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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幸存远征军人后裔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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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古大灾大难见“忠、孝”
论“忠”“孝”,中华福!
在和平年代什么行为是“忠”、什么行为是“孝”。中华当局有行为规范吗?
论“忠”本人认为:能以遵从党规、国法履行职责为已任的官员,才是忠臣;能用党规、国法维护切身利益或与不法利益集团抗争的臣民,才是国家的忠民。自古逆来顺受者并不是挑起“治国安帮”之大梁者,历朝兴衰均有“前车之鉴”!当局应当对忠臣、忠民加以保护,才是治国良策!
论“孝”在家“孝”父母,在外“孝”国家。其行为应下对得起父母,上对得起党和国家,才算国之孝子!本人为母维权20载,深有体会自古“忠民多灾难”所言不假!
本人何协永(联系邮箱1418333146@qq.com):家住四川省高县来复镇天凤村四组9-2号(无房),第17次来京尽“孝”尽“忠”,诚求当局:
案一(现役军母沉冤20年)纠判完我孝事,让我九泉之下的四位老人瞑目;
1、原、终审判定我母刘氏自身就有“精神病病根”缺乏必须证据佐证,对革命先烈是不可容忍的耻辱。母亲的爷爷跟孙中山、董必武等先烈参加革命遭枪杀,母亲的大伯、二伯及父亲在其奶奶李天福及二爷刘东(绰号东东连长)抚养下,二伯及父亲先后从军。二伯在扎西(现威信)伏击红军负伤投诚参加红军,68年曾任某集团军军长,一直未返故里;其父亲(刘方诚)“三抽二壮丁”赴“芷江保卫战”后随陈诚、李默安、戴安澜等远赴缅甸保卫中印运输线,曾任团长等职。国军兵败赴台,他放弃赴台带着随军夫人王桂珍及长女返回故土(高县庆符镇),因其奶奶李天福传宗接代观念与我外婆再婚生下我母及二舅。解放后实行“一夫一妻”我外公与我外婆被迫离婚,我母随外公。我外公因自幼从军,别无他长特殊年代,将我母寄养于付姓因此更名姓付。56年我外公为逃避历史运动批斗,自此装疯卖傻游走于庆符、来复、双河乡等地直到70年病逝。经了解病逝前与他象棋对弈过的老街坊都评价我外公棋艺很难遇对手,可见我外公神智清晰度根本不是所谓的“真疯子”。对其刘氏大家族是否有“精神病”身世问题,在2013年县信访局苏局长等主持的座谈会上,我舅当面作出了澄清。4年过去,当局相关组织没有任何说法?在本案中:我父亲何均银(注:去金旁)7655部队72分队有着6年军龄,数十年党龄(68年参军、70年入党)的退伍军人(中共党员)为尽监护人之责。却判定其有“打妻之实”,我父于20154月含冤病逝。对于该案,本人自案件(19971117日)发生就担任法定代理人,为母及小弟(当年12岁)维权近20年。母爱云天(呼案)得以昭旭,子维母权20载如此孝事当局应该给予一个法定性结局吧!(注:1、其次子时任84860部队72分队战士2、案件号:98高民初字第53号、98宜民终字第211号、99宜中法民监字第25号、99高民初字第447号、2000宜民终字第22号、2000宜检民行终查字等35号、宜检民行结通字(201037-1号等无字号纪检回复。)
案二、特高压(向家坝-上海)线路,即然是国家核批工程。在征地拆迁赔偿中,就应当出具与该工程相符的赔偿标准表。赔我因该工程建设所涉及的一切损失;
案三:高县来复片区农村电网改造问题:我等自2006年开始举报到2014年大面积退还百姓,涉案金额400百多万。我等冒着生命危险举报“国家、地方两套政策”案。为何不能得到相应的奖励,其“重大工程项目”举报奖惩制度。难道是照相的吗?
鉴以上三案:本人20年诉龄,也算是老访民。当地即没有遵照“涉法涉诉”五点意见;解决住房与生产(2014年租田40余亩从事莲藕生产)方面问题,又未按党中央“五必访”要求对我巡访。我到市、省主动反映,却遭到拒绝登记(注:原始登记表我已保存)。本人不得以,只好再次冒着生命危险赴京告状。望,当局给一个公道为谢!     
诉民:何协永
20155月于北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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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5-22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来乍到,请多多关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2 21:25
能留个联系方式么

 楼主| 发表于 2017-5-25 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18224238275/13056655097

发表于 2017-6-1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来乍到,请多多关照。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1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枉法,祸国殃民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国家计委,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承担。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计委(计经委)要积投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
  第四条 负责和参与国家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日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规证据或线索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举 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第七条 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以其他方式举报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第八条 举报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邮编:100824;电话(录音):010-68501111;传真:010-68501111;电子信箱:ve0802@mx.cei.gov.cno
  第九条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该单位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尽可能定量描述;
  (五)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十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
  三、受 理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稽察办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三条 面谈举报,至少要有两位做举报工作的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和做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后,稽察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下达。
  第十五条 稽察办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稽察办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四、保护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奖 惩
  第二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11.17母亲遇害二十年祭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8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11.17举国上下特殊日子,有多少人记得???
周恩来总理诞生120周年祭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2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病谁来治]:属事部门高高挂起,包案负责人“挂帅不出征”,属地村、镇维稳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其行政行为已违反“党章第4条第8项、宪法第41条”!权利与义务平等,应当把“属事分级归口”落到实处。按“属地分级归口”谁有权反映问题及举报等?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2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知情不报,犯包庇罪。信访则按属地管理来访人,如此问题严重哦!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

本人向县法制办递交协调申请已七年多,得不到受理与否文书。该法贯彻十五年都得不到执行,如何让百姓依法?2011/10/28  来源:法规处  发文时间:2010/11/30
(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2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空谈误国,依法治国应当落到实处!

发表于 2017-11-22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维权难还是没变,立法再多对普通老百姓就不实用了。空谈误国才是真理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云499 发表于 2017-11-22 14:49
老百姓维权难还是没变,立法再多对普通老百姓就不实用了。空谈误国才是真理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4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4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4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4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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