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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资阳66岁男子与火车相撞死亡 法院判定成都铁路局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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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刘某林、刘某明要求成都铁路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成都铁路局在二原告之兄刘某亮被火车撞死一案中具有法定免责事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系死者刘某亮的弟弟。二原告诉称,2016年11月7日上午8时,其66岁的哥哥刘某亮到忠义镇赶集经过成渝铁路K136+960M铁路桥人行便道时被碎石绊倒,后被经过的火车撞死,被告成都铁路局应对刘某亮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成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调取了事发时列车机车头内摄像机拍摄的监控资料,并在法庭上播放质证,该监控视频资料完整地还原了事发经过:刘某亮发现来车后并未避让,而是直接跨入道心,蹲在铁轨中间,面朝来车直至与列车发生碰撞并死亡。证据证明,该起铁路行车事故系受害人刘某亮故意行为所致。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法院认定,成都铁路局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不用承担责任。

  周志刚 高超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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