些问题,那国家的钱就该流失???老百姓的血汗钱就该克扣) 121059ruj0wkvod8kd9jyg.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6-17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观天下 发表于 2017-6-17 11:44
政府连南山片区老年人没公交车可坐都不管,还管你这些?政府不会管的。自己解决吧。有好事,能赚钱的项目找 ...

解决老百姓民生生活问题是应该得到市政府支持的!给市长信箱反映反映 刘市长是好领导 !
发表于 2017-6-17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高新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处理,并及时回复网民关切。祝周末快乐!
                                                                                               绵阳市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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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8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陈友品同志:
     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区立即安排永兴镇您反映的情况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
    一、本次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是按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和办法进行的;房屋征收方案是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务院590号令以及省、市有关条例和文件制定的《永兴镇危旧房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进行的。房屋的认定除房产、土地证外,其他历史上的书面证明,都要经办公会议进行法定证据认定;不合法的搭建面积按照绵阳高新区建设局绵高(2015)100号文件确定标准进行补偿。任何征收户都是一视同仁,是对事不对人,工作人员任何个人都没有定价和协商补偿的权利。
    二、关于二楼认定为临时建筑面积按3060元/平方米的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批下来的问题,国开行审批下来的房屋补偿款根本不需要经过征收部门的手就直接通过银行打款到被征收户的账户上,通过这样的支付方式设计,从制度上杜绝了各种腐败和截留问题的发生。绵阳高新区本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已通过了国家审计。
     三、关于何海涛房屋征收是否上报的问题。90年代何海涛的房屋已通过公证书卖给了蔡依丽,虽然没有过户,但通过认定实际产权人是蔡依丽,房屋评估按房产证名字,但根据公证合同实际房屋征收协议签字人和收款人都是蔡依丽,上报审批也是蔡依丽;没有何海涛的房屋征收协议及上报审批款项的问题,有关审批名单您也多次交查阅。如若还有疑问,我们也可以持征收协议去成都国开行查询。
     四、关于认人不认事的问题。提出有问题的被征收户,永兴镇都进行了重新审核,如若发现有错的都必须进行了纠正。
     其中反应董学军的问题,永兴棚改指挥部确实存在工作失误。但发现此问题后,立即采取了紧急措施:首先,通过银行暂时冻结了董学军的账户;其次,约谈当事人来进行商谈,要求其依法归还多补偿的款项,经多次做思想工作,取得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最后,与董学军重新签署征收协议并将多补偿的12万多元退还到了征收单位账户上。
     发生该问题的缘由是董旭军购买王禄明的房屋后,虽分割了房屋产权(办理房产证),但一直未对购买房屋所占土地进行分割(分割土地证),评估公司把该部分土地价值评估在了董学军房屋总价值上,在签订征收协议时,工作人员核实不到位,误将本应属王禄明房屋所占土地面积计算在了董旭军名下,故对董旭军多余的12万元土地补偿金实系工作失误造成。对此,我们也对信访人发现我们的工作失误表示感谢并欢迎您们对此工作继续进行监督。
     五、关于陈友品、蔡依丽、肖斌三户的问题。对于他们的搭建面积补偿问题,根据绵阳高新区建设局绵高(2015)100号文件确定标准进行补偿,其中对搭建房屋分类有疑问的,我们组织镇政府有关部门及社区人员再次入户进行核查并照相。经过办公会议,对他们认定为石棉瓦、彩钢的,原标准为150-200元/平方米,经现场确认该石棉瓦和彩钢房墙裙为砖木结构,会议认定该类房屋在砖木房屋补偿标准55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按450-500元/平方米补足并重新签署补充协议。而他们坚持这部分面积或更多搭建面积必须按证载合法面积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这是我们不能超越原则的问题,进行了坚决的回绝。
     您们去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与我们签订了正式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报审批后,征收款也全额打到他们各自的银行账户卡上。
  
高新区 主任:董泓   2017-4-17 11:17:36  


在绵阳市长信箱中,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答复中! 对我们多户二楼按 绵高(2015)100号文件补偿! 此文件为什么不在征收前进行张贴公示?为什么此文件没有绵阳市政府公章?为什么不能在网上查询?为什么多次在指挥部索要县市级相关部门对我们临时建筑的认定证明,指挥部拿不出!反而 从百度查询"绵高(2015)100号"无果。只有“绵农发〔2015〕100号 绵阳市农业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创建四川省省级示范农业主题公园的通知》的通知

 楼主| 发表于 2017-6-18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我们不合法住房建成2003-2004年,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后,(城市规划法)废除。由于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失责在前,造成前栋商品楼严重影响我们生活属违章建筑。又因(城市规划法)立法时段政府相关部门不处理及到立法所废除。依据我国家立法有溯及既往原则下。征收我们无产权房屋按(城乡规划法)执行是不符合法律效应的。我们在政府默认下所建成房屋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前,未得到当时所立法时段相关部门解决,成遗留问题。遵循城乡规划法颁布后,城市规划法废除,以溯及既往原则我们是属历史遗留无产权房屋

   2012年9月25日,在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强调的吗?我们生活居住十四年之久,其建筑结构用科学民主国家法规角度认定为准,怎么可能是所谓临时建筑?反而后建商品楼依据法律法规属于违章建筑,相关部门造成事实形成,政府就不负责任?反而后建商品楼违反规划法属于违章建筑,相关部门所造成的事实形成,政府就不负责任,反而掩盖事实真相欺压老百姓?


  在全国棚户区改造征收中,中央强调当地政府要为老百姓着想,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在全国各省市都是响应中央指示方针,在征收中特别对“双困家庭”都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陈友品及吴明华为双困家庭)。反而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征收中对陈友品105平米都是按所谓临时建筑150元每平米补偿。严重违背中央政府对困难家庭的关爱精神,造成老百姓切身利益受到损失,生活无法保障!


  永兴镇棚户区征收指挥部应该严格遵循: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04]10号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17-6-18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相邻户主黄仁均家属告知,他房产证面积42.58平方,按国家赔偿标准不足50平方补够50平方,在相关部门出具“无车 无房证明”与永兴旧城改造办签订272666.00元(贰拾柒万贰仟陆佰陆拾陆元整)合同属改造项目第二期(新生街第一批)2016年7月由改造办往上申报。申报4个月都无结果。黄仁均家属多次问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 其家按得天然气表怎么不补偿,工作人员黄斌说绵阳市国有土地补偿办法中无天然气户头补偿,黄仁均家属还是表示不服,多次询问工作人员。2016年11月中旬永兴旧城改造办工作人员黄斌通知黄仁均家属审批不下来为由,其以欺骗威胁这次错过机会以后想征收国家都不征收了的手段,骗取黄仁均家属改签了243682.00元(贰拾肆万叁仟陆佰捌拾贰元整)合同。同时还补偿了黄仁均家属天然气户头1900.00元。(天然气户头应是3800元,还是以12颗大果树补偿)于2016年12月29号得到243682.00元(贰拾肆万叁仟陆佰捌拾贰元整)赔偿。 103733brriv5qa90trf7rh.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6-19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15年  征收工农街第一期,听工农街老百姓说 因补偿标准不合理较低等问题,超过一多半以上都不愿意签,后面没办法就停了。还出现群众组团联名上访增多!

    2016年,征收新生街第二期,涉及老年人占80%,所以征收工作比较顺利! 然而.......相邻住户 刘清华 75岁,合同签署补偿27万,到其他征收户都拿到补偿款,拖延4个月后 刘清华多次到指挥部追要都无果!最终指挥部说27万 国家开发银行没通过,少3万能够审批下来!最终 刘清华无奈,重新签署24万补偿协议(反而与刘清华房屋面积相等的,邻居得到的补偿款是31万)!
  陈友品 73岁,相信指挥部所说,无产权房屋 绵阳市政府都是统一按照“临时建筑来补偿的”你们要放心!!! 陈友品生活居住了十四年的房子105个平方 得到补偿4.5万元。在家人告诉可能被骗了,陈友品气得三天三夜吃不下饭,突发心脏病由永兴三医院急救转绵阳市三医院,抢救数十小时挽回生命,重症监护二十天,住院2个月得予康复!(其以前无心脏病历史,身体好一直无大病)住院花费9万元!   指挥部拖延补偿款近5个月,8月3日签署,12月份补偿款才到账!(如征收不合理等出现问题,超出法定期限约束,老百姓哑巴吃黄连)

 楼主| 发表于 2017-6-22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友品1989年 购买了永兴镇新生街168号“永兴镇运输公司职工住宅”当时老契约为62.4平米。但实际测量为47.87平米,少了15平米,其后多年与运输公司协商解决无果,导致1991国家统一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为47.87平米。1993年 我们多户向永兴镇府状告永兴运输公司任晓岚,永兴运输公司法人代表任晓岚 其后统一划地给予每户补约9平米修建厨房改善生活条件!因陈友品购买的房屋误差较大, 并单独将运输公司14.5平米空坝补予陈友品,并由永兴镇运输公司出具了“购房产权证明”(有保留原件)。居委会同时登记了补够的面积。  所以导致房屋实际总面积为80平米(拥有合法依据历史证明)。其1995年后,就因为城市规划问题,不能重新补办房产证。 QQ图片20170622120821.png

 楼主| 发表于 2017-6-22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陈友品 房产证面积为47.87平米。实际测量面积 一楼 为80平米,二楼 为75平米。 证上面积小于测量面积,征收前就应该由评估公司按实际测量为准。     合法的征收秩序,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征收无产权房屋时应严格遵循“国务院590号令”及“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指挥部应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部门组织县,市级以上住建,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对我们多户一,二楼调查认定。对无产权房屋调查认定出具书面通知,书面认定结果要有被征收户签字,再做到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日。
  其后评估公司要严格遵循“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在相关部门对我们无产权房屋公示后,由评估公司得到认定结果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价值。而不是在这次征收中,评估公司按指挥部要求:只评估证内面积,其他的不管!(房地产评估公司本次征收我房屋同样违反“国务院590号”第三十四条例,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公证方,不应受他方限制出具虚假评估价值。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为此我们有权追究评估公司责任及经济损失)。
   如被拆迁户:陈友品与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于2016年8月2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合同。合同中由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私自议定的“临时建筑”不符合征收条例,陈友品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临时建筑认定上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应(陈友品与指挥部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所签订临时建筑补偿表,为不合法秩序。)。二楼建筑结构为砖木混凝土属永久建筑,评估公司测量出错)
   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征收程序不正当,违反“国务院590号”第三条明文规定。由此遵照“国务院590号”第五 第三十三条永兴棚户区指挥部承担我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   请绵阳市委领导 四川省委领导 中央政府部门 重视 关注,给予永兴老百姓合法补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合法 公平 公正 解决! IMG_20170111_110856.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7年  前栋商品楼因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失责造成所修建,属严重的违章建筑。 迫于改善生活居住条件,为求生存。如:陈友品 2001年得到居委会证实盖章 向永兴镇府相关部门多次递交建房申请也无反映。其2003年在政府不反对默认下(在自己合法用地上)修建二楼A1两室两厅 厨房水电气通砖混住房。 其后多次又到房管部门补办手续,因规划原因停办多年。  
其在这次征收中,陈友品出具永兴镇运输公司“购房产权证明”属合法的历史证明。  遵循(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无产权住宅房屋面积以实地丈量面积为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房屋建设时间的证据,及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确定被征收无产权住宅房屋建设时间,组织县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及公示。 反而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只认证内面积,不以历史合法证明及实地测量为准,不组织县市级相关部门认定。让73岁老人签署“临时建筑以150元每平米来补偿”是不科学,民主,公平,公开原则下,完全没有遵循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依法补偿。

请绵阳市委领导,及永兴镇指挥部领导 合情合理给予合法的处理解决方案,让我们这些低收入老百姓家庭(特别是陈友品是双困家庭)能得到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以老百姓实际情况改善生活为主,得到绵阳市政府 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 的关爱关怀!   “”要考虑给老百姓不合法合理的补偿,老百姓根本无能力买套房 生活居住完全得不到改善”                                       尊敬~~~~~~~~~~~~~~~~~~~~~~~~~~~~~ Scan_20170404_091749.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6     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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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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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
       意义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了“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保证了实施改造后群众居住水平都能明显提高。棚户区改造还要求加强改造建设和安置住房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棚户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分配结果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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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color=rgb(246, 79, 95) !important]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就你所说的情况,你家应该是有院子、有房子,有些地方可能会对院子中的自建房屋进行置换,原因是因为棚户区行成已久、历史遗留问题多、分户多等原因,自家居住面积不够,自然行成的院内建筑。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2016-2017年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改造房买卖政策条件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政策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
       意义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了“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保证了实施改造后群众居住水平都能明显提高。棚户区改造还要求加强改造建设和安置住房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棚户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分配结果群众满意。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
  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就你所说的情况,你家应该是有院子、有房子,有些地方可能会对院子中的自建房屋进行置换,原因是因为棚户区行成已久、历史遗留问题多、分户多等原因,自家居住面积不够,自然行成的院内建筑。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文章来源:    日期: 2014年04月30日   【字号:[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务院 


  二○○七年八月七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党中央的李克强总理指示方针,一直强调 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中,对院子中的自建房屋进行置换,原因是因为棚户区行成已久、历史遗留问题多、分户多等原因,自家居住面积不够,自然行成的院内建筑。 阳光政策,妥善处理好历史原因无产权房屋的补偿。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在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合法历史证明。 迫于无奈为求生存修建二楼住房改善生活,生活居住已十四年之久。我们在合法用地上自建住房,属于自建无产权房,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住房。“并非指挥部之前的解释无证就是违法建筑” 指挥部在2015年征收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590号令”及“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4条 第2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016年征收中,只按房产证证内面积,不按实际测量为准,不遵循“国务院590号令”及“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4条 第2款的规定。对我们多户的征收补偿,只认证内面积为合法补偿标准,未登记的面积不享受同等补偿,不予实际测量及认定。显然是违背“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 在国家明文的法律法规下,永兴镇老百姓请求绵阳市市长同志及市政府领导落实解决处理问题。。。为永兴镇老百姓做件好事!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攀枝花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房认定和处置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7日 来源: 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体:【大中小】 阅读次数: 74

  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住房的征收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范围
  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由单位或个人修建的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主要用于居住及生活设施陈设,且不能提供有效房屋产权证、国土证的房屋(以下简称无产权房)。
  二、认定原则
  棚改范围内无产权房认定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分类处理、让利百姓,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认定处置意见
  (一)对居民自建无产权住房的处理
  1.属于下述2种类型的居民自建无产权房,可按有产权房进行认定,鉴于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补偿标准按同地段同类有产权房的95%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未登记住房,凡能提供立项批复、产权办理接件单、国土证办理接件单中任意一项,并能提供门牌号设定、户口迁入、出生登记等佐证材料,经查证属实,根据材料上载明的相关职能部门的确认时间,由辖区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按程序予以认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住房。
  ①已取得土地手续的房屋。
  ②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③已取得规划手续的房屋。
  ④辖区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其他类型无产权住房。
  (二)对改制企业职工无产权房的处理
  1.企业改制前已将住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且经核实一直由其本人居住至今,它处无住房的。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无产权管理单位的,由市国资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可按有产权房予以认定。鉴于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补偿标准按同地段同类有产权房的95%予以补偿。房屋征收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储。
  2.上述情形之外的企业无产权房职工,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由属地政府通过公租房予以解决。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按其房屋建设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房改房的处理
  1.征收房改不彻底的部分产权房时,可按照彻底房改的原则,按房改当时的全产权购房价补足房价款后,按同地段同类全产权房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不愿意全产权购房的,补偿标准按该套房屋补偿总额×产权比例进行核算。
  (四)对直管公房的处理
  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确须改造的直管公房,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夫,直管公房产权不予量化到个人。对租住被征收直管公房的对象进行重新核实,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由辖区政府采用重新分配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对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予以清退。
  (五)对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对于棚改房屋征收过程中,居民反映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且经核实未擅自扩建的,按实测面积予以补偿认定。若经核实属业主擅自扩建的,不予认定。
  四、认定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开展认定工作基本程序
  无产权房由辖区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国资、房管等相关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认定。
  各区政府及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设立无产权房认定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认定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国资、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参与无产权房认定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无产权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对被征收无产权住房是否符合认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核实。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将初步核实结果报辖区无产权房认定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结论经辖区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审核。
  3.辖区无产权房认定机构应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对无产权房的初步认定和审查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4.被征收人或他人对无产权住房初步认定和审查结论有异议的,由辖区无产权房认定机构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联合复查。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结论可能有误的,无产权房认定机构可提请区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开展认定工作相关要求
  1.无产权房认定结果生效后,应出具无产权住房认定书,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送达被拆迁人。
  2.被征收人提供或有关部门收集的无产权房相关的证照、资料等,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该证据的规划、建设、国土、国资、房管等部门各自负责认定。
  3.认定后的无产权房,由辖区无产权房认定机构将测绘成果、现状照片、公示公告等材料统一归档备查。
  4.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经举报并查实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补偿款。若查实相关经办人员参与共同造假,参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明文法律法规,同属国家棚户区改造,都是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永兴镇棚户区征收可以不依法违规进行征收???


 楼主| 发表于 2017-6-28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新区政府隐瞒不报,欺压老百姓,不尊重事实,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 征收中不遵循“绵阳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违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克扣群众利益。凭手中权力,长期耍赖,当做欺压人民的工具! 受害人对这种不依法办事,不讲诚信,乱作乱为的政府官员提起控告,请求上级领导和新闻媒体关注报道!


看看这下面,绵阳市长信箱的回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信件编号
[url=]20170404001[/url]
信件状态
[url=]办结[/url]
写 信 人
[url=]陈友品[/url]
写信时间
[url=]2017-4-4 14:32:23[/url]
联系地址
[url=]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新生街1组67号[/url]
联系电话
[url=]15882835058[/url]
收 信 人
[url=]刘超[/url]
信件主题
[url=]请求绵阳市政府对我多户无产权房认定[/url]
信件内容
关于无产权房认定的请求
尊敬的绵阳市委书记,市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新生街67号长住居民!我们分别于1986年-1992年期间,分别购买了 永兴镇新生街168号“永兴镇运输公司职工住宅”。都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双证齐全。购买房屋后,所有购买户主补办房产证时发现与永兴镇运输公司法人代表任晓岚签署的房契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10-20平方不等,多次找永兴镇人民政府及新生街居委会反映.其后在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节下1994年9月份永兴镇运输公司开会商讨后对我们多户差面积的户主划地补够了所差面积,并由永兴镇运输公司出具了“购房产权证明”(有保留复印件)。居委会同时登记了补够的面积。所以导致现房屋一层实际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符合,均在60-80多平米左右。
    1998年,永兴镇运输公司法人代表任晓岚将永兴运输站停车场及单位房2000平方左右卖于张紹龙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其张紹龙的开发公司不按国家城市规划规定相关部门的规定修建6层商品住房。其张紹龙所开发的6层楼房与我们房屋厨房所在位置容积率间隔不到1米,由于张紹龙所开发的住房楼层高,设计不合理等因素严重影响了我们的采光,6层楼几十户住户的污水粪便直接下排到我们厨房所在位置,粪便污水把厨房的围墙都腐蚀了,管道堵塞粪便污水经常流向了我们唯一出口的巷道门口。让我十余户居住条件十分恶劣,为此常年向永兴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反映情况。
    其后数年永兴镇人民镇府与居委会也多次调解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我们帮助,但由于当时相关法律不健全,楼房修建构造已成事实,其楼房的基础设计不合理也无办法为我们解决困难。 由于我们所住房屋的建筑结构为砖混预制板整体链接,唯一通风的厨房又被楼房遮挡采光和粪便污水紧邻。就前排商品楼房1999年开始居住后,紧挨楼房的相邻户主在恶劣的生活环境下,短短几年连续因病去世六人(均在50多岁)。
    确实无办法迫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与相邻的户主:肖诗礼(已故)黄玉兰(已故)商讨后考虑房屋基础为砖混现浇结构,所以一起向永兴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反映望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修建二楼住房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如:陈友品 2001年 3月11日 书面申请经永兴镇居委会盖章后 递交到了永兴镇城建办登记(2016.8月2日永兴棚户区指挥部保留此复印件),因当时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因素相关部门也无法出具证明,永兴镇人民政府及居委会在不反对的情况下,我们三户于2004年开始修建了二楼(砖混砖木结构,水电,厨房,卫生间齐全两室两厅)1a住房改善居住条件。2005年新生街居委会,永兴镇城建办大队长杨天明及执法队员等通过居委会了解我们实际情况后,有对我们三户修建房屋登记拍照。我们随后到相关部门补办房产证因城市规划问题当地部门停办成遗留问题。其后这十二年期间,城市规划住房调查,居委会不少于4次对我们楼上楼下房屋进行了登记调查。也因此我三户楼上楼下总面积均在145-160平米左右。
    2016年7月,我们居住房屋在国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征收我们历史遗留无产权房的情况下干扰评估公司私自对我多户房屋定性为“临时建筑”。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二十四条规定及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乱定性,砍价克扣赔偿款。不按国家规定对我多户楼上无产权房屋上报永兴镇人民政府其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没做到认定确认产权后再张贴公示最低7日,最后由评估公司在永兴镇人民政府出具产权认定结果再进行评估补偿。为此按国家法律法规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私自认定的“临时建筑”不具备法律效应属于违规违法操作。
    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无视国家法律,造成我多户被哄骗签认定的临时面积:肖斌78平米,蔡依丽97平米,陈友品105平米,刘清华14平米。按《物权法》第30条,《行政处罚法》第29条,可能造成我们损失金额合计:1100000.00元(壹佰壹拾万元正)。请求中央上级相关部门,绵阳市政府为我们这些每月只有1000-2000低收入的老百姓家庭做主,让我们这些困难老百姓能真正得到国家棚户区改造精神改善居住生活条件,挽回我们经济损失!
     为此请求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我们现在居住环境实事求是调查核查,给予我们多户二楼房屋产权的认定和处理,谢谢  敬礼!
         
     联名人:肖斌 蔡依丽 陈友品 刘清华                        
                                                      
                                                                  
                                            2017年4月4日

回复内容

     来信收悉。经领导同意,您反映的问题已转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并回复。
                                                 市政府办

刘超   2017-4-6 9:46:58
尊敬的陈友品先生:
     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区立即安排高新区永兴镇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永兴棚改指挥部已对你进行了其房屋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及认定依据和认定过程的说明。超出房屋购买合同建设的面积,未经建房机关批准,应为不合法搭建面积进行补偿。
来信人一楼老房和一楼新建的房屋虽未办理房产、土地证,都按购买合同认定为合法面积进行了评估,并按涪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补偿。超出62.4平方米的建设面积未经我镇城建办的书面批准,应为不合法搭建面积。不合法搭建面积按绵阳高新区城建局绵高(2015)100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高新区 主任:董泓   2017-4-19 16:15:47
mmexport1493873060135.jpg mmexport1493873071743.jpg mmexport1493873085369.jpg 在2016年,8月2日,其被征收户陈友品就向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递交了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并签署了涉及欺诈的假协议。 陈友品家属在后发觉不对,在今年3月到指挥部将两证拍照保留。。。

其指挥部回复绵阳市长信箱说 :来信人一楼老房和一楼新建的房屋虽未办理房产、土地证,都按购买合同认定为合法面积进行了评估,(在征收自建无产权房屋认定原则上:合法用地上自建住房,属于自建无产权房,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住房。视为合法建筑

 楼主| 发表于 2017-6-28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职权 欺上瞒下 威胁恐呵, 指挥部个别领导涉黑背景吗?
我们老百姓人生安全受到威胁,至今让我们人心惶惶!



    在2017年3月21日 肖斌爱人赵x蓉 ,蔡依丽,陈友品家属陈敏再次到永兴镇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指挥长 副指挥长 及其工作人员,六人在指挥长办公室经行协商。指挥长表示对我三户房屋进行复查等工作后研究。又表示对陈友品房屋认定有错误,之前按150元/平方征收的价格太低,提高为550元/平方。如果同意就由陈友品家属重新签征收协议,陈友品家属拒绝签字。指挥长还表示 对蔡依丽 肖斌征收情况不变不存在错误,同时通知其尽快交付钥匙搬家。指挥长又说到,我们三户再乱整,就有办法收拾我们。(国务院590号,第三十二条)为此我们对自己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请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重视免于我们被不法份子打击报复!为此我们又给绵阳市长信箱反映了情况。

在我们多次信访后,前任邓指挥长就调任,是高新区政府想置之不理,坚决不予合法合理解决老百姓难处?



 楼主| 发表于 2017-6-28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规违纪 暗箱操作 国有土地征收拿集体土地标准来欺骗老百姓!
在绵阳市长信箱答复中(编号20170125010 密码953245),
高新区书记夏明,主任董泓的答复是:
    一、房屋面积赔偿问题。您们的房屋均是1990年购买集体企业绵阳市中区永兴运输公司的住宅,属一层平房,两证齐全。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法及方案,房屋征收和评估以“两证”或认定面积为准,但由于实际测绘面积、购买合同面积均大于证载面积,经我镇棚改办会议研究决定:主房评估补偿面积以合同购买面积为准,其测绘多余面积按搭建面积计算。搭建面积参照市人民政府(2012)200号文件,补偿标准由高新区城建局(2015)100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绵府函〔2012〕200号) QQ鍥剧墖20170508124130.png333333333333333333333.png 如我多户国有土地,永兴棚户区指挥部拿集《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绵府函〔2012〕200号)来补偿,以每平米150元。是十几年,还是二十年前的补偿标准???


试问 绵阳市2016年集体土地补偿新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每户人均安置补偿15.7万,那我们多户的人均安置补偿费  指挥部应该补偿给我们。






QQ鍥剧墖20170508124005.png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png 指挥部出具的:高新区城建局(2015)100号。 无绵阳市政府公章, 在发放给我们的征收手册中无涉及此公文 ,在2015年征收工作前未在我镇征收范围内公示,无法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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