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权。《信访条例》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促进了信访事项处理效率的提高。 其三,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制度。《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这些明确时限的设定,为信访事项的及时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