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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sh590202

为什么要下沉我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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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20 22:46
建议游去咨询律师他也不去,就知道到处去翻些法律条文自己乱解释乱理解,也不想想自己是啥水平,看到他都着 ...

楼上你搞错没有?我之事件,据《行政许可法》、通过信访至广安安区卫计委、…不服向上级广安市市卫计委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你不知道吗?????但是广安市卫计委不履行其职责,于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又告知我传真号:0826—2344120。导致了2015年9月21日,四川广市市卫计局作出极度荒谬的处理书函(四川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这难道不是广安市市卫计委在玩弄法规吗?是其不但不履行其应付的职责、反而误导我重新提出申请复议!郑重地请问你《信访条例》那条那款有此规定?你能解释吗??这又不是四川广安市市卫计委在玩弄权势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1 09:21
太多重复的,占空间

发表于 2017-5-2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歌说事 发表于 2017-5-20 11:25
解释一下:楼主连续一年多来,每天都自己顶帖和每天发相同内容的新帖,我们感觉涉及到的单位已经反复回应, ...

支持斑竹,早该如此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该如此…,让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逍遥法外,而小老百姓有冤屈无处可诉!!!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这些明确时限的设定,为信访事项的及时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20 11:16
游某是一个看这世界什么都不顺眼的人,性格偏按!

《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这些明确时限的设定,为信访事项的及时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1 10:36
别人是不是玩弄权势,游自己去咨询律师就明白了。不要在谈复议时又要适用信访条例,不要说是信访又要用复议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1 10:39
游某用不来法律请不要乱用。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21 10:36
别人是不是玩弄权势,游自己去咨询律师就明白了。不要在谈复议时又要适用信访条例,不要说是信访又要用复议 ...

楼上替代别人或为了谁狡辩!我于2015年4月12日收到邮件(2015年4月7日莶字﹞广安区卫计局极度谎塘丶谎谬之处理通知书快递,不服、首先给四川广安市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市卫局长亲口承诺给我决定…,又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市卫计局局长亲收一封复议快递(也是局长在电话中亲口说再给他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快递了),
5:无奈的催促下,此电话0826—2333134主人、于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又告知我传真号:0826—2344120。导致了2015年9月21日,四川广市市卫计局作出极度荒谬的处理书函(四川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不是玩弄权势,难道这又不是四川广安市市卫计委在玩弄权势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1 12:25
叫你去咨询律师,你自己认为的不一定正确。可能律师也说不服你!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21 12:25
叫你去咨询律师,你自己认为的不一定正确。可能律师也说不服你!

我向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申请行政复查。﹝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九点许呈上,提出了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不管受理不受理,都应该出具一个相应的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况且就是2335844的主人、叫我再次把邮件给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内容,上呈给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点许、亲自呈上…请问:“是我不懂法规吗???你还要狡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1 14:56
纪委不是行政复议机关,你搞错了,行政复议法规范复议机关行为。再说复议机受理之前还可叫你补充材料,不按期补正视为自己撤销申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1 14:57
游懂法?你叫纪委按行政复议法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1 15:08
游还可能安排纪委按照《行政诉讼法》确认谁的行为违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1 15:08
游还可能安排纪委按照《行政诉讼法》确认谁的行为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21 14:56
纪委不是行政复议机关,你搞错了,行政复议法规范复议机关行为。再说复议机受理之前还可叫你补充材料,不按 ...

你又是在瞎扯吗?“向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申请行政复查。﹝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九点许呈上、至今未回复!”其是否是广安市市卫计委信访办的隶属上级…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21 14:57
游懂法?你叫纪委按行政复议法来?

那么请问:“是否不能作任何回答吗?《信访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21 16:53
信访是信访,信访不是复议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21 16:53
信访是信访,信访不是复议

向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申请行政复查。…

 楼主| 发表于 2017-5-2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5-21 16:53
信访是信访,信访不是复议

楼上看好没有原件如下: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鱼关村6组,老年乡村医生游思华,男,现年56岁,(出生1959年2月2日)。
        身份证 : 512925195902024396。
        手机 : 13027864981。
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市卫计局。
复查请求:取消四川广安市卫计局行政对我不合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恢复和解决我的行医资格等问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4月7日做出《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应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于2015年8月4日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在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O15年4月1O日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的《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映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O15年8月4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笫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诀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肓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事实和理由:在接收广安区卫计局处理通知书后(六十日)内,未提供任何资料申请说明…,所以驳回…决定书,对吧!
那么请问:我在2015年4月12日左右收到四川广安区卫计局…快递时,不服,第一时,就给四川广安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说明原因…,市卫计局长亲口答应承诺给我解决,并要求我再给他(市卫局长)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给他),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分亲自签收了的快递(邮件号:1007374761514)。…
同时也给了该局相关人员几封电子邮件…皆无果。
…………
2015年5月18日 10:25:47 又给了几封快递及相关文件(他们说内容不全等等…)终如石沉大海。
每一个星期催一次,至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就导致了今天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至此至终,是我没有按法律程序吗????还是他们有意拖延时间(法定时)呢???????
请问各级领导,各界有志之土,他们这种行政也合法吗??????
我到底该怎么办????……
       此致
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视察组领导。
申请人:游思华。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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